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出臺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新辦法
魯網4月7日訊(記者 王玉龍)近日,濰坊市國資委與濰坊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修訂后的《濰坊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落實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新《辦法》自2026年3月27日起正式施行,原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共8章91條,重點聚焦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資金管理、工程承包建設、金融業務、科技創新、境外經營投資等13個領域,細化了98種責任追究情形。相比2020年試行版,此次修訂新增了金融業務和科技創新兩個方面的追責條款,并對股權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產權管理等領域的違規情形進行了補充完善。
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在責任追究原則上,《辦法》明確提出堅持依法依規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將嚴肅追究問責。
同時,《辦法》強調要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原則,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在依法合規經營、未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前提下,對于在科技創新、戰略投資、改革措施實施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導致的未達預期情形,經綜合研判并按程序審批后,可以免予承擔責任。
損失認定與責任劃分更清晰
《辦法》將資產損失劃分為三個等級:一般資產損失(200萬元以下)、較大資產損失(200萬元至2000萬元)和重大資產損失(2000萬元以上)。同時,首次系統增加了“其他不良后果”的認定,包括企業經營資質被吊銷、資金鏈斷裂、重大負面輿情、重要監管指標未完成等情形,并分為一般、較大、重大三個等級。
在責任認定方面,明確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的劃分標準。對于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屬違規,或未經規定程序擅自決定重大事項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追責處理措施嚴厲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批評或誡勉、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處分以及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等,可單獨或合并使用。
發生一般資產損失或一般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人最高可扣減責任認定年度50%的績效年薪;
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最高可扣減100%績效年薪及100%任期激勵收入,并終止中長期激勵權益;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將被調整職務、免職、降職并實行禁入限制,同時扣減全部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上繳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
建立協同追責工作機制
《辦法》明確,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將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與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對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犯罪的問題線索,將按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
各市屬企業需依據本辦法修訂和完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并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各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也可參照制定本級相關制度。
濰坊市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織密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防線,推動市屬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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