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談談代孕問題,這是一頭房間里的大象。小范圍討論很激烈,但公開領域沒法談,很容易陷入爭議和道德質疑。
但要談促進生育問題,代孕這個灰色地帶是避不開的,因為采取代孕的絕大多數(shù)是不孕不育群體,還是要把握尺度談一談。小鎮(zhèn)的想法是,代孕需要禁止,但也得給不孕不育群體尋找一個替代方案,無論技術、管理都行,這也是小鎮(zhèn)接下來要探討的,因此需要以代孕一文作為前置。
只是不在公眾號公開發(fā)了,有些話只適合在特定范圍談,放在公開場合那就不對了,還請大家見諒。
全文4600字。
注意在當前中國,代孕是灰色而非黑色,就在于當前沒有任何法律明確禁止代孕,注意小鎮(zhèn)說的是法律,而非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
2003年修訂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以及2001年《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都明確禁止代孕。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限定可以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范圍,明確必須是符合條件的夫妻,而且必須由尋求輔助生殖技術幫助的夫妻中的女方實施生育活動,不能由第三人替代。而代孕顯然需要由夫妻以外的第三方進行,也就是借助試管嬰兒技術在體外培植胚胎,再將胚胎植入第三方的體內。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配套實施細則也明確禁止醫(yī)療機構和醫(yī)療人員開展代孕活動。只是隨著時間推移,相比代孕的暴利,此前制定的處罰力度就顯得低了,只是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雖然也提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但客觀地說,從事地下代孕服務的醫(yī)護人員,很難達到犯罪程度。
真正違法犯罪的是代孕中介機構,最直接、最常見的犯罪就是詐騙和偽造國家證件,嚴重的還有拐賣人口、限制人身自由等等。
......(省略703字:代孕中介機構違法犯罪具體描述)
但并非不想禁止。
上面提到的2001年和2003年的兩個文件,就是被亂象逼出來的。
1986年中國大陸誕生了首名試管嬰兒,1996年中國大陸首例代孕母親在北京生下試管嬰兒,這事還上了新聞,被認為是試管嬰兒技術的延伸應用,認為有利于解決不孕不育、高齡失獨等社會問題。
實施這一手術的是“試管嬰兒之母”、北醫(yī)三院婦產科創(chuàng)始人的張麗珠團隊,張麗珠本人就曾親自做過六例代孕母親試管嬰兒,成功了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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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代孕迅速火爆,緊接著就帶來了大量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于是1997年當時的衛(wèi)生部出臺規(guī)定,嚴格禁止代孕母親的試管嬰兒技術應用,2001年出臺上面提到的管理辦法,以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明確禁止。
以2001年到2003年為界,代孕產業(yè)從明面轉入地下,也帶來了很多負面問題。
......(省略449字:負面問題具體描述)
一個行業(yè)把人當成可以販賣的商品,就不要指望這個行業(yè)是干凈的,跟色情黃色產業(yè)類似,必然出現(xiàn)大量衍生違法犯罪和社會治理問題。
所以,2015年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曾考慮增加“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的規(guī)定,如果這一條通過,那么對代孕的禁止就不再是分散在低層級、適用范圍窄的各個部門規(guī)章,而是上升為全國性的法律,意味著代孕就不再是灰色產業(yè),而是明確違法甚至犯罪的黑色產業(yè),打擊力度就要大得多。
但在法案審議過程中,很多委員提出反對意見,認為代孕問題非常復雜,不能簡單粗暴的搞全面禁止,而且就算法律規(guī)定全面禁止,就能辦得到嗎?如果辦不到,法律的權威如何維護?
還有一些委員提出,應該對代孕進行規(guī)范,畢竟從現(xiàn)實來看,代孕背后是非常龐大的現(xiàn)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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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來自哪里呢?
......(省略865字:代孕需求群體具體描述)
目前支持和反對雙方都很有道理。比如支持代孕的認為這是基本人權,如果一個人有權通過自然方式受孕生育,那么使用人工方式受孕也應該受到保護,進而推廣到應該保護代孕;而反對的主要從社會治理角度出發(fā),認為倘若對代孕簡單放開,會帶來大量社會問題。
從全球來看,是否支持代孕合法化,也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間的突出差別。采取大陸法系的因為需要進行全面規(guī)范,普遍持反對態(tài)度,而英美法系則持寬容態(tài)度。
當前各國態(tài)度大體可分為三類:允許商業(yè)有償代孕、只允許非商業(yè)醫(yī)療用途代孕、全面禁止。
......(省略628字:各國代孕態(tài)度的具體描述)
大體就是這個情況。
小鎮(zhèn)今天僅僅是分享客觀存在的實情。
只是小鎮(zhèn)覺得,終究要最大限度壓制灰色空間,長期停留在灰色地帶,必然會帶來很多問題,也會讓一些惡人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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