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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庭長在辦公室猥褻女當事人遭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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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呂某某被曝光 “猥褻離婚案件女當事人”,對這起事件,“新華社” 曾兩次報道,引發全國關注。



您認為,這份再審判決有問題嗎?

目前,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西屬巴派出所已就報案人報稱被猥褻一案進行行政立案。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已介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呂某某,已被停職。報道稱,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呂某某,在辦理女方與其丈夫離婚案件過程,以有新證據讓女方簽字為由,要求女方前往其辦公室。2025年9月5日,法官呂某某在詢問案件情況過程中,“對我多次進行語言和行為騷擾,有現場錄音證明,在我多次拒絕的情況下,多次摟我的腰,撫摸我的敏感部位(胸部、臀部等隱私部位),并強行摟抱、拉扯我,強制親吻我的臉頰……。我提出來要走,呂某某反鎖門問我是不是嫌他老,看不上他,并多次表達對我的喜歡,讓我接受他,我明確拒絕并以接孩子為由才逃脫魔爪”。

“無獨有偶”,“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5年12月9日發布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晉11民再11號民事判決書。這份再審判決日期為2025年10月14日。

根據這份(2025)晉11民再11號民事判決書記載:

王某甲(男方):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

渠 某(女方):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

呂云鎖(法官):再審程序中擔任該案審判長。

值得注意的是,男方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的共同財產折價款,從一審判決的280730.5元,降至二審判決的220000元,最后降至再審判決的88230.5元。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豐田牌轎車、比亞迪牌轎車、東風牌半掛牽引車等共計3輛車,均屬于王某甲與渠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二審判決上述3輛車歸男方王某甲所有,由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220,000元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案涉豐田牌轎車、比亞迪牌轎車、東風牌半掛牽引車等共計3輛車中,東風牌半掛牽引車屬于案外人李某甲所有,并不屬于王某甲與渠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再審判決豐田牌轎車、比亞迪牌轎車等共計2輛車歸男方王某甲所有,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88,230.5元

正 文

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5年12月9日發布

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5年12月9日發布

中國裁判文書網:《渠某;王某離婚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離婚糾紛

程 序:再審

案 號:(2025)晉11民再11號

改判日期:2025年10月14日

發布日期:2025年12月9日

訪問日期:2026年4月18日

文書全文(鏈接:↓

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5)晉11民再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渠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乙,某法律工作者。

