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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創新研究》連載3:創新型國家道路選擇的市場條件與創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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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和地區要順利邁進創新型國家,就要正確認識道路選擇的市場條件,避免陷入“華盛頓共識”陷阱(“華盛頓共識”是1989年美國國際經濟研究所邀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機構在華盛頓召開了一個研討會上提出的10項主張,后演變為一整套針對拉美國家和東歐轉軌國家的、新自由主義的政治經濟理論。其實質是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理論指導市場經濟不成熟甚至尚未建立市場經濟的國家發展,忽視了這些國家的市場基礎和發展條件。)“華盛頓共識”理念下發展的典型國家是20世紀的拉美國家、中東歐國家和俄羅斯。該共識隱含假設市場制度自然存在,忽視了缺乏市場條件的國家和地區還需要創造這些制度,錯誤地理解為只要市場能夠自由配置資源,就能夠實現經濟增長,從而令有些國家在激進的轉型中錯失了發展的機遇。


在位于深圳市龍崗區的全球首家機器人6S店,工作人員展示一款具身機器人。 (圖/新華社)

市場經濟尤其是創新市場化是創新型國家的前提條件

創新型國家的發展關鍵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可忽視的是,創新型國家均是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他們不僅僅是商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而且是創新的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積累較強的創新市場主體,在創新人才、創新技術、創新資本等要素市場也具有較大規模和較為自由流動的市場。

其一,以企業為主體的試驗開發研究的高度市場化,不僅為創新的市場化奠定了基礎,而且為應用研究和基礎研究提供了規模化的市場需求。

其二,高度發達的科學市場和不斷推進的技術轉化市場化能力,一方面滿足了企業的源頭技術需求,另一方面引領全球技術革命和工業革命的變遷。

其三,與創新相匹配的基礎市場制度不斷完善,和要素市場的制度優化,為創新型國家的市場配置資源起決定性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綜合觀察各國創新發展的歷史發現:創新的市場化程度越高,創新相對應的市場發展越成熟,政府與市場的合力越強;不同的創新市場化成熟度,決定了政府可與市場協作的能力和模式。以企業為主體的從事試驗開發研究的“技術市場”趨于成熟,是邁入創新型國家的基礎條件;以應用研究促進科學知識轉化為商品原型的“轉化市場”和以基礎研究形成知識的“科學市場”的成熟度,決定了政府與市場協作模式。例如,德國是典型的“轉化市場”成熟的國家,擁有發達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政府培育的轉化市場與制造業中小企業的“技術市場”形成了創新供需合力;美國是典型的“科學市場”成熟的國家,并基于發達的技術市場,發展了企業“轉化”實驗室,從而實現政府與市場的協同;日本是典型的專業化“科學市場”追趕型的國家,政府在特定產業領域引導龍頭企業與高校協同創新,實現關鍵技術突破和大規模產業化。

特定領域創新的規模化發展是創新型國家的基本條件

較低的技術依賴度和科技自立自強必然要求在特定產業領域和技術領域里實現自主創新。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其一,創新型國家必然在某些產業領域具有較強的技術自主能力。美國在大部分高科技領域處于全球領先的位置,尤其是硅谷為代表的半導體與互聯網、軟件,以及航空航天、制藥領域。服務器市場排名前三的惠普、戴爾、IBM都是美國企業; 路由器市場美國思科位居第一;硬盤、驅動器市場西部數據位居榜首第一。智能手機操作系統,谷歌的安卓,蘋果ios兩大系統完全壟斷。搜索引擎上,谷歌的全球市場份額超過一半;殺毒軟件,美國的賽門鐵克領先;在云計算領域,亞馬遜及微軟等企業遙遙領先。半導體設備制造領域,美國的應用材料,科林研發排名前兩位;超聲波診斷設備,通用電氣世界第一。醫藥行業全球前十大制藥公司里,輝瑞、強生、默克、艾伯維、安進、施貴寶等六家都是美國公司。

其二,創新型國家在產業鏈關鍵配套企業中擁有技術自主可控能力。1986年德國管理學家赫爾曼·西蒙通過二十多年的研究,提出“隱形冠軍”的概念,回答“為什么聯邦德國的經濟總量不過美國的1/4,但是出口額雄踞世界第一,哪些企業對此所作的貢獻最大”的問題。收集了全球2734家“隱形冠軍”企業的數據,德國以1307家“隱形冠軍”企業位居第一,美國366家位居第二,日本220家位居第三,奧地利116家位居第四,瑞士110家位居第五,中國92家位居第六,意大利、法國、英國、瑞典位居七到十位。

其三,創新型國家在特定領域創新的規模化需要較高的研發投入密度。要在特定產業領域或產業鏈核心配套領域實現領先的技術優勢,那么就需要在研發投入密度方面有大幅度提升。2007年中國剛剛啟動創新驅動戰略時,R&D人員人均R&D經費為2.81萬美元,與OECD國家的10萬-20萬美元水平差距很大,約為德國的1/6、英國的1/5、法國和韓國的1/4。

有為政府干預創新市場的三個界限是創新型國家的必要條件

過度放任自流的技術市場和不顧市場經濟發展條件的創新,都難以獲得有效的增長。巴西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迷途的十年”是最好的例證。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巴西科技發展取得突出的進步,經濟取得非凡成就,被譽為“巴西奇跡”。但90年代開始,巴西政府倡導創新自由化的思想,大幅削減科技財政支出,加快國有企業和科研院所私有化步伐,國家創新體系及創新主體的互動關系受到重大沖擊,自主性能力遭到嚴重削弱。

曹艷認為創新型國家建設過程中政府參與的深度,應有三個界限:政府對創新主體的組織調節以不侵犯其要素資源的產權為界限,政府的調節以不介入微觀經濟活動為界限,政府對創新環境的調節以不打破交易市場化機制為界限。

其一,政府不侵犯創新主體及要素資源的產權。企業是創新的決策主體、投資主體、利益主體和風險承擔主體。政府利用自身特有的社會動員能力、社會稀缺資源配置能力以及技術服務組織資源優勢,推動企業創新活動,但需確保政企分開,不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降低交易費用,保護企業合法收益。

其二,政府不介入微觀經濟活動。轉變政府職能,要去除不該管、管不好的事情,減少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避免政企不分等問題。政府不能“越位”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破壞市場規則,扭曲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其三,政府不打破交易市場化機制。政府應推動科技創新類產業獲得市場競爭的優勢地位,由產業自身在市場交易活動中通過競爭獲得,而非政府建立壟斷機構取代市場競爭。


來源:香港經濟導報

作者:藝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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