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2026年3月27號公布,2026年2月2號判的,案號(2026)贛71行終58號。本案是兩次訴,一審和二審當事人都是敗訴。本內容重點講述貼單。
2025年7月4日19時24分許,車牌號為XXX的小型轎車在南昌市學府大道因違規停放被紅谷灘某民警現場采集違法信息。
2025年7月25日,吳某通過互聯網處理該違章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處罰決定書,以吳某于2025年7月4日19時24分,在學府大道實施在禁止停放機動車的道路或者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停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道交法》第56條,《道交法實施條例》第63條的規定。依據《道交法》第114條、第93條第1款、第2款,《江西省實施<道交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86條第5項規定,決定對吳某處以罰款150元。
吳某對處罰決定不服,于2025年7月25日向某申請復議,要求撤銷處罰決定,并對違規使用民警設備輔警及違規將警用設備交由他人使用的民警作出處罰。8月27日作出決定維持紅谷灘某作出的處罰決定。
吳某不服,起訴,請求撤銷復議決定和處罰決定。
一審:吳某將車輛停放在南昌市某區學府大道禁止停放路段,離開了車輛駕駛室,紅谷灘某民警巡邏時發現吳某前述違法停車行為且吳某不在現場,遂拍照取證,并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通過執法記錄儀視頻及違法停車照片足以認定吳某存在違法停放車輛的事實,且民警帶領輔警進行違法信息采集,并由輔警協助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駁回請求。
吳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表示:紅谷灘某民警帶領輔警在學府大道巡邏時發現違停的XXX機動車,且駕駛人員不在現場,民警拍照取證,輔警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通過執法記錄儀視頻記錄進行違法信息采集。紅谷灘某根據采集的上訴人違法停車的證據,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并無不當。
最終,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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