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 吳小妹,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系(2023)閩0582民初11075號股權轉讓糾紛案獨任審判員。
案件基本情況:
控告人與李陽春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由晉江市人民法院審理,案號為(2023)閩0582民初11075號。被控告人吳小妹在審理中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對關鍵證據矛盾視而不見、錯誤采信虛假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等行為,作出枉法裁判。該案雖經二審調解結案,但調解書系在外部壓力與律師誤導下作出,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控告請求:
1. 依法對被控告人吳小妹在該案中的違法審判行為立案調查;
2. 依法認定其存在“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及“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追究相應紀律及法律責任;
3. 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控告人。
一、審判組織嚴重違法:以普通程序之名行獨任審判之實
一審判決書明確載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但判決書落款僅有被控告人“審判員 吳小妹”一人署名,自始至終不存在合議庭其他成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普通程序應由合議庭審理,僅簡易程序可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涉及多方當事人、股權代持、公司擔保效力認定及關鍵證據真偽甄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存在重大爭議,依法應當組成合議庭。
被控告人適用普通程序卻由一人獨任審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獲得合議庭公正審理的程序性權利,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九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及《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辦理案件”。
二、對核心證據矛盾視而不見:選擇性采信虛假證據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李陽春是否真實存在“將30%股權作價350萬元轉讓給九龍山公司及王德輝”的交易。被控告人一方面確認了工商登記備案文件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卻完全無視這些備案文件與案涉《股權轉讓合同》之間的根本性矛盾。
1、2020年7月13日《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證明李陽春將30%股權以0.1萬元轉讓給王德輝個人,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根本矛盾是矛盾一(價格): 工商備案0.1萬元 vs 合同350萬元;矛盾二(對象): 工商備案王德輝個人 vs 合同九龍山公司及王德輝;
2、2021年7月6日市監局備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證明李陽春將其持有的公司剩余20% 股權以0萬元轉讓給福建農本實業有限公司,正式退出。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根本矛盾是:矛盾三(標的及來源):工商備案顯示2020年7月后李陽春僅剩20%股權,且該20%已于2021年7月6日以0元轉讓;而《股權轉讓合同》卻在同日就30%股權主張350萬元。
被控告人的違法之處:
1. 未經調查核實:面對同一天(2021年7月6日)簽署的兩份內容截然相反的文件,未依職權調查核實哪一份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 未經質證評價:對控告人當庭指出的證據矛盾,未在判決書中進行任何分析、對比或說理。
3. 選擇性采信:確認工商備案文件的真實性,卻無視其所證明的客觀事實,反而采信了未被備案、無王德輝簽字、且與工商檔案嚴重矛盾的《股權轉讓合同》作為定案依據。
工商登記檔案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其證明力遠高于一份未經備案的私下合同。被控告人的上述行為,致使判決認定的核心事實與在案有效證據直接沖突,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及《法官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枉法裁判”的特征。
三、對“90.5萬元款項”的性質認定與事實完全不符
一審判決認定“中谷公司支付李陽春90.5萬元”,該認定存在以下嚴重錯誤:
中谷公司從未支付該款項;款項性質也并非股權轉讓款;
證據顯示,該90.5萬元來源于陳正亮、李宗妹等案外人,并非中谷公司支付。一審法院在無任何證據證明上述案外人系受中谷公司委托的情況下,徑行認定為“中谷公司支付”,屬于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四、擔保效力認定公然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
一審判決認定中谷公司為其股東李陽春的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有效,直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被控告人的錯誤:
1. 主體身份認定錯誤: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李陽春仍是中谷公司的股東,身份明確。
2. 程序違法視而不見:被申請人及被控告人均未能舉證證明中谷公司就此次擔保召開了股東會并形成了有效決議。
3. 邏輯自相矛盾:被控告人以“中谷公司在合同簽訂后支付了90.5萬元”為由反向推定擔保有效。這一邏輯荒謬之處在于:履行行為不能倒推擔保合同合法有效。更何況,“中谷公司支付90.5萬元”這一前提事實本身就是錯誤的。
被控告人無視法律強制性規定,在無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擔保有效,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嚴重損害了控告人及中谷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被控告人行為符合“枉法裁判”構成要件
在本案中:
1. 被控告人對工商備案證據與《股權轉讓合同》之間的根本性矛盾視而不見,拒不審查、質證、評價或釋法說理,等同于“隱瞞”了足以推翻全案的關鍵證據矛盾。
2. 被控告人將案外人轉款錯誤歸入“中谷公司支付”,在無任何證據證明款項性質的情況下徑行認定為股權轉讓款,屬于“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
3. 被控告人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故意錯誤適用法律,屬于“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
上述行為直接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判決控告人承擔巨額付款責任,并導致控告人公司賬戶、核心設備被查封凍結,企業面臨停產危機,個人及家庭生活陷入極大困難,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
懇請貴單位依法立案調查,追究被控告人的紀律及法律責任,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公正。
#晉江市法院?張小燕副院長
#晉江市法院 洪志強 院長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王文龍 檢察長
#晉江市監察委員會 鄭永璘 主任
#晉江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蔡文卿 主任委員?
#晉江市人大常委會 林嘉達、孫晉展 副主任;陳長義 主任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法院楊凌珊((2024)閩05民終204號股權轉讓糾紛承辦人;現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林良楷(審判員)、何冠雄(審判長;原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林明容、鄭 敏 副院長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果 院長
#泉州市人民檢察院 第六檢察部(民事檢察監督和提請抗訴) 黃進賢主任
#泉州市人民檢察院 第九檢察部(控告和申訴) 黃挺進 主任
#泉州市人民檢察院 許金標 副檢察長
#泉州市委政法委 徐 麗 四級調研員
#泉州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張繼紅 主任
#泉州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李文生 主任委員
#泉州市紀委監委駐市中院紀檢監察組 胡向陽 組長;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第十檢察部(控告申訴檢察部) 吳展翼 主任
#福建省紀委監委駐福建高院紀檢監察組 黃清波 組長;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 鄔勇雷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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