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某在停車場擺弄魚竿,不慎觸碰到上空高壓導線,不幸觸電身亡。因賠償協商無果,麥某家屬起訴涉事多方索賠66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西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供電局已盡管理義務,麥某存在重大過失,按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酌定供電局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185028.8元;停車場經營者及地塊管理者分別擔責20%、10%,分別賠償185028.8元、925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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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2024年10月6日12時許,麥某到某停車場內取車時擺弄自己的魚竿,不慎觸碰上方的高壓導線,引發觸電事故身亡。現場的高壓電線電壓為35kV,經營者為某供電局,電線桿上掛有警示牌,內容為“嚴禁未經安全交底在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起吊、開挖、堆土和灌漿等作業,35-110千伏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平行延伸10米范圍內的區域,施工人員及機械必須與帶電導線保持5米以上距離”。
案涉停車場的經營者為韋某,地塊的管理者為某公司,停車場內以沙石平整,雜草叢生,未施劃車位進行有序停放。停車場內安插兩根高壓電線桿,高壓導線貫穿停車場部分區域。事發當日,高壓導線下停放了數輛重型貨車。2025年6月6日,經現場勘察,各方確認高壓導線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6.29米。另查明,《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中規定,35kV-66kV導線在“人口密集地區”的離地最低距離為7米,“人口稀少地區”的離地最低距離為6米。
法院認為,經現場勘察,各方確認高壓導線距離地面為6.29米,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同時,現場的警示牌內容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供電局已盡警示義務。受害人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審慎觀察周圍環境,在高壓導線下擺弄釣魚竿,對于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法院確認供電局已盡管理義務,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按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酌定供電局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韋某作為停車場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明知場內有高壓導線、存在安全隱患,未設置警示標志,還默認車輛停放在危險區域,未善盡安全保障義務,酌定其承擔20%賠償責任。某公司作為地塊管理者,享有“管理費”收益,其明知地塊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未及時制止韋某不當的管理行為,存在過錯,酌定其承擔10%賠償責任。按照責任劃分,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張莉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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