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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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建設工程相關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因履行掛靠協議產生糾紛,被掛靠人或掛靠人以雙方糾紛與建設工程相關為由,主張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其依據是認為掛靠協議糾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范疇,應適用專屬管轄規定。
那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發生的掛靠協議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最高院2020年《河北力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邵堅合同糾紛管轄案》中明確:
專屬管轄的適用具有嚴格范圍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協議糾紛,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應按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本案焦點問題為,河北力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被掛靠人)與邵堅(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協議糾紛,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邵堅以河北力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名義承接工程勞務,力筑公司收取管理費,邵堅自行組織施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雙方之間形成典型的掛靠經營關系,該事實已被另案生效判決確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同時,結合司法實踐及相關裁判規則,該專屬管轄規定僅適用于發包人與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之間,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
從以上條款和案情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核心是圍繞工程施工、價款支付等外部權利義務展開,而掛靠協議糾紛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圍繞管理費收取、資質使用、責任承擔等內部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二者法律關系性質不同,掛靠協議糾紛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范疇。
此外,專屬管轄的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從本案案情看,雙方爭議的核心是掛靠協議的履行,而非工程施工本身,與建設工程的不動產屬性無直接關聯,不符合不動產專屬管轄的適用條件。因此,一審法院若將本案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適用專屬管轄,依據不充分。
邵堅提出的本案系掛靠協議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抗辯主張和理由成立,應予支持;本案應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管轄規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周軍律師提醒,專屬管轄的適用具有明確的法律邊界,區分糾紛性質是判斷是否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協議糾紛,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定性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避免因管轄異議導致訴訟拖延,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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