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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都靠不住了?
和驚呼“這年頭,胡羅卜都靠不住了”的修女一樣,2025年9月16日,許家印家族覺得天塌了,因為香港高等法院就“中國恒大集團訴許家印及其他人案”公布了最新判決,對其苦心經營的海外家族信托的合規性提出了嚴重的質疑:
1,由Edward Simon Middleton與Wing Sze Tiffany Wong等恒大集團清盤人,共同出任許家印全部資產及業務的接管人,禁止許家印及其家人擅自處置全球范圍內價值高達77億美元的資產(資產禁令),并有義務提供所有價值5萬港元以上的資產的價值、地點及詳細資料(披露令)。 2,判定許家印、丁玉梅夫婦在恒大暴雷之前搭建的價值23億美元的離岸信托架構是一個涉及模糊信托、簡易信托(shadowy offshore trusts and bare trust)的案例,責令將該家族信托持有的財產一并納入接管范圍。
根據目前公布的信息,嚴格的說,許家印家族在恒大崩盤前(2019年)在美國設立的、總額高達23億美元的單一家庭信托基金并未被“徹底擊穿”。
因為一方面,香港高院認為,許家印并未履行清盤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原則,導致接管人獲準對相關資產進行緊急盤點與審計,以爭取債權人的資產保全。至于是不是被徹底擊穿并用于償債,是要出具第三方審計結果之后,由香港高院根據實際情況裁定。
另一方面,香港高院認為許家印家族為子女(長子許智健)設立的信托基金不具有嚴格信托的設立條件,獨立性存疑,因而該信托基金是否獨立于許家印的自有資產,依然需要接受接管人的調查,以及法院訴訟審理后才有定論。
可以想象,這場價值數十億美元的信托爭奪戰才剛剛開始,雙方的律師與代理人摩拳擦掌,在判斷信托資產的最終歸屬之前,說該資產被“擊穿”,似乎不太嚴謹。
但它確實是一個里程碑式的事件,香港高法在判決全文中明確表示了對許家印家族信托性質的質疑:
有充分理由認為…(該家族信托)資產是由第三方為被告,以簡易信托(bare trust)或作為代名人(nominee))形式持有,不具備嚴格信托法意義上的法律與衡平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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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全文封面)
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研究員朱兆一指出,許家印精心構筑的家族信托在運營后依然被質疑、甚至被“擊穿”,主要是因為作為家族信托防火墻的四個重要原則,遭到了嚴重的質疑與挑戰:
第一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Substance over Form),許家印作為委托人仍對信托財產保有實質控制,該信托的設立僅僅是債務人用來掩蓋實際支配權、規避債務的工具,因而被認定為“虛假信托”。
第二是根據欺詐性資產轉移原則(Fraudulent Conveyance),許家印設立該信托的時點(2019年)早于恒大出現巨額財務黑洞(2017年),這種“不道德的資產轉移”具有欺詐性質,不予法律保護。
第三是法院認定該信托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真實性質,信托財產實際仍由許氏家族掌控,許家印保留著控制權。
第四是該信托基金的運營違背了債權人保護優先的公共政策原則。在涉及大規模債務危機時,保護債權人免受不誠實債務人侵害是一項更優先的公共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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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兆一先生論述許家印家族信托被“擊穿”的法理)
無論如何,香港高法的這次裁決擊碎了某些人對海外信托安全性的“最中幻想”,這是法律界首次明確表明,當信托被用來規避債務人責任、欺詐債權人,導致嚴重的社會公平與道德沖突時,其資產隔離的防火墻將不具有絕對的屏障意義。
許家印家族的悲劇,恰恰證明了人類社會中,唯善財方可傳承。事實上,遵守公平與道德的潛在準則,歷來是財富有序傳承、社會和諧發展的底層邏輯。
?為什么恒大集團不能恒與大?
發人深思的是,在公開出版的許家印的自傳中,曾提及他的幾件瑣事。
例如在恒大上市、公司向全國進行多元化擴張階段,許家印試圖將個人抱負嵌入企業發展軌跡,在一次宴會中醉意熏熏地詢問眾人:
我怎么才能名垂青史?
