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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雪峰的驟然離世,令人惋惜。很多法律人士都在探討張雪峰的死亡是否能認定為視同工傷。那么,像張雪峰這樣作為企業的創始人、控股股東,或者幾人合伙創業的股東,參與到公司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中時,他們的身份能否被認定為勞動者呢?
與大型企業不同,中小企業尤其是幾人合伙的初創型公司中,股東同時又是業務骨干,例如A管技術、B管銷售、C管行政/財務,公司為他們繳納社保,看起來與普通員工無異。他們與公司之間,是構成《公司法》框架下的投資合作關系,還是《勞動合同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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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股東與公司之間,能否構成勞動關系呢?我們先來看看這兩個案例。
01 案例一:股東管理≠勞動關系
2018年4月,徐某通過股權受讓方式,成為某裝飾公司的股東。2022年2月,徐某被移出裝飾公司股東會議群、財務部群、公司群等。隨后,徐某參照項目經理工資標準,向公司主張2018年4月11日至2022年2月19日的工資46萬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萬元等,并最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徐某確實在公司微信群安排過工作,也代表裝飾公司與案外人簽訂合同。但該裝飾公司的股東,均未從公司領取工資。而且,公司在發放員工工資前,均通過微信詢問徐某等人意見,徐某未提出過異議。公司向股東發放分紅,也都是通過微信溝通,徐某在2018年至2022年間,多次獲得分紅。
法院最終認為:徐某主張與裝飾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還要求按另一個項目經理的工資標準發薪,但沒能拿出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勞動關系下的權利和義務。他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也沒有顯示公司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
同時,徐某系裝飾公司股東,基于股東身份履行管理職責,和普通勞動者為公司干活,形式上雖有相似性,但二者并不等同。徐某的主要收益來源是分紅,雖然依公司授權負責公司部分業務、代表公司對外溝通,但這是基于其股東身份而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徐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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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繳納社保≠勞動關系
無獨有偶,在(2021)蘇民申3319號案件中,李某是儀征某公司股東之一,在公司負責銷售工作,公司為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3年2月至7月,公司分五筆向李某轉賬8萬元,但不是按月發的工資,該款項公司辯稱為系向股東發放的部分生活費,并非勞動報酬。李某主張股東會決議,曾定過他的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月,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認為:李某在公司負責銷售,本質上是股東參與管理,目的在于推動公司發展、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行使的是經營權和管理權,實質是管理者而非勞動者。雖然公司給他繳納了社保,但不足以認定李某與儀征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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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律師分析
現行法律并不禁止一個人同時是股東和勞動者,這兩個身份可以并存。但當股東沒有簽勞動合同,又想主張自己是勞動者時,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如何認定,需要看與公司的關系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勞動關系不能只看有沒有發工資、交社保,關鍵是看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從屬性,這是勞動關系區別于其他平等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而上述兩個案例,均從管理的角度,否定了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實務中,確認勞動關系最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該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對照這個標準,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審查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1、人格從屬性(管理與被管理)
該股東是否接受公司的考勤、請假、績效考核等規章制度的約束?他的工作內容、工作進度是由公司或其他管理者安排、指揮和監督,還是自己說了算?如果股東對公司經營享有實際控制權,能夠自己管理自己,甚至決定他人的去留與薪酬,那就很難認定他處于被管理者。
2、經濟從屬性(工資是不是主要收入來源)
該股東的收入是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還是與公司盈虧緊密掛鉤的投資分紅?他是不是主要依賴從公司獲取的報酬維持生計?固定按月發放、與出勤或業績掛鉤的款項,更傾向被認定為勞動報酬;而根據股權比例、在公司盈利后才分的錢,則屬于投資回報。
3、組織從屬性(工作是不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
該股東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司常規性、持續性的業務環節,而且這個崗位可以被別人替代?還是說,他主要是在行使股東權利、參與重大決策的管理行為?比如,負責具體的研發、銷售或行政事務,通常被視為組織的一員;而決定公司投資方向、審議年度預算,則屬于股東職權范疇。
簡單來說,法院審查時會穿透股東、創始人等頭銜,判斷他是在被管理下提供勞動換取工資的勞動者,還是在行使控制權、為自己投資增值的老板。股權的核心是資產收益與參與決策,勞動關系的核心是以勞動換取報酬并接受管理,二者權利義務基礎不同,可以并存,但必須有清晰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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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師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對于幾人合伙創業、股東又親自上陣參與經營的模式,建議在公司設立初期或運營中,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范:
(1)明確身份,簽署對應文件
合伙人內部應達成共識,明確每一位參與日常經營的股東,核心身份是管理者還是勞動者。
- 若定位為管理者:應在相應的協議中,明確其基于股權的權利與義務。股東從公司獲取的經濟利益應依據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通過分紅等形式獲取。
- 若定位為勞動者:建議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崗位、職責、薪酬標準、考核方式等。薪酬發放應規范、定期,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建立獨立、規范的財務體系
①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杜絕使用股東個人賬戶收支公司經營款項。
②公司向股東支付的款項,應明確性質,并有相應的文件或依據,如注明工資的,要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薪酬協議,或股東會決議等;注明分紅的,需要滿足法定條件且有明確的股東會決議;注明借款的,要有相應的借款合同。
(3)在股東協議中,約定明確的退出機制
比如,擔任具體職務的股東希望退出該管理崗位,勞動關系怎么處理?如果公司需要引入職業經理人,原來負責該板塊的股東身份與勞動關系如何調整?提前約定,避免事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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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判斷股東是否同時構成勞動者,不能只看有沒有社保繳納記錄,或工資發放流水等單一表象,必須回歸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從屬性。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圍繞從屬性標準進行審查。只有這樣,才能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司治理結構之間,實現法律平衡。
股東與勞動關系的交織地帶,無論是股權糾紛、薪酬爭議還是工傷認定,身份模糊都可能導致巨大的不確定性。如果您的企業正面臨類似的身份界定困境,或希望提前規范公司治理、杜絕隱患,建議盡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厘清身份邊界,就是規避未來風險。如有具體問題,歡迎進一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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