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山東泰安泰山美萊減肥訓練營內,一名32歲的男性學員侯先生被發現于宿舍床上離世,送醫時身體已僵硬。這起悲劇并非減肥訓練營行業的孤立事件——近年來,類似事件屢屢刺痛公眾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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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悲劇發生后,涉事訓練營幾乎都會以“學員自身疾病”“尚未開始訓練”“已盡到提醒義務”等理由否認責任。這一次也不例外。當訓練營工作人員聲稱“其剛入營未超三天,沒有參加減肥訓練,疑似自身疾病導致離世,與訓練營沒有關系”時,我們需要追問:法律究竟如何看待這類機構的義務邊界?未參加訓練就能免責嗎?
一、“還沒開始訓練”,能免責嗎?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焦點,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
根據家屬和訓練營雙方披露的信息,侯先生于4月13日入營并簽署了為期56天的封閉式減肥協議,費用2760元,目標減重約35斤。協議明確約定,侯先生入營期間必須嚴格按照訓練營教練提供的運動計劃和飲食計劃進行訓練。4月15日,侯先生向代課老師反映排便困難,老師建議次日就醫。當晚11點多,隔壁學員看到他仍在房間坐著。4月16日上午9時許,他被發現于床上離世。
訓練營方面的核心抗辯理由是:所有學員前三天不訓練,侯先生離世時尚未正式開課。這一說法似乎暗示——學員還沒開始運動,出了事自然與訓練營無關。
但法律邏輯并不這樣簡單。減肥訓練營作為經營場所,其責任并不僅限于“訓練過程”本身。從學員踏入訓練營、接受封閉管理的那一刻起,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即已成立,訓練營的法律義務也隨之啟動。這種義務至少包含三個層面:
第一,入營審查義務。 訓練營工作人員承認,入營時曾要求侯先生提供紙質身體檢測報告,但侯先生稱剛做完手術、身體狀況良好,承諾后續補交,訓練營遂同意其先入住。這一操作在法律上存在明顯瑕疵——讓一個自稱“剛做完手術”的學員在沒有健康報告的情況下入住封閉式環境,本身就構成對安全保障義務的違反。
第二,日常巡查義務。 侯女士透露的監控細節引人深思:侯先生的房門整晚開著,燈也一直亮著,但訓練營未進行任何有效巡查,中間那段時間沒有任何人去巡邏或查看。訓練營負責人夏女士對此回應稱,機構出于尊重學員隱私的考慮,只會不定期進行巡邏,事發前后天氣較熱,很多學員都開著門睡覺。
這一回應在法律上恐怕站不住腳。封閉式減肥訓練營的特殊性在于,學員被置于一個遠離家人的環境中,人身安全高度依賴于訓練營的管理。此時,日常巡查不是“可選動作”,而是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所謂“尊重隱私”不能成為疏于管理的借口——門開著、燈亮著,本身就足以引起合理關注。
第三,應急響應義務。 訓練營方面表示,4月16日上午工作人員按正常流程叫學員起床時發現異常,兩分鐘內撥打了120和報警電話。從表面看,這一環節似乎沒有明顯問題。但關鍵問題是:從4月15日下午侯先生反映身體不適,到次日早上被發現離世,中間有十幾個小時——這段時間里,訓練營是否進行了應有的關注?一位身體不適的學員,在一個應當提供“封閉式管理”的場所中,卻被事實上“放任不管”。
《民法典》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減肥訓練營作為營利性經營場所,提供封閉式服務,其對學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高于普通健身房。學員在訓練營中猝死,訓練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二、“學員自身疾病”能否成為免責金牌?
