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侵占罪應當注意澄清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為了正確認定侵占罪,應注意澄清以下幾種界限:
一、侵占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侵占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持有他人財物的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2、犯罪故意的內容和時間不同。侵占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后;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或半公開的,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4、行為對象不同。侵占罪的行為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成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侵占罪的行為對象;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動產。
二、侵占罪與詐騙類罪的界限
詐騙類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一類行為,包含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侵占罪與詐騙類罪除在犯罪主體、告訴形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外,在客觀方面還有區別: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而侵占罪則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支配,并非行為人欺騙所致。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占罪則是非法占有、拒不退還。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系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三、侵占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侵占罪與貪污罪有許多相同之處,兩者都是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犯罪客體上看,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和職務的廉潔性;而侵占罪侵占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二是從犯罪主體上看,貪污罪主體和職務的廉潔性系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而侵占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來源:人民法院報、東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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