再審申請人王某甲因與被申請人xxx財產分割糾紛再審一案,不服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2024)晉11民終11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晉11民申31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王某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淑紅,被申請人渠某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再審申請人王某甲稱:1.撤銷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晉11民終119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鑒定費4000元,并改判再審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豐田牌XXX漢某小轎車、比亞迪牌XXX小轎車折價款共計72,230.5元;3.訴訟費由被申請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原審判決認定案涉東風牌XXX半掛牽引車為申請人夫妻共同財產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再審申請人與案外人李某甲系朋友關系,李某乙在呂梁某有限公司購買一輛牽引車,2021年6月16日再審申請人陪同李某甲前往該公司,經過實地挑選及商議,李某甲決定以340,000元的價格在該公司訂購看好的一輛400馬力東風天龍現車,確定車輛后李某甲當即通過掃碼支付給該公司5000元定金,后因李某甲有急事要去處理暫行離去,讓申請人幫忙處理,在此過程中該公司稱需要簽訂一份書面訂購協議,再審申請人考慮到李某甲已經支付定金,就代表李某甲在該公司預先準備好的“呂梁某有限公司訂車協議”上簽署了再審申請人名字。后再審申請人將簽訂該協議的事實告知李某甲,李某甲當即對再審申請人簽字的行為表示否定。2021年6月19日李某甲親自到該公司就該車輛重新簽訂了一份“呂梁某有限公司訂車協議”。再審申請人代表李某甲與呂梁某有限公司簽訂“呂梁某有限公司訂車協議”的行為,事前既未得到李某甲的明確授權,事后又未得到李某甲的追認,自始至終再審申請人對該協議內容既沒有支付定金又沒有支付購車款,更沒有購車意向,簽訂訂車協議僅系申請人的代理行為,并非再審申請人購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呂梁某有限公司也對該協議效力不予認可,故該協議自始不發生效力。反而就該車輛李某甲不僅支付定金進行了確定,而且簽訂了訂車協議并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向該公司實際支付了全部購車款,后辦理了車輛登記并掛靠運營。根據一二審在案證據“呂梁某有限公司訂車協議(乙方為李某甲)、買賣合同、貨車掛靠合同、所有權轉讓協議、租賃信息表、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分期付款支付憑證、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催款短信”等證據足以證實案涉東風牌XXX半掛牽引車的出資購買人、實際所有權人為案外人李某甲,且該車輛也未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一審庭審時案涉車輛仍然處于分期付款狀態,并未全部結清,原審判決罔顧案件事實,在未查明案涉車輛實際付款人及車輛的實際購買價格的情況下,從而錯誤認定該車輛為申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購車款為417,000元,對該事實的認定不僅違背了客觀事實侵害了案外人的財產權利,而且加重了申請人的經濟負擔。2.退一步講,即便案涉XXX半掛牽引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車輛作為大額財產,對現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既未協議,亦為評估,原審判決酌情認定金額時又未予以明確,在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判由申請人對價支付被申請人22萬元有違事實與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爭對無異議的共同財產XXX號漢某,為保護雙方利益,經方山縣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對該車輛的市場價值進行了公估,經公估市場價值為134,461元。對于案涉XXX半掛牽引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持異議,此時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對于車輛的所有權及現價值雙方完全不可能協議一致,且雙方也沒有協議過,此時應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舉重以明輕;根據前述已經公估車輛的事實,舉輕以明重;由此,不管從法律上還是事實上,案涉XXX半掛牽引車的現價值均不應由人民法院進行酌定,在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應依法通過評估鑒定確定現價值,才符合法律規定,才得以最大限度的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原審判決在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酌情認定時又未予以明確金額,直接判由申請人對價支付被申請人人22萬元,顯屬認定事實錯誤。3.原審中為確定夫妻共同財產XXX號漢某的市場價值,申請人支出鑒定費8000元,原審判決在作出判決時對該事實未予以查明認定,更未予以評判,直接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前述,原審判決不僅未查明認定申請人支出鑒定費8000元的事實,且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案涉XXX半掛牽引車為申請人夫妻共同財產并判由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對價22萬元,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理應依法予以糾正。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原審判決在無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法律規定的對婚姻關系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僅以申請人與其他異性存在交往為由從而認定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對被申請人渠某予以適當照顧,并判由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22萬元,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以下情形屬于婚姻關系中的重大過錯:(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前述是“夫妻一方存在過錯”的法律規定。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過錯形式表現為婚內出軌,家庭暴力,私某,虐待家庭成員,賭博、酗酒等不良惡習。而本案中,申請人并不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對雙方xxx并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過錯,原審判決在無任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判決中認定“微信聊天截圖看出上訴人王某甲與其他異性存在交往”并以此錯誤認定“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對上訴人渠某予以適當照顧”。首先,本案證據中并沒有微信聊天截圖,原審判決對此認定的依據不知從何而來,其次,即便申請人存在與其他異性交往,也是正常的社會交往,絕不存在任何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再次,本案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系雙方父母名下房產歸屬問題引發,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方山縣、呂梁市某調查,房產歸屬問題申請人已經基本得到解決。根據前述,原審判決在未認定申請人對婚姻存在過錯且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錯誤認定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對被申請人適當照顧,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貴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以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渠某辯稱:關于撤銷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1190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我們認為依法不能成立,理由是:1、原被告雙方導致xxx的過錯是申請人,申請人有喝酒惡習,酒后毆打,2、關于財產的問題,半掛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二審均認可了這一事實,另外漢某車,申請人主動申請鑒定的,法院對該事實的查明以及的判決結果基本符合法律規定。

