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個視頻,我分析杭州市濱江區衛健局發布的《情況通報》中存在避重就輕的問題,并指出“用一個針頭給15個人采血”這件事并非只是一個行政案件,還涉及嚴重的民事侵權,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么,這個行為為什么會涉嫌犯罪?又會涉嫌什么罪名呢?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非法采集血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就構成非法采集血液罪。
首先,在這個案件中,無論是《中醫藥法》還是《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都沒有規定中醫診所可以進行采血類有創操作。什么叫有創操作,就是會刺破皮膚、黏膜,或者進入身體內部的操作,這些就是有創操作。涉案的中赫(杭州)中醫診所,明顯超過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血液采集。涉案的操作人員明知道自己沒有相應衛生專業技術執業資質,依然從事有創操作,很明顯有非法采血的間接故意。不知道法律并不是認定有犯罪主觀故意的擋箭牌。所以,杭州市濱江區衛健局代替公安機關來認定涉事人員無主觀故意既不合適也不準確。
其次,非法采集血液罪的入罪標準是危險犯,而且是具體危險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有五項,其中一項是“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衛生器材,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很明顯,濱江區衛健局在《情況通報》已經確認了中赫(杭州)中醫診所存在使用一名非衛技人員從事診療活動,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而且也承認了該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了感染風險。
最后,也是最有意思的,杭州市濱江區衛健局一方面在《情況通報》中很快地就替公安機關認定涉事人員無主觀故意。另一方面又稱“為最大限度排除感染風險、保障人員安全,我局將會同屬地街道、社區持續跟蹤隨訪,對相關人員按事發后1個月、3個月、6個月分階段開展檢測。”我們都知道,從感染者被病毒感染到體內被檢測出病毒,大概有幾周到幾個月,甚至數年的窗口期。假如在6個月后,相關人員發現其感染病毒,那么涉事人員就不是危險犯那么簡單了,而是有確鑿危害結果的結果犯。濱江區衛健局現在就擅自認定“涉事人員無主觀故意”是不是太早了一點。
所以,涉案的中赫(杭州)中醫診所及相關的操作人員既有違法采血的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其行為又造成“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性,涉案診所及相關操作人員已經涉嫌非法采集血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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