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擅自使用知名黃酒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依法判決侵權方立即停止使用近似的包裝、裝潢,銷毀侵權庫存并賠償經濟損失,有力維護了老字號企業的知識產權權益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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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老字號黃酒遭“山寨”包裝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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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國內黃酒行業標桿企業、中華老字號企業,旗下“沙洲優黃”系列黃酒歷史悠久、聲譽卓著,先后獲評“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等多項榮譽,市場影響力深遠。
自2007年起,原告生產的“沙洲優黃八年陳”黃酒在包裝與裝潢上,整體采用酒紅色底色、金色輪廓、黑色上下橫條、麥穗圖案組合。經過近二十年持續推廣與使用,該包裝、裝潢已具備高辨識度,與商品來源建立穩定對應關系,為相關公眾廣泛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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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沙洲優黃八年陳”黃酒產品圖)
2025年11月,原告在某店鋪發現一款名為“無錫老酒八年陳黃酒”的產品,由江陰市兩家企業共同監制、生產并銷售。該產品外包裝箱、瓶貼的整體配色、布局、文字排版、元素組合,與原告產品高度近似,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極易混淆誤認,明顯存在攀附原告商譽、“搭便車”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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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錫老酒八年陳黃酒”產品圖)
原告遂訴至常熟法院,主張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及包裝、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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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高度近似包裝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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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主張的包裝、裝潢經長期、廣泛使用,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庭審比對顯示,被告生產、銷售的涉案黃酒產品的包裝、裝潢,在整體視覺效果上與原告高度近似,個別細微文字差異不足以消除混淆可能性,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中,兩家生產企業共同設計、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存在人員、財務、經營場所混同,構成共同侵權;終端銷售店鋪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亦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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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原告產品包裝箱對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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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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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常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一、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與原告“沙洲優黃八年陳”黃酒包裝裝潢近似標識的商品,銷毀侵權商品、瓶貼及包裝紙箱庫存;
二、兩生產商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5萬元;
三、銷售商對上述賠償款中的5000元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判決后,被告主動履行了全部判決義務,原被告均息訴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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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專利過期≠免費使用,仿冒
知名包裝裝潢必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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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原告的包裝裝潢雖曾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且已過期,但外觀設計專利過期不等于包裝裝潢進入公有領域。如包裝裝潢經過長期使用與廣泛推廣,具備一定影響力,仍可為法律所保護,他人擅自使用仍可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市場競爭應堅守誠實信用原則,“傍名牌”“搭便車”式的仿冒行為,不僅損害他人商譽與利益,也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最終必將受到法律制裁。同時,法院也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注意核對品牌、包裝細節,避免因“撞臉”包裝產生混淆誤認,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供稿|知識產權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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