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凌晨,陳某生在佛山某創意產業園與朋友飲酒。3時24分,他用手機在某代駕平臺下單,準備讓代駕司機送朋友回家。但因未確定具體接車地點,他與代駕約定在產業園南門會合。隨后,陳某生自己駕車從產業園停車場出發,經東北門、弼塘東二街、清水一街,轉入佛山大道中被交警查獲。經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58.69毫克/100毫升,遠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駕標準。
一審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某生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陳某生上訴后,二審法院改判為免予刑事處罰。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很多人對醉駕的認識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只要酒精檢測超過80毫克/100毫升,就要判刑坐牢。但實際上,根據《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醉駕意見》)醉駕案件的處理存在多個層次: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即無罪;
犯罪情節輕微的構成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即有罪免刑;
一般情節的則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即有罪有刑。
本案中,一審法院可能更側重行駛距離較長這一事實。陳某生駕車從停車場出發到被查獲,行駛了較長一段距離,不符合《醉駕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停車場短距離駛出的情節顯著輕微情形,因此不能做無罪處理。但二審法院認為,他的情況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構成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什么是犯罪情節輕微?
根據《醉駕意見》第十三條,對于醉駕案件,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判斷是否屬于犯罪情節輕微: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認罪悔罪表現以及是否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等
本案為什么符合犯罪情節輕微?
駕駛動機是為了交接代駕,主觀惡性較小。陳某生不是主動選擇醉酒駕車出行,而是因為代駕司機找不到位置,為了完成交接才自己開了一段。這與明知醉酒還故意開車上路的惡性程度有明顯區別。
行駛時間為凌晨3時許,車流人流較少,社會危險性相對較小。凌晨時段道路空曠,客觀上造成事故的風險遠低于白天或晚高峰。雖然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但這一點在評估社會危險性時非常重要。
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陳某生歸案后如實供述,積極認罪,沒有逃避或抗拒。
沒有從重處罰情節。沒有造成事故、沒有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沒有無證駕駛、沒有曾因酒駕被處罰等。
綜合以上因素,認定陳某生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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