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場景:預訂酒店時看到“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辦理健身卡時合同寫明“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為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購買網絡課程時協議規定“本協議生效后,學員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或者要求退還學費”;甚至汽車銷售合同中會出現“乙方不得自行退保險,如退保需賠償甲方三倍所交保險費用”等條款。這些由經營者單方制定、未與消費者協商、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面對這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消費者往往感到無奈又憤怒。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消費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明確規定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無效,從根本上改變了消費者在格式合同中的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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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確規定:格式條款的規制與無效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這一規定確立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如果經營者未對“霸王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消費者可以直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更為重要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情形: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這一規定為認定“霸王條款”無效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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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的相關案例
案例一:魯某因未能購得前往目的地的車票,在客房預訂成功兩小時后即在線申請退訂客房并申請全額退款。某客棧以魯某的退訂超過“限時”為由,拒絕退款。魯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客棧退還房費1281元。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某客棧在線接單,向魯某收取費用,雙方構成旅店服務合同關系。案涉“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條款雖在訂單首頁作出提示,但本案中,魯某因未能成功購買至目的地車票,在預訂酒店兩小時后即申請退訂,此時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棧完全具備再銷售客房的合理期間和市場條件,因此若按上述格式條款履行,則會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本案應以某客棧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退訂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合理確定雙方責任。最終判決某客棧向魯某退還房費1000元。
案例二:杭州張某某經營著一家網絡店鋪。一次直播中,店鋪主播將一串由黑酸枝木制成的手串,明確稱為“正宗小葉紫檀”材質,并承諾:“保真”“假一賠十”。消費者侯某購買手串后,送檢發現不是小葉紫檀材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賠償十倍價款1萬元。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主播人員在直播過程中的承諾構成雙方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張某某交付給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約定,而木制品首飾的原材料對其價值具有重要影響。“假一賠十”的承諾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但張某某應當履行。最終判決張某某賠償侯某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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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霸王條款”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面對“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采取多種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先,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指出格式條款的不合理之處,要求修改或刪除。其次,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求調解。消費者協會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經營者進行約談、調解。第三,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請求行政機關查處。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第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并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消費者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包括合同文本、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經營者宣傳材料等。特別是對于格式條款,應當注意經營者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是否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如果經營者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如果格式條款內容本身不公平不合理,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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