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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廉政,2026年兩高貪賄新規已于近期發布并即將施行。
從內容上看,新規整體意在統一司法尺度,但在法律語言的表述上,卻有一些精致的差異,不好解讀,只能談談個人的感受。
根據新法律,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標準調整為≥300萬;民營企業經營者挪用資金罪的入刑門檻統一為≥3萬元。不知道為什么,這讓我想起了一句古話。
其中有兩個細節:
一個細節是說,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標準,即“巨額”的定義,被大幅上調了。根據1998年的司法解釋,挪用公款超期未還,15萬至20萬元以上被認為“數額較大”,這說明時代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司法也在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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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細節是,民營老板過去挪用6萬元入刑,現在統一了,都是3萬,門檻拉平了,這叫一視同仁。但對國家工作人員用的是“立案”,對民營老板用的是“入刑”。
問題是,這兩個表達能算是一視同仁嗎?
主流媒體會解釋說沒有根本的差別,這在語言上是對的,立案不等于不判刑,也不等于比民營老板判得輕。但既然用了不同的司法表述,“立案”就有了一條生路。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歸還”挪用的款,且本來只是用于生活或營利,檢察院會認定情節較輕;如果用在非法活動上,“立案”就與“入刑”一致了。
但所有這些都不是我想說的,我只是想問,什么是一視同仁?是遇到好事一視同仁,還是遇到壞事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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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挪用公款與公民挪用公款的社會影響真的一樣嗎?
目前國際通例是重典治吏,以新加坡為例,超過80新元即違法,相當于429.34元人民幣,還不夠一頓飯錢,但鐵定立案。哪怕只貪幾十、幾百新元,通常判處1-2周監禁加罰款,有案底立即開除公職,不會另行調用,養老金、津貼全部取消。1991年,商務事務局長格林奈偽造單據,申請購車專項貸款數千新元,說是買新車,實際拿去還舊車債務,且已歸還,最后還是被判決罰款1.7萬新元,監禁1天,開除公職,永久取消50萬新元公積金和30萬新元退休金,從別墅搬到了出租屋。
這要算下機會成本,有點腦子的人,即便是個壞蛋,也輕易不會干這種賠本的買賣了。至于300萬以上,甚至上億,機會成本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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