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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主題來自知乎問題“為什么強奸案是目前容易出現冤假錯案的罪名?”
我的回答是:要問為什么,先問是不是,就目前而言,強奸案不是最容易出現冤假錯案的罪名。
第一,大多數明顯無罪的強奸案都在審查逮捕階段就被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的名義直接取保候審了。
以我自己辦案的經歷來說,一般確實沒有發生性關系的強奸指控,要么壓根不會立案,要么拘留后14天內檢察院就會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發生了性關系,但對是否違背意愿存在爭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會著重審查男女方的關系、事發前后的行為細節、是否存在誣告陷害的可能性,只要沒有明顯強迫證據的,大部分也會在14天或37天的時候不予批準逮捕。
當然了,行偽人確實實施了強奸行為,或者確實有強迫(或疑似強迫)行為的案件,一般嫌疑人被抓進去后,也都有心理準備知道自己這趟很難出去。
總的來說,現實中,強奸罪是不容易出現錯案的罪名,現實中存在爭議的一般是對“是否違背女性意愿”(是否有強迫行為,以及強迫因素認定標準)問題上的爭議,這個因素之上也容易受到輿情和個別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價值取向影響。但總的來說,有爭議的案件少。
第二,強奸案容易引發輿情,因此司法機關處理一般也會更加慎重;
強奸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最高刑達死刑,且嚴重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和名譽,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犯罪案件上,都會非常慎重。加之近些年來男女對立的輿情環境,以及眾多新聞性案件(如大同訂婚強奸案)的影響,使得辦案人員對于事實認定問題更加慎重。
當然了,不可否認,輿論的介入往往伴隨著“受害者有罪論”或“情緒化正義”。在某些極端個案中,如果公眾一邊倒地要求“嚴懲暴徒”,辦案機關為了在短期內平息輿論、回應社會關切,有時會產生一種“寧枉勿縱”的潛意識應激反應,為了給公眾一個交代,他們可能會在證據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硬核標準時,就急于推進程序。但是,在強奸罪證據標準日益成熟完善的今天,“為了響應社會輿情而草率定罪”的情況相對少見。
第三,強奸案的爭議更多來自事實的了解,而非法律的爭議;
還是以我自己辦的強奸案為例。大多數強奸案的爭議焦點是事實認定,而非法律適用,畢竟強奸罪沒有那么多司法爭議,只有“到底有沒有違背意愿(強迫因素)”的事實認定爭議,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辦案人員在偵辦強奸案中,只需要重點審查“強迫與否”的事實立廢即可,這與許多刑民交叉案件、行政犯案件相比出錯的頻次會更低(這一點我會在文末作對比)。
當下強奸案事實認定之所以困難,除了老生常談的證據滅失問題外,還有一個近些年來大家喜歡提到的點,那就是角色的不完美。一個被強奸的女性,她可能本身并非道德完人(這在很多電視劇里面已經描述過類似景象),而一個被冤枉的男性,本身也可能有著陰暗的一面(比如想要騙炮、想要白嫖等等)。正因為角色的復雜性,使得我們在辦理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強奸案時容易出現迷茫,因而忘記了司法不作道德審查,只作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
第四,強奸案之所以現在平反多,是因為當下的證據標準和司法理念,讓強奸案的錯案容易暴露。相反,經濟犯罪案件的冤假錯案不是少,而是不容易被發現錯誤。
近年來有許多強奸罪的洗冤平反案例陸續被公開,比如聶樹斌案、張志超案、張輝張高平(浙江叔侄強奸案)、車超李勇案、房洪彪案、徐計彬案。這些案件再當年能夠入罪,都離不開幾個因素:1.非法取證形成虛假口供,成為定罪核心依據;2.刻意回避或者誤用客觀證據,人為制造證據閉環;3.有罪推定的辦案導向,忽視常理判斷;4.特殊案件的社會壓力,倒逼快速結案。
現在的“再審宣告無罪”案件多,恰恰證明了過去那些年(尤其是80年代末到21世紀初)“僅憑口供或少量瑕疵證據就倉促定罪”的做法是錯誤的。我們今天看到的很多“已平反的強奸冤案”,其實就是當年那個缺乏“過濾機制”、過度迷信口供時代的產物。
此外, 強奸案往往是‘零口供’或‘翻供’的重災區,且往往依賴DNA等客觀證據,一旦新技術出現(如DNA鑒定),舊案極易翻盤。 相比之下,很多經濟犯罪是“賬目犯罪”,賬目做死了就很難翻,這更能解釋為什么強奸案看起來“平反多”。
最后,當前容易出現錯誤的罪名、犯罪案件有哪些?
第一,民刑交叉案件,誤將民事糾紛認定刑事犯罪。集中出現在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罪名。畢竟雖然已經日益完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編制“重重法網”,但是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仍然爭議重重。
第二,行政犯案件,誤將行政違法(甚至未達行政違法標準的行為)認定為刑事案件。常見于走私普通貨物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原因也很簡單,行政法規和行業實踐存在信息壁壘,部分辦案人員對這種信息壁壘又抱有一種傲慢的態度,所以容易出錯。
第三,犯罪情節認定上,錯誤認定嫌疑人、被告人不存在某些從輕情節,比如應當認定從犯而不認定、應當認定自首而不認定等等。這里面尤其是從犯的認定問題上,完全取決于辦案人員自己的價值取向,且現今對量刑情節認定標準還未完全構建,且主流司法實踐還是將其認為“可左可右”的問題,因而不受重視。
第四,案涉數額、數量計算問題上,許多案件容易出現計算方法錯誤、計算基數錯誤的情形,常見于上述第三點行政犯案件中。但歸根到底,還是現有司法資源短缺下,對于案件辦理精細化要求的不足所導致,主要體現是“反正對量刑影響沒有很大”,所以從重認定。
總的來說,我認為強奸罪就當下而言,是相對而言不太容易出現冤假錯案的罪名,有做就是有做,沒做就是沒做,相對好查清。但對于其他罪名而言,容易在“有沒有做”這一問題上,出現“算不算犯罪”“有沒有達到追訴標準”“數額計算有沒有錯”等多個爭議點,更容易出現“錯案”的情形。
有的網友提出“強奸案多的城市,一律取消文明城市”,以此避免強奸罪的冤假錯案出現,本質上是情緒化的表現。冤假錯案的避免只能通過兩條路來實現,一是民主法治的健全,二是證據標準的不斷清晰和完善,這兩條路必須同時走,缺了任意一條,正義女神的天平就會滑向“冤枉良善”或“放縱惡徒”的極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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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律師
執業律師,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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