王某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原、被告xxx;2.判決婚生女兒王某丙由被告撫養,婚生兒子王某丁由原告撫養,各自承擔撫養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王某甲被告渠某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8月舉辦婚禮,同年10月10日在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2016年11月26日生育女兒王某丙、于2021年3月5日生育兒子王某丁。原被告因雙方父母名下房產歸屬問題引起了原、被告之間的矛盾,雙方經常爭吵打架,后原、被告于2022年7月開始分居,并于2022年12月7日訴至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離石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判決不準xxx。之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并分居至今,分居后婚生子王某丁于2022年7月起至今隨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婚某女某王某丙隨被告渠某共同生活。原告王某甲于2023年8月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xxx訴訟。經開庭審理,原、被告均同意xxx,并且一致同意婚某女某王某丙隨被告渠某共同生活,婚生子王某丁隨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各自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關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有豐田牌XXX漢某小轎車一輛,現由原告保管使用,原告王某甲在第一次庭審后向本院提出對該車價值進行評估或鑒定申請,本院委托北京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對該車進行價值評估,2024年1月5日,該公司出具公估報告,公估結論為:XXX車輛的市場價值為134,461元。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還有比亞迪轎車一輛,由原告保管使用,原告認為該車價值10,000元,被告認為該車價值20,000元。本案在審理中,被告渠某向本院提出原告王某甲名下于2021年6月16日在呂梁某有限公司購買東風天龍XXX半掛牽引貨車一輛,掛靠在呂梁某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分期付款,現已將車款全部付清,總價值為417,000元,屬于原、被告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并當庭提供了原告王某甲名下的訂車協議、定金收據、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ETC業務單、GPS安裝證明、車輛一致性證書、機動車隨車清單等證據證明,以及原告王某甲向雇傭司機支付工資的微信轉賬記錄、經營過程中的過磅單49支、結算單79頁等證據材料。原告王某甲稱該車是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頂名為案外人李某甲向呂梁某有限公司以417,000元購買,當年6月19日改簽在案外人李某甲名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案外人李某甲購買所有,并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李某甲向呂梁某有限公司簽訂的訂車協議、貨車掛靠合同、車輛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李某甲與某有限公司因購車貸款及APP下的還款明細以及逾期還款的催款信息等證據材料。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婚姻問題。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后因雙方父母名下房產歸屬問題引起矛盾,原告在離石區人民法院提起xxx訴訟,2023年1月4日離石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判決不準xxx,之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并繼續分居至今,原告再次在一審法院提起xxx訴訟。審理過程中經調解和好未果,現原、被告均同意xxx,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故依法準予原、被告xxx。二、關于婚生子女撫養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應當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方面予以考慮。原被告一致同意婚某女某王某丙隨被告渠某共同生活,婚生子王某丁隨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各自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豐田牌XXX漢某小轎車一輛價值為134,461元;比亞迪XXX小轎車一輛,原告認為該車價值10,000元,被告認為該車價值20,000元,原、被告也未對該車價值提出申請鑒定,本院根據證據舉證原則認定該車價款為10,000元。關于東風牌XXX半掛牽引車是否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在庭審時提供了訂車協議、定金收據、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ETC業務單、GPS安裝證明、車輛一致性證書、機動車隨車清單等證據原件,及原告向司機支付工資的微信轉賬記錄、經營過程中的過磅單49支、結算單79頁等證據,證明該車屬于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呂梁某有限公司以417,000元購買,并且實際進行經營使用。原告稱該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案外人李某甲購買所有,并向一審法院提供案外人李某甲向呂梁某有限公司簽訂的訂車協議、貨車掛靠合同、車輛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李某甲與某有限公司因購車貸款及APP下的還款明細以及逾期還款的催款信息等證據材料,但未提交相關證據的原件予以核對,案外人李某甲也未出庭作證。根據證據規則規定,原件可被認定為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且被告提交的一系列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證明該車由原告經營使用。故一審法院認為東風牌XXX半掛牽引車亦系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xxx時依法應當平均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財產均由原告保管使用,一審法院考慮夫妻共同財產便于財產的實際使用與經營,該財產依法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根據夫妻共同財產折價分割給付保管財產等值的價款。四、關于被告渠某主張原告王某甲系婚姻過錯方的問題。被告辯稱原告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其傷痕累累,并且在孕期多次毆打被告,導致被告住院三個月治療喉嚨和保胎;原告在外和其他異性不清不楚,還有異性給被告打電話進行要挾。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提供照片、抖音聊天及通話錄音截圖、住院病歷等證據。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當庭進行質證,認為被告提交的照片來源于被告手機拍攝,對受傷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原因均無陳述;住院病歷載明是先兆流產,也不能證明系原告家暴所為;抖音聊天及通話錄音,亦不能證明系原告與其他女性的聊天。綜上,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不予認可,被告亦未提供有力證據證實其主張。