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手打”到“一袋半”:法院的寬容,是如何縱容商標文字游戲的?近日,羅永浩在微博吐槽120W充電器涉嫌誤導消費者,引發(fā)了輿論的廣泛關注。而在類似的商標誤導問題上,今麥郎的“手打”和“一袋半”商標也再次成為焦點。雖然120W相關商標并未注冊,但今麥郎的“手打”和“一袋半”商標曾成功注冊。在商標無效宣告階段,商評委認定這兩個商標具有欺騙性,但當案件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時,判決卻發(fā)生了逆轉。本文將分析這兩起案件的判決及其背后涉及的法律問題。
我國的商標法體系里,對已注冊商標,當事方如果認為注冊商標存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比如不具有顯著性的,或者具有欺騙誤導性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委”)申請無效宣告。對商評委審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是發(fā)生效力的終審判決。也就是說,當事方對前序程序不服的,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手打和一袋半商標都獲得了注冊,之后被人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
一、“手打”商標:從“具有欺騙性”到“不會誤導”
商評委在裁定中認為,"手打"作為商標注冊在面條、糕點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產工藝和技術特點;用于方便面商品,則具有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性質,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方便面系手工打制,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裁定該商標在方便面、面條、糕點商品上予以撤銷。
然而,案件經北京高院(2016)京行終1378號二審終審,結論完全逆轉。法院認為,相關公眾通常知道方便面是機器制作而非手工打制;今麥郎自2002年起持續(xù)注冊并大量宣傳使用該商標,已使"手打"與今麥郎的方便面產品形成固定的聯(lián)系和指向,不易使消費者誤認制作工藝。同時,法院認定"手打"經長期廣泛使用,已連續(xù)多次被認定為河北省著名商標,與核定使用的面條、糕點商品形成相對固定對應關系,能夠發(fā)揮區(qū)分來源的功能,不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撤銷了商評委原裁定。這一2016年的終審判決,成為"手打"商標得以存續(xù)的關鍵依據(jù)。
二、“一袋半”:注冊被否,但“洗掉”欺騙性
"一袋半"商標的遭遇有相似之處,卻在最終結果上出現(xiàn)了分叉。商評委裁定認為,該商標注冊在方便面、面條等商品上,不僅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分量和數(shù)量特點,缺乏顯著性,同時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重量產生誤認,據(jù)此宣告該商標無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維持了這一裁定。
上訴至北京高院后,(2022)京行終2515號判決對欺騙性認定作出了糾正。法院指出,今麥郎宣傳"一袋半",對比的是自身升級前的原系列產品,意即"比升級前多半袋",并不存在與事實不符的情況。雖然今麥郎曾將面餅重量下調10克,但下調后重量仍大于普通面餅,而公眾對"一袋半"的基本認知就是"量大于普通方便面",通常不會精確計算克重,因此不構成欺騙性。不過,法院同時維持了"一袋半"缺乏顯著性、不予注冊的認定。
三、問題出在哪里?
回顧這兩份判決,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法院在商標審查邏輯中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是“手打”商標顯著性認定的邏輯困境。手打和一袋半這樣的情況和其他顯著性弱,但經過使用后獲得顯著性的商標有明顯的不同,比如說兩面針、草珊瑚被注冊成牙膏商標,是有合理性的,他們作為牙膏原料,用在牙膏商品上,對消費者沒有誤導性。而手打的字面含義則是這個面是手工制作的,明顯對消費者有欺騙性或者誤導性。法院以“公眾知道方便面是機制的”為由豁免其欺騙性,實際上放寬了對夸大宣傳的審查尺度。維持這類商標的注冊,無疑擠占了公共詞匯資源,是對公眾利益的潛在損害。
其次是“一袋半”商標欺騙性不予認定的退讓與妥協(xié)。相比于“手打”案,北京高院在“一袋半”案中有了明顯的進步,明確認定了其缺乏顯著性,認可了撤銷其商標注冊。然而,法院依然否決了商評委對其具有欺騙性的認定。所謂“比升級前多半袋”的解釋,往往只有企業(yè)內部或仔細研讀過廣告的消費者才知曉,普通消費者在貨架前最直觀的感受依然是:這包面是一包半的量。在面餅實際重量縮水10克的情況下,法院依然認定消費者不會做精確的計算和比較,從而不構成誤認,這多少顯得有些脫離公眾的樸素認知。
結語:不可忽視的社會影響
這兩份判決中,北京高院對于涉案商標“不具有欺騙性”的定性 ,產生了深遠的現(xiàn)實影響。在市場監(jiān)管的實際操作中,這種高級別法院的司法認定,直接構成了今麥郎在使用這些爭議詞匯時的“護身符”。當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試圖對涉嫌誤導消費者的商標使用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企業(yè)往往能拿出法院“不具有欺騙性”的判決作為抗辯依據(jù)。
消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就在最近,迫于巨大的輿論壓力,今麥郎宣布全面停產帶有“手打”商標的產品。這印證了脫離了公眾樸素認知的認定,終究經不起市場的檢驗。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不僅在于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更在于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當司法審查過度寬容,將"實際使用"等同于"正當使用",將"消費者未精確計算"等同于"未受誤導",商標制度便可能淪為文字游戲的競技場。這不僅是對法律精神的消解,更是對公眾信任的透支。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