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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員工李某剛剛入職公司 1 個月。
某天下班后,他在家里通過微信繼續和客戶溝通工作,還和同事討論業務。根據在案微信記錄,他從當天下午 17 時左右開始處理工作,一直持續到 20 時 25 分左右。
后來,李某剛在家中突發疾病猝死。
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一路打到再審。
公司說,李某剛才入職 1 個月,工作強度并不大,死亡前還休了兩天假,不存在所謂「過勞」。
而且公司制度明確禁止未經批準的加班,李某剛在家處理工作是個人行為,不是公司要求,更不是崗位職責的必要延伸。
再說了,公司對他的死亡也沒有過錯,認成工傷,對企業不公平。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 (2025)豫行申1235號 裁定里,先抓住了一個最關鍵的事實:
李某剛死亡當天,確實一直在處理工作。
法院看了這些證據:微信聊天記錄 、證人證言 、接警證明,法醫根據尸表、體溫、尸斑等作出的死亡時間初步判斷 。
這就把案子的爭議點拉到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上:人在家里處理工作,算不算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法院的回答是:算。
法院認為,李某剛的本職工作就是銷售,而他當天通過微信和客戶溝通的內容,正是上架銷售等本職工作內容。既然如此,他在家處理這些工作,就不能簡單理解成「下班后隨手回兩句」,而應認定為崗位職責的合理延伸。
法院更看重的是:你有沒有在實質履行工作職責。
只要答案是「有」,地點未必非得在公司,時間也未必非得卡在考勤表里。
公司還試圖抓另一個點:李某剛入職時間太短,不可能因為工作累死,所以不該視同工傷。
這個說法,高院也沒接。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講的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你注意,這條法不是在討論「是不是過勞死」,也不是在討論「員工入職多久」,更不是在討論「公司有沒有過錯」。
法院抓的是兩個關鍵詞: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在本案里,法院認為這兩個條件都夠了。
因為工傷認定,尤其是視同工傷,本來就不是過錯責任邏輯。
李某剛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微信記錄和證人證言足以證明其死亡前持續處理工作,居家辦公屬于其崗位職責的合理延伸,其死亡時間與處理工作的時間高度重合,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
所以,公司再審申請被駁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公司習慣于:下班后繼續在群里發任務 ,讓員工回家繼續盯客戶,默認銷售、客服、運營「隨時在線」,表面不批加班,實際一直吃員工下班時間,那一旦員工在這個過程中出事,公司再拿一句「我沒批準加班」出來,法院未必認。
說得再直白一點:你享受了員工下班后繼續干活的好處,就別指望出事時把責任切得干干凈凈。
如果真不希望這類風險蔓延,就得把這些問題寫實、管實:下班后哪些信息必須回,哪些不必回,哪些崗位允許遠程處理工作,哪些不允許。
法院不是在鼓勵員工「回個微信就算工傷」,是在提醒企業:不要一邊無限延長員工工作邊界,一邊又假裝這些邊界根本不存在。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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