故被告渠某認為原告王某甲系婚姻過錯方的主張所舉證據不充分,屬于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審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請調取關于原、被告父母房屋產權等有關材料,該房屋不屬于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判決:一、準予原告王某甲與被告渠某離婚。二、原告王某甲與被告婚某女某王某丙隨被告渠某共同生活,婚生子王某丁隨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各自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三、原告王某甲與被告渠某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豐田牌XXX漢某小轎車、比亞迪牌XXX小轎車、東風牌XXX半掛牽引車歸原告王某甲所有,由原告王某甲折價支付被告渠某車輛對價280,730.5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XXX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及上訴人王某甲是否是xxx過錯方。關于XXX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上訴人王某甲稱該車輛非夫妻共同財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并提供了另一份購車手續。上訴人王某甲提交的證據與一審中上訴人渠某提交的證據重合性高,但購車協議時間晚于渠某提交的協議時間;且證人李某丙稱自己是實際車主,但面對貸款購買的貨車,屬于大宗消費,只還款,經營完全交由上訴人王某甲,且對經營狀況并不知曉,不符合日常生活實際,故對上訴人王某甲二審中提交的證據不予采信,上訴人王某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但考慮到車輛已購置3年,酌情考慮存在部分折舊損失,折價支付時予以扣除。關于上訴人王某戊是否是xxx過錯方問題。上訴人渠某稱王某甲是xxx過錯方,對其進行家暴、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但上訴人渠某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王某甲家暴的事實存在,微信聊天截圖可以看出上訴人王某甲與其他異性存在交往,因此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對上訴人渠某予以適當照顧,故上訴人渠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支持。綜上,上訴人王某甲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上訴人渠某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判決:一、維持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2023)晉1128民初499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二、變更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2023)晉1128民初499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為:上訴人王某甲與上訴人渠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豐田牌XXX漢某小轎車、比亞迪牌XXX小轎車、東風牌XXX半掛牽引車歸上訴人王某甲所有,由上訴人王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折價支付上訴人渠某車輛對價220,000元;三、駁回上訴人王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經再審查明,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豐田牌漢某轎車(XXX)、比亞迪牌轎車(XXX)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等基本事實無誤。另查明,關于XXX車輛權屬的證據情況:被申請人渠某于一審中主張該車系夫妻共同財產,其提交的核心證據包括:2021年6月16日由王某甲與呂梁某有限公司簽署的《訂車協議》、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ETC業務單、GPS安裝證明等材料。經審查,其中ETC業務單所載車牌號為XXX,與本案爭議車輛XXX不符;其所提交的過磅單、結算單等證據亦未體現與王某甲或XXX車輛存在關聯性。本案再審期間,渠某未補充提交相關證據。申請人王某甲則提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下證據以支持其主張:1.身份證復印件1份。旨在證明申請人身份信息;2.呂梁某有限公司《訂車協議》、李某甲微信轉賬截圖各1份。旨在證明:(1)2021年6月16日,李某甲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薛某支付定金5000元;(2)2021年6月19日,李某甲與呂梁某有限公司簽訂《訂車協議》;2021年6月18日,該公司向李某甲出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車輛購置價格為340,000元,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李某甲,且車輛購置價格非原審法院認定之417,000元;3.車輛登記證、行車證、貨車掛靠合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各1份。旨在證明:2021年6月21日,李某甲為其購買的車輛識別代碼為LXUG4NY38L4052858、發動機號為11NOP1L00205的東風天龍牽引車辦理機動車登記,登記車牌號為XXX;同日,李某甲將該車輛掛靠登記于呂梁某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實際所有權人為李某甲;4.買賣合同、所有權轉讓協議、融資租賃合同(回租)、租賃信息表、資產管理服務合同、車輛驗收評估報告、車輛登記服務協議。旨在證明:2021年6月21日,在李某甲配偶魏某提供擔保下,李某甲與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等電子合同,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XXX車輛,實際付款人為李某甲,李某甲系案涉車輛實際購買人;5.《融資租賃合同(回租)之補充協議(重組租金計劃)》。旨在證明:2022年6月14日,李某甲與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簽訂該協議對還款時間及金額予以變更,實際付款人為李某甲;6.李某甲手機短信截圖、轉賬記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旨在證明:李某甲因欠付案涉車輛租金,被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多次短信催收;李某甲按月通過轉賬向該公司支付租金,案涉車輛實際付款人及購買人均為李某甲;7.《情況說明》1份。旨在證明:李某甲于2021年6月19日購買的東風半掛牽引車,車輛識別代碼為LXUG4NY38L4052858,發動機號為11NOP1L00205;結合機動車登記證,證實XXX車輛系李某甲購買并所有,申請人王某甲未曾實際在呂梁某有限公司購買任何車輛;8.《結清證明》1份。旨在證明:案涉車輛分期付款于2024年5月21日結清,本案一審、二審期間案涉車輛仍處于分期付款狀態;9.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旨在證明:李某甲于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分期付款購買案涉車輛期間的支付明細,證實案涉車輛實際付款人為李某甲;10.《合同作廢告知書》1份。旨在證明:2021年6月19日,呂梁某有限公司將王某甲于2021年6月16日簽訂的購車合同作廢,并告知王某甲與實際購買人李某甲,且雙方均同意作廢;11.《情況說明》1份(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出具)。旨在證明:2025年5月13日,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實案涉車輛實際購買人為李某甲,分期款支付賬戶系該公司指定且已全部結清。關于鑒定費用:為確定豐田漢某車輛市場價值,王某甲墊付評估鑒定費8000元,并已提供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相應票據予以佐證。原審判決未對該項費用作出處理。

