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鹿青松
4月23日,山東法院舉辦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新聞發布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徐興軍發布了2025年山東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山東魯某農業良種有限公司系某小麥植物新品種權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該小麥植物新品種權于2024年5月1日期限屆滿終止。山東魯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分別于2023年9月、2024年6月委托案外人繁殖、加工某小麥種子,并于2024年8月銷售某小麥種子。山東魯某農業良種有限公司認為山東魯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法院判令山東魯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山東魯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則主張涉案小麥植物新品種權期限已屆滿終止,其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魯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涉案小麥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期內生產、繁殖被訴小麥種子,其行為侵害了山東魯某農業良種有限公司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山東魯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被訴小麥種子行為系其生產行為的自然延續和結果,銷售獲利可以作為確定生產行為獲利的參考,綜合考慮被訴種子核定產量、市場銷售價格等因素,法院判決山東魯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據了解,本案是正確認定隱蔽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加大種業司法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例。為獲取市場先機和規避法律責任,侵權人會在相關植物新品種權有效期即將屆滿前生產該品種繁殖材料,并在該品種權屆滿后立即銷售,即采用臨期生產與到期銷售模式。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品種權屆滿前后實施生產、繁殖及銷售的行為性質,明確了品種權屆滿后的銷售獲利可以作為該品種權屆滿前侵權獲利的考量因素,有力打擊了意圖利用品種權有效期逃避侵權責任的不法行為,有效保護了品種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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