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銅陵,一個12歲的男孩在公園打乒乓球,后退接球時撞倒了一位78歲的撿瓶子老大爺,導致老人股骨頸骨折,手術康復花了十幾萬。老人家屬索賠10.8萬,最后法院判孩子承擔50%責任,賠償5萬多。孩子父母當場炸了:“球場是給人運動的,他非要往球場里鉆,憑啥要我們賠?以后誰還敢讓孩子出門運動!”
這事兒一出,網(wǎng)上吵翻了天。支持孩子的人說:老人自己闖進運動區(qū),應該自己擔責。支持老人的人說:公園不是封閉球場,孩子也有觀察義務。那法律到底怎么規(guī)定?這5萬塊錢,該不該賠?
一、事情經(jīng)過:一個后退,一場骨折
那天午后,安徽銅陵的一個公園里,12歲的小男孩正和小伙伴在乒乓球臺前打球。孩子全神貫注,眼睛死死盯著小白球,腳步靈活移動,正準備來個漂亮的扣殺。就在他全速后退接球的一瞬間,“砰”的一聲,撞倒了一位78歲的老大爺。老人當時正在球臺附近撿塑料瓶,被撞后倒地不起,疼得臉色煞白。醫(yī)院診斷:左側股骨頸骨折。手術、住院、護工、康復,總費用高達十幾萬。
老人家屬拿著單據(jù)找上門,要求賠償10.8萬元。孩子父母火冒三丈:“我們在公共球場正常打球,是他自己非要往球場區(qū)域鉆!打球的人眼睛只盯著球和對手,誰沒事長后眼?難道每退一步都要回頭看看后面有沒有人?要是這樣,那還打什么球?”雙方爭執(zhí)不下,鬧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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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各打五十大板,孩子賠5萬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第一,公園的乒乓球臺不是封閉的專業(yè)運動場館,屬于公共活動區(qū)域。孩子在運動時有義務觀察周圍環(huán)境,確保不傷及他人。
第二,孩子只有12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典》,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事發(fā)時孩子的監(jiān)護人不在現(xiàn)場,沒有盡到看護職責。
綜上,法院判決孩子一方承擔50%的責任,賠償老人5萬余元。剩下的費用由老人自己承擔。
聽到這個結果,孩子爸媽徹底炸了:“這簡直是強人所難!難道以后孩子打球,還得派個保鏢在后面舉著牌子喊‘小心后退’?如果今天判我們賠錢,明天是不是只要看到有人在運動,我就可以故意湊過去,摔倒了就能訛一筆?這以后,誰還敢讓孩子去公園玩耍?”
三、法律分析:自甘風險、過錯責任,到底誰該買單?
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其實涉及三個法律概念:過錯責任、自甘風險、監(jiān)護人責任。我們一個一個拆開講。
(一)過錯責任原則:誰有過錯,誰擔責
《民法典》第1165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要看孩子有沒有“過錯”。
孩子正常打球,后退接球是乒乓球運動的正常動作。他不可能一邊盯著球一邊時刻掃描身后有沒有人。從常識來說,這算不上“過錯”。相反,老人78歲高齡,腿腳不便,明知公園球臺附近有人打球、存在碰撞風險,卻仍然進入該區(qū)域撿瓶子。老人對自己的人身安全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反而有過錯。
(二)自甘風險原則:進入運動區(qū),就要承擔相應風險
《民法典》第1176條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自甘風險”原則: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這個原則雖然主要適用于“活動參加者”之間(比如球員撞了球員),但它的法理可以延伸: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進入有明顯運動風險的區(qū)域,就應當預見到可能被誤傷的風險。如果這種風險真的發(fā)生了,主要責任應當由他自己承擔,而不是讓正常運動的人來背鍋。
在本案中,老人不是球臺的使用者,而是“闖入者”。他應當知道打球的人會快速移動、后退、揮拍,卻沒有主動避開,反而湊近撿瓶子。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在用自己的安全“賭一把”。賭輸了,憑什么讓一個12歲的孩子賠錢?
(三)監(jiān)護人責任:孩子12歲,父母是否失職?
《民法典》第118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中,孩子12歲,父母當時不在現(xiàn)場。法院認為父母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所以承擔了50%的責任。但問題是,12歲的孩子已經(jīng)具備一定的判斷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在公園里和小伙伴打球,父母是否需要全程陪同?如果這樣要求,那所有公共運動場所的孩子都得綁著家長,這顯然不現(xiàn)實。法律上的“監(jiān)護職責”不等于“寸步不離”,而應當根據(jù)孩子的年齡、活動風險程度綜合判斷。打乒乓球是日常體育活動,風險很低,要求父母時刻在場,未免過于苛刻。
(四)被遺忘的“最大責任人”:公園管理者
這起案件中,一個關鍵的“隱藏角色”被忽略了——公園的管理者。根據(jù)《民法典》第1198條,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園里設置了乒乓球臺,就應當預見到打球的人會快速移動、后退、揮拍,可能撞到從旁邊經(jīng)過的人。那么管理者有沒有做到以下幾點?
· 在球臺周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運動區(qū)域,請勿逗留”“小心碰撞”?
· 將運動區(qū)和步行區(qū)、休憩區(qū)進行物理隔離,比如用矮護欄、綠化帶隔開?
· 對經(jīng)常進入運動區(qū)的拾荒者進行勸阻或引導?
如果管理者什么都沒做,任由打球的人和撿瓶子的老人混在一起,那么真正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是公園管理者,而不是那個孩子。法院在判決中完全沒有提及管理者的責任,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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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不要讓“誰受傷誰有理”毀了孩子的運動自由
5萬塊錢,對一個普通家庭不是小數(shù)目。但比錢更重要的,是這個判決傳遞出的信號:在全神貫注運動時,你還要時刻提防身后有沒有人“碰瓷”;如果你沒提防住,你就得賠錢。
這個信號是危險的。它告訴所有人:你可以無視規(guī)則、主動進入危險區(qū)域,反正被撞了有人賠。它也告訴家長:讓孩子出去運動是有風險的,搞不好傾家蕩產(chǎn),不如關在家里打游戲。
我們天天喊著要增強青少年體質,要讓孩子從電子產(chǎn)品前拉到操場上。可如果打個球都要擔心賠錢,跑個步都怕撞人,那我們的下一代只能在溫室里長成“脆皮青年”。
法律應當保護守規(guī)矩的人,而不是縱容無視規(guī)則的人。自甘風險原則不是擺設,它恰恰是現(xiàn)代侵權法最樸素的正義:你自己的選擇,你自己承擔后果。
當然,我們也理解老人的不幸。78歲骨折,確實痛苦。但同情歸同情,法律歸法律。如果因為同情而讓無辜的孩子買單,那就是用錯誤的方式彌補一個遺憾,又制造了新的不公。
最后想問大家?guī)讉€問題:
· 你覺得法院判孩子賠5萬,合理嗎?
· 如果你是孩子家長,你會選擇上訴,還是認賠?
· 公園管理者該不該承擔責任?如果要賠,應該賠多少?
歡迎在評論區(qū)說出你的看法。
來源: 綜合自安徽銅陵當?shù)胤ㄔ号欣跋嚓P媒體報道(事件時間:2026年4月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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