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中醫診所用一個一次性采血針頭給15個人采血,診所負責人稱,“那名員工不懂,亂操作,我們已把他開除了。”
2026年4月10日上午,中赫(杭州)中醫診所在杭州濱江區某小區進行義診。根據網友發布的視頻,當天在義診臺處,檢測血糖時,有居民問:“采血那個針是哪種針?”、“你這個針頭是不是只有一個?”、“這么多人采血就一個針啊,重復給人使用,乙肝、丙肝、aids都會傳染的,你說怎么辦?這是嚴重違規的。”
4月16日,有記者聯系涉事診所,診所負責人說:“他們有些焦慮,我們已幫助他們去做了體檢,并打了AIDS阻斷針、乙肝疫苗等。”
4月17日,杭州濱江區衛生健康局就此事發布情況通報。通報稱“經核查,現場采血操作人員未取得相應衛生專業技術執業資質,嚴重違反手指末梢血采血操作規范,存在一次性采血針違規重復使用問題。”濱江區衛健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法律法規,給予警告,并處罰款,責令整改,目前該診所已停業整頓。
同時,公告還稱,“經公安機關調查,涉事人員無主觀故意,因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導致事件發生。”
也就是說,涉事的中醫診所僅受到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操作人員更是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其實,濱江區衛健局的這份情況通報可以說是避重就輕。
首先,情況通報將在小區“義診”偷換成“小區便民服務活動”。根據《衛生部關于組織義診活動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義診組織單位在開展義診活動前15日到義診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雖然現在已經沒有衛生部了,但是該備案管理規定依然有效。將“義診”這個概念偷換成“小區便民服務活動”,就回避了該中醫診所是否就此次義診活動向濱江區衛健局備過案這個問題。
其次,中醫診所在義診備案過程中需要向衛健局提供義診情況說明,內容包括開展義診的時間、地點、義診的內容,參加義診的醫務人員數量及其從事專業等。參加義診的人員必須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執業注冊的醫務人員。組織義診的診所的法定代表人還要簽發責任承諾書,承諾在義診中不從事商業活動,不誤導、欺騙公眾,不聘請、雇傭非醫務人員提供醫療、預防、保健咨詢,不妨礙公共秩序。如果中赫(杭州)中醫診所依法進行義診備案,濱江區衛健局也能及時掌握義診人員是否具有合法資質的信息。
最后,雖然中醫診所在我國法律框架內是醫療機構,但是中醫診所只具備診療資格,而不具備醫療資格,不能進行采血類有創操作。根據《中醫藥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中醫診所應當將診所的診療范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才可開展執業活動。根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中醫診所的服務范圍,是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所以,對中醫診所來說,采血這種有創性操作屬于明令禁止的違規項。即使采血人員具備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但是如果其在診所執業,其依然要遵循診所的診療范圍,不能超范圍診療。更何況涉案的采血人員未取得相應衛生專業技術執業資質。
在《情況通報》中,我們甚至看不到本應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具體內容。如果罰款的金額很小,而通過義診招攬客戶帶來的利益更大,那么這種不痛不癢的行政處罰反而會讓更多的診所效仿該違法行為。
所以,我認為這并非只是一個行政案件,還涉及嚴重的民事侵權,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對這樣的公共事件,濱江區衛健局不能僅以警告、罰款了之。濱江區衛健局更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公安機關來認定涉事人員是否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下一個視頻我將分析該中醫診所和采血人員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哪個罪名?也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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