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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回顧
2025年12月10日,朝陽區某小區一居民家樓頂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調查,起火部位位于該戶樓頂保溫層處,起火原因為樓頂保暖和防水施工作業人員違規使用噴燈進行明火防水作業,引燃可燃防水材料。火情雖經消防救援人員快速處置未造成大范圍蔓延,但暴露出施工領域違規動火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相關責任人已被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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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12月10日上午8時許,施工隊在該戶樓頂進行保暖和防水施工作業,施工負責人張某某指派施工人員宋某某、榮某某,在該戶樓頂使用噴燈進行明火作業,施工過程中,噴燈持續烘烤防水卷材表層油氈,因操作距離過近、火源溫度過高,致使油氈迅速熔化并起火燃燒,火勢隨即沿防水層蔓延,引發火災,業主發現樓頂冒煙后,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附近消防救援站接警后迅速到場及時處置,成功遏制火勢擴大,避免了更嚴重的財產損失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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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剖析
層層違規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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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火災并非意外事故,而是典型的人為違規動火引發的責任事故,涉事三人均存在明顯消防違法行為,層層失守釀成火情:
施工負責人張某某:違規指揮、未履審批職責,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張某某明知樓頂動火屬于高風險作業,必須提前履行動火審批手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卻心存僥幸、漠視法規,在未辦理任何動火審批、未制定防護方案的前提下,擅自組織工人開展明火作業,是此次事故的主要指使者和責任人。
施工人員宋某某、榮某某:違規操作、無視安全規范,兩名一線作業人員,在未取得合法動火審批、作業現場未清理可燃物、無專人看護、未配備滅火器材的情況下,盲目開展噴燈明火作業,且操作距離違規、風險防控缺位,直接引發火情,屬于直接違規操作人員。
法律嚴懲
違規動火必擔責
行政處罰絕不姑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六十三、六十四條相關規定,公安機關針對此次事故的違法事實,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罰:
事故指使者、施工負責人張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未履行動火審批,指使工人違規動火,未落實防護措施,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直接違規作業人員宋某某、榮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無動火審批、無專人看護、未配備滅火器材,引發火災事故,分別給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消防法明確規定,違規動火、冒險作業引發火災隱患或火情的,相關單位及個人需承擔行政責任;若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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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屬于高風險施工作業,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火災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群眾財產,所有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務必牢記教訓、嚴守法規:
手續必全:開展明火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履行審批報備手續,未取得動火許可嚴禁擅自施工;
隱患必清:作業前徹底清理現場周邊所有可燃物,切斷火災傳播途徑;
防護必到位:現場配備足量合格消防器材、安排專人全程監護,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意識必強:施工單位要壓實主體責任,加強從業人員消防培訓,堅決杜絕違規動火、冒險作業行為。
消防安全無小事,違規動火必追責。無論是施工企業還是作業人員,都要摒棄僥幸心理,嚴守消防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及消防部門將持續嚴查各類違規動火行為,一經查實,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全力守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各施工企業及現場動火作業人員
應當制定并落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實施嚴格的火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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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體中心
編 輯: 劉鴻濤
審 核:詹 璐
來 源: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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