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儲能科學與技術
4月9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治理監督管理規定》,文件明確提出:電網或電力設備設施出現的下列任一項情形判定為一項重大隱患:
并入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網的風電場、光伏電站、電化學儲能電站不具備國家標準規定的低電壓穿越能力、高電壓穿越能力、電壓控制能力、動態無功支撐能力和頻率運行適應性,或未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將有功功率控制系統、無功電壓控制系統投入運行,或未按國家標準要求完成并網試驗。
電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并落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或者未及時消除重大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力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電力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建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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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41號
《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治理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26年3月16日第2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鄭柵潔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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