本院再審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案涉東風牌XXX半掛車是否屬于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是否應該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如何分割;二、鑒定費用是多少,應如何負擔。

針對爭議焦點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之精神,在離婚糾紛涉及財產分割之訴中,主張特定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車輛權屬認定應遵循“出資決定所有權”的基本原則。綜合分析雙方證據:1.被申請人渠某的證據證明力薄弱。其核心依據系2021年6月16日王某甲簽署的《訂車協議》,輔以保險單、ETC業務單等證據。然該協議已被出賣方出具的《合同作廢告知書》明確廢止,其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已喪失。其余證據中,ETC業務單記載車牌號與案涉車輛不符;過磅單、結算單等均屬間接證據且缺乏與王某甲的關聯性,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王某甲系該車實際出資人及所有權人。2.申請人王某甲提交的證據已形成較為完整、連貫的證據鏈。該證據鏈清晰呈現了從支付定金、簽訂有效購車協議、辦理掛靠登記、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支付購車款至長期持續償還貸款的完整過程,所有關鍵證據均直接指向李某甲。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掛靠經營模式下車輛登記所有權人并非必然等同于實際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應依據出資情況確定。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連貫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李某甲系該車(“最高判例” 編者注:此處“該車”應指東風牌XXX半掛牽引車)的實際出資人及所有權人。3.原審判決對證據的審核認定存在錯誤。二審判決以“李某甲對經營狀況不知曉不符合日常生活實際”為由,對王某甲提交的證據不予采信,此認定有違證據規則。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應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斷,在李某甲已提供完整書面證據鏈的情況下,其關于將車輛交由王某甲管理經營的陳述,并未否定其作為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該陳述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并不必然相悖。原審未能全面、客觀地審核全部證據的證明力,導致事實認定偏差有誤。綜上,被申請人渠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XXX車輛(編者注:此處“車輛”應指東風牌XXX半掛牽引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該車輛不應納入王某甲與渠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原判決對此認定錯誤,應予糾正。針對爭議焦點二:王某甲為確定雙方無爭議的共同財產(豐田漢某車輛)市場價值而墊付的鑒定費8000元,屬于訴訟過程中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確立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之原則精神,并兼顧公平原則,該項費用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并予以處理。原審判決未對該費用進行審查認定及處理,顯屬不當。鑒于該鑒定服務于雙方共同利益,本院酌定由雙方各負擔50%,即由渠某向王某甲支付4000元。

