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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南京六合區法院的這份判決書,既顛倒因果,也嗅到了幾絲荒謬和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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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孩子推下水的人,正是岸上掛著救生圈的那個。
法院最終給馬某定的罪名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刑五年,除他之外,三名社會人員同樣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得很清楚: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關鍵的一句是后半段——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馬某的行為踩中了這一條幾乎所有的加重情節,對象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六個!
還有,他的職業定位是什么?
從他的職業身份和崗位職責出發,他對依托咪酯的危害程度、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對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理論上比任何普通人都更清楚,這是知法犯法!
毒品本身的性質,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后,非法吸食、販賣、持有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
這種被俗稱為上頭電子煙或煙粉的東西,對青少年神經系統的危害公開材料里隨處可查:脾氣暴躁、記憶空白、致幻反應,重則休克、窒息甚至猝死。
已有公開警示資料指出,最小成癮者只有13歲,也就是說,馬某選來湊數的,正是這種新型毒品最易成癮、最易致害的群體。
刑法第357條的精神和最高法關于毒品犯罪的政策一貫強調:
對工作人員涉毒犯罪從重,對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從重。兩個從重疊加在馬某身上,再疊加6名被害人、依托咪酯這種新型毒品、刻意設局欺騙這些情節——這遠遠超出情節嚴重的最低門檻,即便頂到第353條的法定上限7年,也未必算重吧?
我的看法是當一個執法系統的內部激勵,開始以數字而非事實為目標,它就會自動開始制造數字。
它最初制造的可能只是一些灰色——拼湊案件、刑訊逼供、放過該立的案、立不該立的案。
再往后,灰色不夠用了,它就開始制造黑色——找無辜的人來湊數,而違法者反卻活在陽光下,因為只有這樣最容易、最便宜、最穩定地交出報表。
用一支事先備好的電子煙,把6個本來人生道路完全不一樣的孩子,硬生生拉到了吸毒人員這一欄。
這才是最讓人脊背發涼的事,不是有人犯罪了所以被抓,而是因為需要抓,所以制造犯罪。這是一種在邏輯上完全倒置的執法。
被打掉的不是社會上的毒品犯罪,被打掉的是幾個孩子的人生。
紙上的判決再公正,也無法完全還原一個被無辜傷害過的青少年。
哪怕馬某被判5年、10年,那6個孩子吸進身體里的依托咪酯不會被吸出來,他們腦子里那段被欺騙、被利用、被設局的記憶也不會被清除。
法律給了他們被害人的身份,但誰來給他們一個完整的少年時代?
新京報報道里,“除馬某外還有三名社會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
幾點要問,完成查處任務這個說法,到底指向的是什么任務?是年終考評?是上級布置的某項專項行動?是某種內部排名?任務的下達者是誰?任務的具體形態是幾人份的吸毒人員查處指標?這種指標,是馬某一個人面對的,還是整個所、整個分局、整個區局都在面對的?
他周圍的同事知不知情?還是一種心照不宣的工作方法?6名未成年人被查獲那天,是只有他一個人到場,還是有同事配合?同事們看到了什么、上報了什么、隱瞞了什么?
他的傳達任務者在這件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從頭到尾蒙在鼓里,還是默許、縱容、甚至授意?如果上級毫不知情,那就意味著他可以獨立地、長期地、秘密地操控轄區數據,如果上級知情,那就涉及更廣的瀆職甚至共犯問題。
那6個孩子的吸毒人員信息,從錄入系統到最終刪除,走了多長的流程?
這個流程是不是馬某被立案之后才啟動的?是不是只有等到一份判決書出來,孩子們的清白才被追認?換句話說,司法糾錯的成本,到底有多少落在被害人自己身上?
對類似下達和接受非法指標的整套鏈條,有沒有同步的紀律審查和制度性反思?是只處理馬某這個具體的人,還是真的去清理那條把任務壓到他案頭的傳送帶?
這些問題如果不被追問,那么判決書就是一份獨立的文件,馬某入獄了,他的位子很快會有人接替,那個位子上的人繼續面對同樣的考核壓力,下一次也可能會出現這種現象。
他們當中的多數人,是真的在用專業、勇氣和良心換一個稍微干凈一點的社會,這一點不能被這樁個案抹去。
但正因為他們辛苦,所以他們更不應該被一個把數字擺在事實前面的考核體系拖下水。
應當讓一線辦案的民警靠真辦案得到尊重和回報,而不是靠湊案件完成任務。
一旦他們被允許自己創造工作量,弱者就會被當作工作量本身,被一個一個地塞進流水線。
未成年人在算計里,往往是最便宜、最無聲、最不被反抗的原材料,這是為什么所有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無論施害者是社會閑雜還是特殊人群,都必須從重、再從重。
孩子們不該在這個體系里,被任何人當作可以召集過來的數字。
這是底線,這條線被人劃在了什么地方,一個社會的良心就長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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