又例如在1996年開發首個房產項目成功、公司走上正軌后,許家印將原公司更名為“恒大實業集團”,并對外闡述名稱的意義:
“恒”取“古往今來連綿不絕”之意,“大”則代表“天地萬物增益發展”。公司名為恒大,寄托了企業基業長青、持續發展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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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集團的logo中,Even=恒,Grande=大)
種種跡象表明,許家印是一個重視傳統價值觀、渴望事業穿越歷史周期、追求青史留名的人。但吊詭的是,因為違背了公平與道德的社會底線,他殫精竭慮做大做強的企業并沒有“大而不倒”、“穩者恒強”,他費盡心機繞道維京群島搭建的海外家族信托也面臨司法糾紛。
這似乎說明,公平與道德,從來就不是人類行為(包括商業活動在內)的表面文章,它們在財富積累與傳承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潛在作用。
2002年,尼爾·卡尼曼因“將心理學研究的視角引入經濟學”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在《思考,快與慢》一書中,曾提及一個著名的心理學實驗:
在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某大企業倒閉導致失業人口增多,并影響了附近的小型復印店的生意。為了降本增效,復印店老板遂將員工的時薪從9美元/小時降低到8美元/小時。對此,有82%的被調查者認為,復印店老板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但是,如果復印店員工剛好因為個人原因離職,老板決定以8美元/小時的標準招募新員工,則有73%的調查者認為,老板的行為“很公平”。
如果僅從企業用人成本的角度看,復印店老板的行為結果是一樣的,都是將雇員的時薪從9美元降低到8美元。但兩種行為決策的社會學影響則完全不一樣,給旁人的感受更是“相差不可以道里計”。
自從人類開啟智慧、從群居生物進化為社會化生物以來,人類社會中長期存在有一種本能的“公平道德觀”:社會組織的掌舵人(例如企業家、政治家)如果把自己的責任與危機,通過交易的形式轉嫁給別人,將是一種不可饒恕的罪惡。
丹尼爾·卡尼曼總結道,在一個正常的人類社會中,經濟主體的經營、交易參照點,絕不僅僅以“成本-收益”為唯一原則,公平與道德是必須被考慮到的影響因素——這是市場得以健康運行、公司得以持續經營、企業家得以長久發展的根本。
弗里曼教授在1984年正式提出利益相關者理論。大意是:
在社會化大生產背景下,傳統的“股東至上理論”是錯誤的,股東的利益不是公司經營的唯一價值,也不是公司得以持續經營與發展的根本原因。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企業追求的是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些主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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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典型的利益相關者模式中,必然存在利益相關但又期望值不同的多個行為主體)
在日本的奈良縣,有一家不起眼的小公司。它沒有華麗的門面,也沒有高科技的設備,甚至連電腦都不用。但它卻是人類歷史上現存最久遠的家族企業:
持續經營了1400多年的“金剛組”。
金剛組誕生于公元578年,當時日本還處于飛鳥時代(同期的中國,正處于南北朝時期),奈良縣的一位和尚創立了名為“金剛組”的建筑公司,專門修建和維護當地的寺廟。
金剛組的所有者、經營者,甚至公司員工,均與佛家寺廟的淵源頗深,他們不但追求精湛的技藝,還注重佛教文化的研究,以確保在修繕、維護寺廟時保證原汁原味,得到了佛教界的高度評價。
更重要的是,金剛組與各寺廟達成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只收取合理的費用,并定期以捐獻的方式回饋寺廟。而在經營遭遇不確定性的特殊時期(例如明治維新的“廢寺毀釋”,二戰期間的經營困境),佛教界又通過各種方式,助力金剛組承接其他業務,完成艱難的轉型。
金剛組的千年傳承,絕不僅僅是因為木匠技術出色,而是因為充滿智慧的組織傳承方式,以及與日本佛教寺廟逐漸形成并一直維系的休戚與共的協作關系,它們的生存實踐,早在利益相關者理論提出之前就已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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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組株式會社,持續經營了超過1400年,目前仍然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而許家印的恒大,則是另一個極致的反例。
早在1996年,因開發“金碧花園”實現“當年征地、當年動工、當年售罄”的業績神話,許家印名聲鵲起,恒大地產也開啟了成為“華南五虎”、劍指“宇宙房企”的征程。
恒大的發展壯大,固然離不開許家印的運籌帷幄與恒大員工的三軍用命,但也離不開政府部門、融資方、設計公司、施工方、保險公司…的合作。更重要的是,如果沒有承購房產的業主,運用杠桿操作快速壯大的恒大,根本都無法兌現財富,實現“驚險的一躍”。所以許家印曾說:
沒有國家改革開放的好政策,就沒有恒大的今天。恒大的一切,都是黨給的,國家給的,社會給的,我們應該去承擔社會責任,回報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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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遺憾的是,在恒大的擴張過程中,許家印逐漸迷失了初心,一方面利用董事會決議大肆分紅,另一方面又不惜侵壓其他利益相關者(例如拖欠金融機構貸款、侵占供應商資金,并給業主們留下爛尾樓…)。換而言之,恒大集團背叛了其他利益相關者,而許家印家族將利益相關者的財富據為己有,并繞道設立家族信托基金,試圖打造逃避責任的法律避風港。
