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終專注于串通投標罪這一刑事辯護細分領域,經手辦理了大量此類案件。在長期的辦案實踐中,我發現這類案件最容易陷入的誤區,就是將招投標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這也是很多當事人被立案偵查后,最困惑、最無助的地方。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因“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邊界模糊”引發的案件,最終我們通過精準、嚴謹的辯護,幫助當事人洗清冤屈,拿到了無罪結果。這段辦案經歷,也希望能給正在遭遇此類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參考和幫助。
案件介紹
案件的當事人姓閔,是一家市政綠化工程公司的負責人,在當地市政建設領域深耕多年,一直守法合規經營,沒想到一場市政綠化項目的招投標,讓他一夜之間從企業經營者變成了“犯罪嫌疑人”。事情的起因,是當地一處市政道路綠化提升工程項目公開招標,閔總的公司具備相應投標資質,便積極籌備參與競標。期間,他結識了另外兩家同樣參與投標的市政綠化公司負責人,幾人私下有過幾次交流,主要是探討項目的施工難點、綠化苗木選型、后期養護方案等常規事宜,偶爾也會吐槽招標流程中一些不夠合理的細節,但自始至終,沒有任何串通報價、約定中標方、排斥其他投標人的行為,更沒有通過私下接觸獲取任何非法利益。
可誰也沒有預料到,項目招標工作結束后,公安機關接到了匿名舉報,舉報稱有多家投標公司串通投標,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當地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立即立案偵查,先后調取了幾家涉案公司的投標文件、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等相關材料,同時對閔總及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多次訊問。最終,公安機關認為,閔總與另外兩家公司負責人的私下接觸,屬于“串通投標”行為,且涉案項目金額達到較大標準,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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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當事人委托
我接到閔總家屬的委托時,距離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僅剩不到一周時間。家屬帶著一摞厚厚的案卷材料,語氣里滿是急切與無助,反復跟我說“林律師,我們真的沒有串通,就是幾個人聊了聊項目相關的事,怎么就構成犯罪了?”我一邊耐心安撫家屬的情緒,一邊快速梳理案卷材料——這是我多年辦案養成的習慣,越是緊急的案件,越要沉下心來,從細節中尋找辯護突破口,不能有絲毫馬虎。
仔細閱卷后,我明確了本案的核心癥結,恰恰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的“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串通投標罪的構成,必須同時滿足“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這一核心要件;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于招投標過程中的一般性違規行為,更多界定為行政違法,通常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制投標資格等行政處罰,并非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這兩者的核心區別,關鍵就在于“是否存在真實的串通故意和串通行為”“是否達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情節嚴重標準”。
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
結合案卷中的全部證據來看,公安機關認定閔總構成串通投標罪的主要依據,僅僅是幾份聊天記錄和幾家公司的投標報價存在細微差異,但這些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串通”的核心——即各方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實施了串通報價、操縱中標結果等實質行為。我反復核對了所有聊天記錄,發現幾人交流的均是市政綠化項目的常規信息,沒有任何關于“約定投標報價”“誰中標后支付好處費”“聯合排斥其他投標人”等關鍵內容;銀行流水中,幾家涉案公司之間也沒有任何異常的資金往來,不存在“陪標費”“好處費”等非法利益輸送的情形;更重要的是,涉案項目的最終中標方,既不是閔總的公司,也不是另外兩家被調查的公司,根本不存在“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實際后果,更談不上“情節嚴重”。
除此之外,我還注意到一個關鍵細節: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混淆了“串通投標”與“正常行業交流”的界限。在市政綠化行業,不同投標公司之間交流項目施工經驗、探討技術難點、溝通行業現狀,是非常常見的行業慣例,不能僅憑“私下接觸”這一表面行為,就武斷認定為“串通投標”。這一點,也成為我后續辯護工作的核心突破口——我們必須向檢察機關清晰、明確地闡述,閔總的行為即便存在輕微的違規瑕疵,也僅屬于違反《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的行政違法范疇,遠遠達不到刑事犯罪的追訴標準,不應以刑事犯罪論處。