關于婚姻過錯,渠某主張王某甲存在家庭暴力及與他人不正當交往行為。然而,其提交的病歷資料記載“先兆流產”診斷,訴稱“微信聊天截圖”等可以證實王某甲可能存在家庭暴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其適用通常針對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的情形。故本院在再審財產分割時由王某甲對渠某予以適當照顧20,000元。

綜上,再審申請人王某甲的再審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本院(2024)晉11民終119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2023)晉1128民初49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部分;

申請人王某甲與被申請人渠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豐田牌XXX漢某小轎車、比亞迪牌XXX小轎車歸申請人王某甲所有,由申請人王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被申請人渠某共同財產折價款共計88,230.5元;

駁回申請人王某甲、被申請人渠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04元,減半收取302元,由王某甲負擔160元,渠某負擔14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628元,由王某甲負擔1328元,渠某負擔3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云鎖

審 判 員  薛 昊

審 判 員  張曉艷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雨茹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呂某某在審理我和丈夫離婚案件時,以有新證據讓我簽字為由,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辦公室,在詢問案件情況的過程中,對我動手動腳,在我多次拒絕的情況下,多次摟我的腰,撫摸我的敏感部位,并強行摟抱、拉扯、強制親吻我的臉頰......”

近日,山西呂梁市市民王女士(化姓)向新黃河記者反映稱,2025年9月5日,呂梁中院法官呂某某在其辦公室內,對前來配合案件詢問工作的王女士本人實施猥褻。4月12日,新黃河記者獲悉,此事經王女士報案后,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西屬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王女士報稱被猥褻一案進行行政立案。

據王女士在相關舉報、報案材料中反映,2025年8月26日,呂梁中院法官呂某某在辦理其和丈夫離婚案件時獲得王女士本人手機號碼。同年9月5日,呂某某使用座機號給王女士打電話,以有新證據讓王女士簽字為由,讓王女士前往其辦公室。當天,呂某某在詢問案件情況過程中,“對我多次進行語言和行為騷擾,有現場錄音證明,在我多次拒絕的情況下,多次摟我的腰,撫摸我的敏感部位(胸部、臀部等隱私部位),并強行摟抱、拉扯我,強制親吻我的臉頰。我提出來要走,呂某某反鎖門問我是不是嫌他老,看不上他,并多次表達對我的喜歡,讓我接受他,我明確拒絕并以接孩子為由才逃脫魔爪”。

另據記者獲取的一段時長16多分鐘的錄音里,可以多次聽到一位女士在對話中向一位男士發出“不要不要”的回應。王女士稱這是她偷錄的與呂某某在事發當時的對話。記者注意到,在錄音中,上述男士曾先后說出“開庭的時候就看到你亮眼睛(漂亮)”“你真吸引人”“還害羞呢”“你同意的話我盡量考慮的多些”“你是不是嫌我老了”“我又不說,你考慮就對了”“你個子大了,漂亮多了,真的漂亮”等話語。

