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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人民法院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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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
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首先,行為發生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
其次,有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即違反法律規定的范圍、條件、權限和程序等要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最后,濫用職權行為造成"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
《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中的"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其他人",是指當事人之外與案件存在利益關聯的人員。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具體指在人民法院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
4.主觀方面一般由過失構成。
行為人對濫用職權如同交通肇事闖紅燈、酒后開車一樣,是出于故意,但對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一般是出于過失。按照我國的刑事立法例,過失犯罪為結果犯。《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的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與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均為結果犯,且處刑相同,這表明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一般為過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尉氏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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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關于罪與非罪的界限。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結果要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在"一、瀆職犯罪案件(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中規定了應予立案的5種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之前,審判實踐中認定"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上述立案標準可以作為參考。
2.關于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與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行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一種作為,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范圍、條件、權限和程序等要求,而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后者則主要是一種不作為,表現為不履行職責,即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2)主觀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一般由過失構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后者只能由過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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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適用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
適用《刑法》第399條第3款、第4款的規定時,應當注意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適當的刑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尉氏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尉氏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尉氏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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