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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有人轉發上海市民政局修訂后的《上海市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聊兩句。
《慈善法》規定了慈善組織作為適格的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地位,但是在實踐中,基金會等慈善組織作為單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的案例仍然非常有限,根據《中國慈善信托發展報告(2025年)》提供的數字,無論是件數還是資金規模,占比都沒有超過1%。
從 《上海市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中的規則可以看出,基金會管理的專項基金就是我之前說過的基金會受托管理的
——“不叫慈善信托的慈善信托”。
該辦法規定:
(1)專項基金不是基金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基金會是責任主體(第4條)。
(2)發起人和金輝簽訂的協議(合同)包括慈善目的,財產使用方式等。(第5條)
(3)確定的基金范圍(第7條)。
(3)專項基金財產的管理類似信托財產管理,專款專用,用于慈善目的。(第12條)
(4)剩余財產適用“近似原則”(第17條)。
這符合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受托管理、財產確定、專款專用,剩余財產適用近似原則的基本特征。
而且,專項基金由慈善組織作為受托人,還有非常明顯的優勢:
(1)不用履行慈善信托的備案程序;
(2)能享有慈善信托暫時還無法享有的稅收優惠待遇。
(3)慈善組織是實施慈善事業、實現慈善目的的專業機構。至少比信托公司專業。
當然有人質疑基金會等慈善組織的資產管理能力。根據該辦法,基金會也可以根據《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管理。當然也可以委托專業的機構如信托公司進行投資管理。
過去,不少基金會都管理著規模龐大的專項基金,例如,壹基金基金會在取得法人資格之前,就是作為某基金會的專項基金存在的。基金會管理專項基金是有一些經驗的,和受托管理慈善信托差不多。
所以,不要再說慈善組織不擅長受托慈善信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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