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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jié)假期,演員黃曉明曬出與9歲兒子在路上騎自行車的照片。不少網友提醒,不滿12歲兒童騎車上路違法。黃曉明隨后發(fā)文道歉,稱會去交警部門接受處罰。
此事隨即沖上熱搜,引發(fā)網友廣泛關注。很多人疑惑,不滿12歲騎自行車上路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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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歲是硬性門檻
不少人把兒童騎行上路當成“小事”,覺得只是短途代步、慢慢騎行不會出事,卻不知這一行為早已觸碰法律底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法條中所指的“道路”,涵蓋公路、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停車場及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小區(qū)道路等公共通行區(qū)域,并非只有機動車道才算道路。黃曉明帶孩子騎行的城市道路,顯然在法律管控范圍內。
年齡設限絕非苛刻,背后是生命安全的考量
有人認為,這些規(guī)定有些小題大作,但從發(fā)生過的案事件來看,因低齡兒童騎車上路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屢見不鮮。有孩子騎車橫穿馬路被機動車撞倒,有孩子在小區(qū)道路騎行與電動車相撞,還有孩子在非機動車道騎行不慎摔倒受傷。
2017年3月,上海一名11歲兒童小高手動開啟一輛共享單車騎行,后遭遇車禍,被一大客車卷入車底身亡。而后,死者父母將共享單車提供方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該公司未做到警示提醒義務,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索賠數百萬元。
當時,正在讀小學四年級的小高與三位小伙伴在一弄堂附近玩耍時,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了一輛共享單車,然后上路騎行。
小高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他騎行至一路口時,與一大型客車發(fā)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碾壓,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小高父母認為,相關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受害人未滿12周歲,不該騎車上路,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大量自行車在公共場合,APP上、車身上均沒有任何警示標識告知受害人不得騎行,加上機械鎖易于被手動破解,極易避開APP程序使用,具有安全隱患。
法院認為,拜克洛克公司應對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但兩原告作為小高的監(jiān)護人,在對小高的日常行為教導、交通安全教育和監(jiān)督保護等監(jiān)護職責的履行上,存在嚴重的過錯。
小高的行為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財產的行為,同時作為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騎行單車,還存在逆向騎行、疏于觀察路況、未確保安全駕駛等行為。兩原告作為小高的父母在對于培養(yǎng)小高形成正確的公私財物道德觀念,以及增強日常的安全及規(guī)則意識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最終,上海靜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兩原告前案未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6.7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家長應做好第一責任人
法律劃定12周歲的年齡底線,并非人為設限,而是基于兒童生理、心理發(fā)育特點做出的科學規(guī)定。
從身體條件來看,12周歲以下兒童身高、臂力、反應速度尚未發(fā)育成熟,對車輛操控能力有限,遇到突發(fā)情況難以快速剎車、避讓,極易失去平衡摔倒。同時,兒童體型較小,在機動車盲區(qū)中更難被駕駛員發(fā)現,剮蹭、碰撞風險遠高于成年人。
從認知與應變能力來講,低齡兒童對交通規(guī)則理解不深,風險判斷能力不足,容易出現突然變道、逆行、橫穿馬路等危險行為。面對復雜路況,他們無法快速做出正確反應,一旦發(fā)生事故,往往是弱勢一方,受傷概率與嚴重程度遠高于成人。
作為監(jiān)護人,要摒棄“孩子會騎就能上路”“短途沒事”的僥幸心理,嚴格遵守法定年齡規(guī)定,不縱容、不默許未滿12周歲孩子騎車上路。帶孩子騎行時,選擇公園綠道、封閉騎行場地等安全區(qū)域,遠離機動車道與公共通行道路。
同時,家長應以身作則,自身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闖紅燈、不逆行、不違規(guī)載人,犯錯后主動認錯、接受處罰,遠離道路風險。
來源 | 人民日報客戶端、澎湃新聞、中國新聞周刊
編輯 | 李雪
責編 | 李楊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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