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世界上存在“狗理”,有一只狗在主人的指使下咬了人,這只狗會不會心安理地對受害者說“我受主人委托咬你的,這事和我無關,你覺得不對就找我的主人的。”我想,狗是不會這么不講理的。證據就是受主人唆使咬人的惡狗,如果見到被咬者拿著棍子靠近,它為止防止被打會跑得遠遠的。可見,狗也知道自己咬人是理虧的,所以它沒有底氣和受害者講“狗理。”
然而,有些精通法律的大律師,卻可以“受當事人委托”為由,在法庭上隨意故意撒謊誣訐,被戳穿之后還振振有詞地說他這是忠于當事人委托,雖然是撒謊,也和他完全沒關系。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就遇到這樣的知名律師。
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于XX等人“合伙”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元。因為于XX阻撓,根本沒法清算。2023年打過一次官司,白白花了幾萬元律師法訴訟費,一分錢都追不回來。我氣憤不過,辭職跟這事,竟然發現王XX轉到轉到三亞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資款中,有三十多萬元被從柜員機以現金方式取走。不用說,這些資金是被于XX侵占了,否則現在電子支付這么方便,誰會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自找麻煩去取現金呢?我讓王XX向公安報警,公安召于XX詢問后,讓她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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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認取款謊稱不知案涉資金下落
(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出庭,由陳長奮大律師和他的徒弟陳瑩全權代理。2023年那次訴訟,也是他們代理于XX的。陳長奮律師不承認于XX從柜員機取款,聲稱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并且故意撒謊說取款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銀行卡和U盾寄給王XX。為什么說陳大律師故意撒謊呢?因為取款發生在2019年初,2023年那次訴訟他們明確說2019年4月于XX才僅把路益公司的U盾寄給在廣州的王XX的,現在為了幫于XX賴掉從柜員機取款,故意虛假陳述說2018年底他就把銀行卡和U盾寄給王X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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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謊稱取款發生之前把卡和盾給王XX了
不過,陳大律師以為死無對證的謊言卻被我發現破綻,我指出有于XX涉案時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以此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他手上。于XX沒法回應質疑,核實筆錄時陳大律師把于XX否認取款的筆錄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提交庭后答復承認取款,稱那些現金是王XX安排他取用于合伙的,但沒法提供任何證據,王XX則提供書面證據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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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得不庭后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
這個案子判決得很離奇,現在還在申訴中。不過,陳大律師在庭上故意撒謊是禿子頭上的蒼蠅,明擺的。因此,我根據《律師法》,對他進行投訴,并且在網上撰文對他這種違法行為進行譴責。陳大律師很快就知道我投訴他,氣勢洶洶地發律師函過來微信,說我侮辱、誹謗他。他在法庭上的陳述,完全是受當事人的委托,言下之意,雖然他撒謊了,但僅是他當事人的責任,和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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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在律師函中繼續撒謊
我就不明白,狗受主人之命去咬人,還會被人打,有獨立人格,以法律作為看家本領的律師,怎么故意撒謊陷害對方,卻只是當事人的責任,和故意撒謊的律師無關?難道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比狗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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