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真實的廈門個人破產清算案例,從負債近300萬到申請個人破產,她走了一條大部分負債人想要走但卻走不下去的路——通過個人破產清算豁免全部債務。
今天這篇文章就通過她的故事,告訴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如何被法律托底。
她的破產故事
孫女士,今年56歲,已經退休,曾是廈門某智能科技公司的小股東,持股比例為24.5%。
她雖不是大老板,卻仍以小股東的身份為公司債務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根據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到的數據,該公司目前仍有7宗被執行案件,被執行金額超過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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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后,她名下的房、車均遭法院強制執行,即便如此仍然背負了近300萬的擔保債務。
截至目前,孫女士尚欠的債務金額包括:光大銀行26.3萬,廈門銀行81.9萬,廈門市融資擔保公司181.5萬,三個加起來,差不多290萬元。但是,孫女士現在的收入來源只有每月不到4000元的退休工資,僅夠維持基本生活。
法院查明,孫女士申報的財產情況幾乎為零,不僅名下沒有任何房產、車輛、存款,她對公司和其他兩個人有債權,但那些債權根本收不回來。
看到這里,我相信每個人都可以預見,一個靠退休金生活的人,面對290萬的債務,別說本金,利息都還不上。
2025年12月,孫女士到廈門市破產事務管理局做咨詢輔導,2026年4月,正式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清算。2026年5月22日,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她的個人破產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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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法院為什么受理?
其實,無論在深圳,還是在廈門,負債人想要通過個人破產制度來豁免債務的門檻很高,尤其是申請個人破產清算,更是萬里挑一。不過,本次廈門法院的理由寫得很清楚:
“孫女士因生產經營負債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未能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破產原因。”
注意幾個關鍵點:
第一,她的債務來源是生產經營,不是賭博、揮霍、惡意逃債,這是“誠實而不幸”的前提。
第二,她已經經過法院強制執行,財產處置了,兩次分配了,現在確實沒錢了。這一條主要認定負債人不是賴賬,而是法律程序走完之后依然無法清償。
第三,她在廈門連續居住滿五年,符合《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的管轄條件。
第四,她目前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無法通過正常工作獲取收入繼續償還債務,這主要是判斷是破產清算還是其他方式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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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如此,法院依據該《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第二條和第十九條,裁定受理了孫女士的破產清算申請,如果沒有意外,在經過5年的考察期后,這300萬的債務將會一筆勾銷。
申請個人破產,到底需要什么條件?
看到這里,肯定有很多人想知道:我能不能也申請?廈門的標準到底嚴不嚴?
接下來,我把四個核心條件拆開來講,請大家自行判斷:
條件一:地域和居住要求
“在廈門經濟特區居住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連續滿五年。”
注意,不是必須戶籍在廈門,也不是必須買房。你在廈門租房住滿五年,或者在廈門做生意滿五年,都行。孫女士就是股東身份在廈門經營公司,滿足了這個條件。
條件二:債務性質要求
雖然《條例》中沒說“只有經營負債才能破產”。但根據下面法院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看,法院非常看重債務產生的原因。
如果是正常經營失敗、生病、意外、擔保代償等導致的負債,法院傾向于保護。如果是高利貸、賭債、惡意透支信用卡、轉移財產后裝窮,法院會直接駁回。
孫女士的債務是因為給公司做連帶責任擔保——這在法律上屬于典型的“生產經營性負債”,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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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三:確實沒有清償能力
申請個人破產時,不是自己光說“我窮”就行的。你需要提供詳實的證據來證明:
-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比如房子賣了、車賣了,還不夠)
- 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比如退休、重病,甚至連最低生活標準都勉強)
孫女士的情況兩條都符合:名下沒財產,退休金每月不到4000塊,290萬債務根本還不起。
另外,法院通常會看一個關鍵動作:是否已經經過法院強制執行。孫女士的案子已經走了執行程序,財產處置、兩次分配,走完流程還是還不上。這種情況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基本不會拒絕。
條件四:沒有惡意逃債行為
請注意,法院在裁定受理前會詳細審查申請人之前的財產、收入及變更情況、日常消費情況,比如有沒有在破產前一年內低價轉讓財產、提前償還特定債權人、隱瞞財產、偽造債務等行為。
最后說幾句
孫女生的案子不是什么大新聞,但它很真實。
一個56歲的退休女性,因為給公司擔保,背上近300萬債務。她沒有轉移財產,沒有逃避,該走的執行程序都走了,最后依法申請破產清算,而且法院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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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這篇文章,不是鼓勵賴賬,而是法律給“誠實而不幸”的人留了一條活路,當然,我們也可以稱之為破產保護。
如果你也在負債的泥潭里掙扎,不妨關注一下作者,學習更多關于個人破產的知識。法律不會救每一個欠債的人,但它一定會救那些誠實、努力、但真的還不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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