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部門經(jīng)理與老板吵架,老板拍桌子吼了聲“滾”,員工當天收拾東西走人,再也沒來上班。近一個月后員工想回來,老板讓“回去等”,結(jié)果等來的是一張曠工解雇通知書。一審法院判員工敗訴,二審法院卻改判公司賠償近16萬。同樣是“滾”字,為什么兩級法院看法完全不同?本文詳細拆解案情,告訴你“氣話”和“解雇”之間到底差在哪。
一、一個“滾”字,讓干了八年的經(jīng)理直接走人
老丁2012年進的公司,到2020年已經(jīng)干了八年,是綜合管理部的經(jīng)理,算得上公司的“老人”了。
2020年5月15日,老丁因為工作上的事,跟公司大老板王總在辦公室里吵了起來。吵到氣頭上,王總拍桌子吼了一個字:“滾!”
在老丁看來,老板對員工說“滾”,那就等于“你給我走人”、“你被開除了”。他也沒多廢話,轉(zhuǎn)身收拾東西,當天就離開了公司,再也沒來上過班。
這一走,就是將近一個月。奇怪的是,整整一個月,公司什么動作都沒有:沒有打電話催他回來,沒有發(fā)消息問他怎么回事,也沒有扣他工資或者給任何處分。
5月22日,公司的代理律師因為別的事聯(lián)系老丁,全程也沒提“你回來上班”這句話。
5月29日,老丁可能冷靜下來了,帶著妻子回到公司,找到王總明確說:“我要回來上班。”王總沒答應也沒拒絕,就丟下一句:“你回去等。”
老丁兩口子只好又回去了。這一等,等到了6月9日。公司終于有動作了——一張《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拍到老丁面前,理由是:從5月16日開始,擅自離崗,連續(xù)曠工多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解除合同,不給賠償。
老丁徹底怒了:“你讓我滾,我滾了,現(xiàn)在反倒說我曠工?”他一氣之下把公司告了,要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共159800元。
二、一審vs二審:同樣的事實,截然相反的判決
一審法院怎么看?
法庭上,王總解釋說:“我說‘滾’是一時氣話,意思是讓他滾出我的辦公室,別在我眼前煩我,不是讓他滾出公司。”而老丁這邊,確實拿不出證據(jù)證明王總當時的意思是“你被開除了”。
一審法院采納了這個邏輯,認為老丁擅自離崗、連續(xù)曠工是事實,公司解雇有理,駁回了老丁的全部請求。
二審法院為什么改判?
二審法院沒有只看“滾”這個字,而是把整個事件從頭到尾捋了一遍,發(fā)現(xiàn)了幾個關(guān)鍵問題:
第一,公司整整24天完全沉默,這不正常。
從5月15日老丁離開,到6月9日公司發(fā)出解除通知,中間24天。公司從來沒有打過電話、發(fā)過短信、寫過函件要求老丁回來上班,也沒有對他缺勤做出任何處理,比如警告、扣工資之類的。
二審法院認為:一個正常的管理制度下,員工無故缺勤超過3天,公司肯定會啟動催告程序。公司的“完全沉默”,客觀上會讓員工覺得“你來不來都行”甚至“你已經(jīng)被解雇了”。這不合理。
第二,公司的律師聯(lián)系過老丁,也沒提返崗的事。
5月22日,公司代理律師因為別的事情聯(lián)系老丁,全程沒說“你回來上班”。如果公司真的認為老丁是曠工,為什么連律師都不提一句?
第三,老丁主動要求回來上班,老板給的答復是“回去等”。
5月29日,老丁帶著妻子回公司,明確說“我要上班”,這是他想回來、想解決問題的積極行為。但王總沒有說“你回來吧”,也沒有說“你被開除了”,而是說“回去等”。這個模糊的答復,既沒拒絕也沒同意,等于把老丁晾在那里。
第四,法律上什么叫“曠工”?
二審法院明確指出:曠工需要三個條件——沒來上班、沒有正當理由、主觀上故意。而老丁沒來上班,是因為他合理理解了老板“滾”字的含義,而且他后來主動要求返崗,所以不滿足“無正當理由”和“主觀故意”的要件。
綜合以上幾點,二審法院認為:老丁沒有故意曠工,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雇他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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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這個案子教會我們什么?
1. “滾”字到底算不算解雇?
法律上沒有“滾”這個說法。判斷是不是解雇,要看老板的真實意思和后續(xù)行為。如果老板罵完“滾”,當天就讓員工辦離職、收工牌、停門禁,那基本就是事實解雇。但如果只是吵架時的一句氣話,公司之后也沒有任何解雇動作,那很難算。
本案的關(guān)鍵在于:公司既沒說“你被開除了”,又整整24天不催老丁回來。這種“不作為”給了老丁一個合理的誤解空間。
2. 員工收到“滾”字,正確的做法是什么?
很多人覺得“你讓我滾,我就滾,看誰有理”。但從法律角度看,最穩(wěn)妥的做法是:當場問清楚——“王總,您說的‘滾’是讓我離開公司、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意思嗎?請您給我一個書面通知。”如果老板不吭聲,第二天照常上班。如果老板不讓你進門,那就錄音、錄像、找人證,固定證據(jù)。
老丁最大的失誤是:沒有確認就離開了,而且一走就是將近一個月。雖然二審法院保護了他,但這個風險其實很大。
3. 公司犯的兩個致命錯誤
這個公司本來有機會贏的,但自己把牌打爛了:
· 錯誤一: 老丁走了之后,公司完全可以第二天就發(fā)一個《返崗通知書》,說“你擅自離崗,限3日內(nèi)回來,否則按曠工處理”。只要發(fā)了,老丁不回來,公司解雇就合法。但公司什么都沒做。
· 錯誤二: 老丁主動回來要求上班時,老板說“回去等”。這個“等”字太模糊了。如果老板當時明確說“你從5月16日到現(xiàn)在一直沒上班,屬于曠工,公司不接受你回來”,那結(jié)果可能完全不同。
四、結(jié)論:別讓情緒替你作決定
這個案子最后的結(jié)果是: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公司向老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
有人說,“滾”字再難聽也就是句氣話,員工直接撂挑子走人一個月,哪個公司能忍?也有人說,公司整整24天不聞不問,等人家要回來了才說曠工,這不就是釣魚執(zhí)法嗎?
我的看法是:雙方都有問題,但公司的責任更大。作為用人單位,管理是有程序的。員工不來了,你第一時間催啊!你不催、不問、不處理,人家以為你默認了,過了一個月突然說人家曠工,這叫哪門子管理?
最后問大家一句:如果你是老丁,老板對你吼了一聲“滾”,你會怎么做?是當場走人,還是第二天照常上班打卡?歡迎在評論區(qū)聊聊你的想法。
來源:綜合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開案例及相關(guān)勞動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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