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欒海明
4月22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歷下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宣傳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歷下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譚樹杰通報202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白酒商標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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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業公司通過持續創新與品牌運營,多年來在其白酒產品上使用“白某”標識,形成無復雜包裝的產品特色,并進行了大量的推廣宣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于2021年成功注冊“白某”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白酒產品上。B酒業公司于2019年生產銷售了一款標注“某某府、白某”的白酒。
A酒業公司認為B酒業公司的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B酒業公司則認為其生產被控侵權商品時,A酒業公司尚未注冊“白某”商標,且該商標核心詞匯“白某”并非臆造詞,其在產品上已標注了自有商標“某某府”,標注“白某”字樣僅是介紹包裝方式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使用,不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A酒業公司遂將B酒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本案主審法官張晨艷審理認為,構成詞匯描述性使用的標注是指使用詞語本來的含義,即第一含義,“白某”一詞的第一含義并非用來描述酒類產品的包裝方式,經過A酒業公司多年的推廣宣傳才賦予了該詞指向酒類產品簡約無紙盒包裝的第二含義,并使得該詞匯與其產品具有緊密的關聯性。B酒業公司的產品生產時間雖在“白某”商標注冊之前,但A酒業公司在B酒業公司生產侵權產品前即對該標識的產品進行了大量的推廣和宣傳,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B酒業公司的產品不具有影響力,故B酒業公司生產銷售帶有原告商標標識產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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