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到2023年2月,李某、葛某夢夫妻二人,明知客戶要求發布的帖文內容是虛假的,仍然在天某社區、麻某社區等網站從事曝光、舉報類帖文的發布和推廣業務。葛某夢負責注冊賬號、開通會員,留下微信號讓有需求的客戶聯系;李某則通過微信與客戶溝通,按客戶要求發布帖文、刷點擊量、刷評論,制造“熱度”。
他們發布的帖文內容多為“徇私枉法、刑訊逼供、辦理冤假錯案”等涉政、涉公職人員的虛假信息。這些帖文通過批量操控軟件進行虛假評論,引發大量網民關注和討論,造成負面網絡輿情。夫妻二人通過這種方式,非法獲利16萬余元。
法院認定二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和一年(緩刑),并處罰金。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從定罪和量刑兩方面介紹這起網絡水軍案。
從定罪上看,為什么是非法經營罪?
根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李某、葛某夢的行為完全符合這一規定。
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
客觀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虛假信息、刷點擊量、刷評論等服務
數額上:非法經營額16萬余元,遠超“情節嚴重”的5萬元門檻
后果上:引發負面網絡輿情,擾亂市場秩序
有人可能會問:他們發布虛假信息,為什么不按誹謗罪或尋釁滋事罪處理?
因為誹謗罪要求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般需要被害人自訴,且針對特定個人。本案中發布的虛假信息多為涉政、涉公職人員的內容,不完全是針對特定個人的誹謗。
而尋釁滋事罪要求“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雖然本案也造成了網絡輿情,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償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更為準確。
非法經營罪作為口袋罪,在這里起到了兜底作用,用來追究網絡水軍等刑事責任。
從量刑上看,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分兩檔:
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李某夫妻非法經營額16萬余元,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下。二人認罪態度、葛某夢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小等因素,判處李某一年十個月實刑,葛某夢一年緩刑,并處罰金。
最后,李律師給網絡從業者的幾點提醒。
不要幫人發布明顯虛假的信息。特別是涉政、涉公職人員、涉企業商譽的內容,一旦被認定為虛假信息,幫人發布就可能構成共犯。
刷單、刷評論、刷點擊量,風險極高。這些行為本質上是在制造虛假數據,擾亂市場秩序。如果以此營利,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另外,即使不是老板,只要明知公司在做違法業務,仍參與其中并獲利,同樣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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