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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沒續簽勞動合同后的二倍工資,只要勞動關系還在,最后一起去仲裁就行。
這次江蘇這個案子,法院的判罰很說明問題。
因為一審和二審,對二倍工資時效怎么起算,完全不是一個算法。
一審說:從違法狀態結束后,整體算一年。
二審說:不是。一筆一筆、逐月算。
事情是這樣的:葛某于 2022 年 2 月 1 日入職江蘇某公司,雙方簽了一份到 2023 年 1 月 20 日止的《合同書》,月工資7800 元。
合同到期后,雙方勞動關系繼續,但公司沒再續簽新的書面勞動合同。
2024 年 6 月 9 日,葛某離職。
2024 年 7 月 15 日,葛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85800 元。
仲裁支持了。
公司不服,起訴。
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只有一個: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到底怎么起算?
是像很多人習慣理解的那樣,等整個「未簽合同」狀態結束后,再統一算一年?還是說,二倍工資本來就是按月產生,那時效也應該按月一筆一筆地算?
這兩個理解,差得非常大。
一審法院站的是第一種思路。
一審認為,二倍工資本質上是對公司違法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所以時效應當從這種違法狀態結束后開始統一起算。
本案里,二倍工資計算期間是一整段,從 2023 年 2 月 20 日到 2024 年 1 月 19 日。
于是,一審的邏輯就是:既然這一整段違法狀態到 2024 年1 月 19 日結束,
那仲裁時效就從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算一年。
葛某 2024 年 7 月就申請仲裁,當然沒過時效。
所以一審直接判公司支付85800元。
這個思路,過去很多地方其實都這么干。
對勞動者來說,也更友好。
但二審改了。
江蘇二審法院在 (2026)蘇04民終992號 判決里直接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經講得很清楚,二倍工資是按月計算的,不滿一個月按實際工作日算。
既然是按月產生,勞動者每個月沒拿到這筆錢時,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那仲裁時效當然也應當逐月分別起算。
二審的態度很干脆:二倍工資不是一整坨一次性冒出來的,是每個月都單獨長出來一筆。
既然每個月都知道自己沒拿到,
那時效也應該每個月自己跑自己的。
這一下,一審那種「整體打包算」的思路,就被打掉了。
按這個算法,葛某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申請仲裁,那么:
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間對應的二倍工資,已經超過一年仲裁時效。
這一段,拿不到了。
最后二審只支持了: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共 51580 元。
也就是說,同樣是一個「沒續簽合同」的事實:一審判 85800 元;二審改成 51580 元,差了快三萬。
這就是時效算法帶來的現實后果。
這個案子真正的殺傷力,在于:以后勞動者不能再想著拖到離職時一起算總賬。
因為按二審這個思路,拖一天,就可能少一筆。
拖幾個月,前面的錢就一段一段過期了。
二審法院抓的不是「公司壞不壞」,而是時效制度本身的功能:時效制度就是逼權利人及時行權。
你知道公司沒續簽,你也知道自己每個月沒拿到二倍工資,那你就不能一直拖著,最后再一把梭。
這個案子真正提醒企業的是:趕緊補簽。
因為只要沒補簽,二倍工資還是會按月往上長。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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