4月12日,記者就此事多次致電并短信聯絡呂梁中院相關負責人,截至發稿暫未獲回應。同日,記者了解到,此事經王女士報案后,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西屬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王女士報稱被猥褻一案進行行政立案。

據自媒體“四海瞭望”報道,離石區的王女士,因涉及離婚案件再審,被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呂某某以工作名義約至辦公室,對她進行了長達十幾分鐘的“猥褻”。

2025年8月26日,再審開庭時,呂某某獲取了王女士的手機號。9月5日,他以有新證據需要簽字為由,通過座機電話聯系王女士,將王女士約至自己的辦公室。

王女士進入呂某某的辦公室后,坐在呂某某的辦公桌旁與呂云鎖談起了自己的案情,呂某某以查看王女士手機中的證據為由,確認王女士手機未開啟錄音錄像功能后,隨即開始對王女士動手動腳。王女士深知自己處于弱勢,大聲呼喊可能會被反咬一口,陷入百口莫辯的境地。情急之下,她悄悄按下了手表上的錄音功能,將呂某某“耍流氓”的過程記錄下來。

在錄音1分07秒處,能聽見王女士說“不要不要”,王女士稱,當時呂某某一邊假惺惺地說“我這都是為你考慮”,一邊開始對自己上下其手。

1分26秒時,呂某某用油膩的語氣夸贊王女士“很漂亮,個子展展的”“很順眼,挺有氣質”。王女士稱當時呂某某抱著自己在摸自己的腰和臀部,自己還在拼命地躲閃著呂某某,卻始終無法擺脫他的糾纏。

在錄音的2分29秒處開始,能聽見王女士反復說“不要不要”,王女士稱當時呂某某強吻了她,還將手伸到了她的私處。

王女士被呂某某死死抱著無力掙脫,只能無力地喊著“不要不要”。

3分鐘時,呂某某一邊吻、摸、抱王女士,一邊表示,開庭時就覺得王女士漂亮,要求她“放開點”,與其發生性關系。5分05秒,他更是按捺不住,用下流的語言稱王女士“真吸引人,真的太誘人”。

7分24秒,呂某某將王女士推到辦公室的床上,再次把手伸向她的私處。期間,呂某某說“要不是我有老婆,我就看上你了”。

為了達到目的,呂某某甚至威逼利誘,稱只要王女士順從,就可以在案件中多判些財產給她。遭到拒絕后,他又故作委屈地問王女士是不是嫌他老,還說什么都是過來人了,就別拘謹了。

當王女士掙脫了呂某某的糾纏,表示要離開時,呂某某仍不死心,將門反鎖,試圖繼續“耍流氓”,并威脅道:“(案子)不由我的沒辦法,我好賴當的一個庭長了,人家院長要干涉的話,人家領導我了,要不然我的庭里我說了算。”

呂某某自以為做得天衣無縫,卻沒想到,他的每一句污言穢語、每一個齷齪動作,都被王女士的手表完整記錄下來,成為了日后舉報的鐵證。

由于沒有滿足呂某某的性要求,王女士最后輸掉了官司。

就呂某某“耍流氓”之事,王女士曾進行過舉報,結果卻是——整整四個月,沒有任何反饋。沒有調查進展,沒有回復,甚至連一句“已收到都沒有。一個本該維護公平正義的體系,在面對內部問題時,陷入了令人費解的沉默。

直到媒體報道后,局面才發生突變。

相關部門反應“迅速”,4月12日,此事經王女士報案后,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西屬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王女士報稱被猥褻一案進行行政立案。

百度百科顯示:呂某某,現任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曾任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2021.10-2024.02,任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二庭庭長。2024.02至今,任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本文來源: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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