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主動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呼吁全社會正確認識破產、合理運用破產,常熟法院推出“破產清算”30問,著眼于集中解答破產、強制清算案件審判工作中,各類群體關注的高頻共性問題,將回應民生、服務群眾、服務大局工作從司法審判前端抓起,為常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Q
問題24: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有異議的,應該怎么辦?
A
債務人認為自己無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形,且未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收集并整理相關證據, 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內提出異議。
債務人若認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將裁定受理重整申請。
債務人若認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并提交和解計劃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將裁定受理和解申請。
Q
問題25:在提出申請之后,債務人可以撤回申請嗎?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在受理破產申請前請求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換言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將不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
Q
問題26: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有關人員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此外,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有關人員的義務包括三方面:一是妥善保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開展工作;二是如實向人民法院、管理人、債權人披露債務人相關信息,接受詢問;三是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供稿|破產與清算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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