訓練營方面稱侯先生“疑似自身疾病導致離世”,試圖將責任歸咎于學員自身健康狀況。家屬則透露,侯先生2月底曾做過痔瘡手術,但術前檢查未提示異常。截至4月20日,尸檢尚未進行,具體死因仍待官方進一步通報。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最終尸檢確認侯先生因自身基礎疾病死亡,訓練營也未必能完全免責。法律對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并不因損害是由“受害者自身原因”引起就自動免除。
三、從個案看行業:減肥訓練營的法律困境
這起事件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不僅因為一個年輕生命的逝去,更因為它折射出減肥訓練營行業普遍存在的法律風險。目前全國約有1000家減肥訓練營,然而行業標準的缺失、準入門檻的低廉、監管的缺位,使得這個行業魚龍混雜。
資質亂象。 根據法律專家的分析,減肥訓練營屬于跨領域的營利性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業務范圍獲取相應資質: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等基本資質;教練員必須具備相關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營養配餐人員須具備注冊營養師證書等專業資質。然而現實中,一些訓練營聘請的教練沒有相關資質,甚至出現過教練無證上崗、“教練竟是保潔員”的極端案例。
合同陷阱。 經過調查發現,部分訓練營在合同中設置大量“霸王條款”:限制或拒絕退費、免除自身責任的免責條款、不合理附加條件、以及“最終解釋權歸訓練營所有”等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些以格式條款方式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安全保障缺位。若訓練營在學員入營時未進行健康體檢、訓練中也未就學員身體狀況進行健康指標監測、學員身體出現不適時亦未第一時間撥打120等,訓練營或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訓練營恰恰在入營體檢這一關鍵環節上放松了要求,這將成為后續責任認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如果維權,家屬可以主張什么?
如果家屬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法律要點:
第一,死因鑒定是關鍵。 女孩猝死的原因對于案件的審判和訓練營責任大小的判定至關重要。家屬是否同意尸檢,將直接影響后續責任認定和賠償金額的確定。沒有明確的死因,法院難以判斷死亡與訓練營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二,證據保全要先行。 包括入營協議、健康申報材料、雙方通訊記錄、監控錄像等。家屬已反映訓練營方面尚未提供相關錄音錄像資料,這一點值得關注——必要時可申請法院證據保全。
第三,責任形式可能是“混合責任”。 綜合已有判例來看,法院往往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責任分配。例如前述北京案例中,法院認定健身機構承擔70%責任、學員自身承擔30%責任。本案中,侯先生自身健康狀況、訓練營的管理疏漏等因素,都將在責任分配中接受司法審視。
第四,賠償項目有據可依。 如果認定訓練營需要承擔責任,賠償范圍通常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參照類似案例,死亡賠償金往往占據賠償總額的主要部分。
五、風險從未遠去:法律不能代替自我保護
這起事件也給所有考慮參加減肥訓練營的消費者敲響了警鐘。法律提供的救濟往往是事后的、補救性的,無法真正挽回生命。在報名之前做好自我防護,比事后追責更為重要。
建議有意報名者務必做好三件事:一是在報名前進行全面的身體檢查,確認自身是否適合高強度的封閉式訓練,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訓練營;二是仔細審閱合同條款,對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和霸王條款提出修改要求,保留好合同原件;三是選擇正規、有資質的訓練營,主動查驗其營業執照、教練資質、食品安全許可等證照,避免誤入無證經營的“黑營”。
相關部門應明確減肥訓練營的開辦條件,包括場地設施安全標準、人員資質要求等。消費者自身也應當理性看待減肥——快速減重的誘惑背后,往往隱藏著不可承受的風險。
結語:不要讓減肥變成減命
侯先生為籌備訂婚而來,帶著對美好未來的期待走進訓練營,卻再也沒有走出來。56天減重35斤的目標,折合每周約4.4斤,對于一個體重230斤的人來說,這樣的目標并非不可實現——但前提是科學的訓練方案、專業的健康監測、完善的安全保障。然而,當他身體不適、排便困難時,得到的只是一句“明天再去醫院”的建議;當他房門大開、燈亮整夜時,沒有人來詢問是否需要幫助。
減肥訓練營作為一門生意,追逐利潤無可厚非。但當商業模式與人身安全發生沖突時,法律要求經營者將后者放在首位。《民法典》設置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初衷,正是要求那些從經營活動中獲利的人,同時承擔起保護他人安全的責任。
目前,屬地派出所已介入調查,案件正在偵辦中。期待官方通報能給逝者家屬一個交代,也期待這一事件能推動減肥訓練營行業的規范化進程。減肥不該是減命,美麗的代價也不該是生命。對于那些仍在追逐“暴瘦”夢想的人來說,請記住:沒有什么減肥目標,比安全回家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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