為了夯實辯護意見,增強說服力,我不僅反復梳理案卷證據,逐一對公安機關指控的疑點進行拆解,還檢索了大量同類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串通投標相關典型案例,以及各地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整理出詳細、嚴謹的類案檢索報告,重點論證“閔總無串通投標故意、無實質串通行為、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不構成串通投標罪”這一核心觀點。同時,我多次與案件承辦檢察官溝通,結合案件客觀事實,詳細闡述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著重強調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能將招投標領域的所有違規行為都納入刑事處罰范圍,否則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破壞市場的良性發展秩序。
與檢方積極溝通
在溝通過程中,承辦檢察官認可了我的部分辯護觀點,但也提出了一個疑問:既然幾人有私下接觸,且投標報價存在一定關聯性,難道不能認定為“視為串通投標”嗎?針對這個疑問,我結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明確規定,逐一作出反駁:“視為串通投標”有明確的法定情形,比如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等,而本案中,既不存在上述法定“視為串通”的任何一種情形,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閔總等人實施了相關行為,僅憑報價細微差異和私下接觸,根本不能推定其構成串通投標罪。
除此之外,我還向檢察機關提交了閔總公司的日常經營記錄、過往市政綠化項目的投標及施工業績,以及相關證人證言,充分證明閔總一貫守法經營,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此次涉案純屬意外。其行為主觀上沒有串通投標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串通投標的實質行為,更沒有對招投標市場秩序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同時,我還引用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關于串通投標罪“情節嚴重”的具體規定,明確本案既沒有達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400萬元以上”的數額標準,也沒有“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二年內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串通投標”等加重情節,完全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條件。
判決結果(無罪)
經過多次溝通、補充提交辯護意見和類案檢索報告,檢察機關最終全面采納了我的辯護觀點,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閔總的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這相當于正式宣告閔總無罪。
案件總結
辦理完這起案件,我感觸很深。在司法實踐中,串通投標罪的認定一直是刑事辯護領域的難點問題,很多當事人因為不懂法律,誤將行政違規當作刑事犯罪,陷入了不必要的麻煩;也有部分辦案機關,因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夠精準,混淆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導致出現錯案。作為專注于串通投標罪辯護的律師,我始終認為,辯護的核心不僅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要通過具體案件,厘清法律邊界,傳遞法治理念,推動司法公正。
在這里,也想給那些正在遭遇串通投標罪相關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提幾點切實建議:首先,不要恐慌,一旦被立案偵查,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不要盲目認罪,更不要輕易簽署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文書;其次,要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案件相關的證據和信息,幫助律師精準找到辯護突破口;最后,要相信法律的公正,串通投標罪的認定有嚴格的法律標準,并非所有招投標領域的違規行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始終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業原則,辦理每一起案件,都全力以赴、精益求精。我深知,對于當事人而言,一起刑事案件,關乎個人自由、企業存亡、家庭幸福,容不得半點馬虎。未來,我也會繼續專注于串通投標罪這一領域,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實戰經驗,幫助更多當事人洗清冤屈、維護合法權益,也希望通過分享這些成功案例,讓更多人了解串通投標罪的法律邊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誤區。
核心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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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專注串通投標罪細分賽道,擅長厘清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邊界,精準破解此類案件辯護難點。從業以來,始終以“精準辯護、守護正義”為執業內核,憑借深厚的刑法理論功底、豐富的實戰勝訴經驗,成功辦理多起串通投標罪無罪、不起訴案件,幫助當事人洗清冤屈、挽回企業聲譽與經濟損失。
林智敏律師注重細節拆解與類案檢索,善于從證據鏈中挖掘辯護突破口,精準把控案件走向,其嚴謹的辦案風格、專業的辯護能力,在業內享有良好口碑。始終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業原則,深耕細作、精益求精,用專業力量為當事人筑牢法律防線,助力企業規避法律風險,推動司法公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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