這種離心離德的行為,嚴重地違背了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公平與道德,激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因此,恒大集團的破產與清盤在所難免,許家印家族信托被質疑,也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
?唯善財者,可助力事業恒大
綜觀古今中外,創造社會財富的人,往往會得到極高的社會評價,但靠欺詐攫取的財富例外。
首先,有違公平原則得來的財富,其根基不穩定。這是因為,人們創造財富的過程不僅僅是付出個人汗水、智慧,還離不開上游供應商的合作、下游客戶的購買,只有通過社會鏈條上的一系列合作交易,個人的努力才能變現為財富。
而交易的公平原則,是交易得以長期化、持續化、合法化的重要基石。
試想,一個違背公平與道德原則,利用特殊機會發家致富的創業者,其行事底色被眾多利益相關者所知悉,在后續的經營中如果依然我行我素地經營,勢必付出更大的交易成本。
其次,守富的過程更需符合法律法規與社會準則,例如納稅、誠實所得,而非利用規則逃避其社會責任,更不能加緊對普通公民及債權人的惡意侵占。
2014年以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提出了一項共同申報準則(CRS),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的行為,維護誠信的稅收體制。
我國從2018年起正式加入CRS,目前落地的相關法規涵蓋了金融投資收益、資本利得、跨境勞務報酬、虛擬資產收益、被動收入等五類收入類型。
我國政府部門歡迎當事人主動規劃、優化稅負。例如承認稅務居民身份的合理規劃,承諾家族信托的合規應用。但是,設立的境外家族信托(例如曼群島 STAR 信托)應當遵循稅務透明體安排的原理,規避三條紅線:
1,主動向稅務部門主動申報CRS信息; 2,不得虛構成本; 3,境外收入需與資金入境記錄匹配。
香港高法對許家印家族信托案的判決,正是出于對三條紅線的理解與貫徹。違背了公平性的惡財,將得不到制度與法律的保護。
事實上,素來神秘的海外信托之所以能保持相對獨立性,是建立在合法目的與誠信行為的基礎之上。一旦家族信托被債務人利用,成為名為信托實則實控的傀儡工具,成為委托人規避責任的工具,法院都有權“穿透”其形式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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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與海外信托的信息交互關系)
再次,財富傳承的過程不能畫地為牢,只考慮個人與家庭的得失。社會財富的生產與積累過程需要與社會各方開展交易關系,在傳承過程中同樣需要與利益相關者打交道,因此傳承財富需兼顧利他性。
正如“一個人的社會消費決策是另一個人的社會生產的實現環節”,一個家族的財富的傳承過程,從個人層面看是所有權的轉移,從社會層面看是財富層級關系的重新流動與運用。
例如2021年6月,字節跳動的創始人張一鳴先生向福建省龍巖市捐贈5億元設立芳梅教育發展基金,基金名稱取自其奶奶和外婆的名字組合。該基金重點支持教師專業發展,尤其是基層中小學的教育生態改善。顯然,這一公益領域與張一鳴從小受到的言傳身教有關,出發點可能是個人與家庭成員的名譽,但客觀地說,該財富傳承決策使得當地的基層教育系統整體受益,也可能改變某一個兒童、某一個家庭的命運,具有巨大的利他性。
最后,善財的傳承符合社會學的“公平與正義理論”。人們已經廣泛認識到,巨額財富首先是巨大社會責任,也認識到財富的獲得絕非個人天才使然,其中包含時代、環境、員工付出的代價。
進一步說,讓子孫躺在巨額財富上睡大覺,實際也是對傳承的不負責任——因此,全球多數國家和地區通行的遺產稅、贈與稅,不僅是對窮人的正義,也是對富人的保護。正如古希臘哲學家德謨克利特所言:
獲得不義之財不是幸運,而是遭受災厄的開始。
2025年7月,北京師范大學社會治理與公共傳播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慈善總會榮譽副會長兼家風傳承與慈善信托委員會總干事傅昌波教授在溫州安福寺舉行的“安福傳家營”公益活動中,再次強調了“善財”所具有的四個維度:
其一,善財是正當的積累,是非惡財; 其二,善財是覺醒的發展,是善兼財; 其三,善財是布施的資源,是利他財; 其四,善財是圓融的智慧,是無量財。
從個人與家庭角度看,傳承久遠的優秀家族,符合家族整體利益的選擇,是對社區、對城市、對國家、對世界有益的家族;是能夠保持創新,不斷迭代的家族。
而從國家角度與歷史趨勢看,對于處于轉軌型經濟的中國而言,在短短的數十年內走完發達國家上百年的道路,其中必然有轉軌過程中的制度性缺失,也必然有著各種彎道超車的事跡。我們不能以“原罪論”臧否企業家的得失,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在社會制度逐漸完善,公平與道德成為社會共識的當下,過去可行的東西不一定就適宜現在的發展形勢。家族建設、事業交接、財富傳承…的過程,既是創始人家族的事,但又不僅僅是創始人的私事。
在社會化的歷史進程中,唯有踐行公益慈善的實踐,才能塑造傳承良好家風,唯有基于利他性的善財,才能實現長期有序的傳承。這也許是癡迷“恒”與“大”的許家印,一直所忽略的,也是高凈值人士應當領悟的啟示。
——(全文完)——
注:這是去年寫完的一篇舊文,但由于各種原因未公開發表。今天重讀此文,依然有一些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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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pr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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