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云南鎮雄縣公安局原打黑除惡偵查大隊大隊長、副局長汪劍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劍武分管全縣的涉黑、涉惡案件、有組織性的刑事案件工作,已經有大量的證據反映吳學忠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表現出涉惡特征,汪劍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未盡督促責任,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導致吳學忠犯罪團伙“坐大成勢”,成長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本案審理階段,汪劍武否認檢方的指控,辯稱其與他人的交往系正常人際關系往來,而吳學忠惡勢力團伙案,則“自始至終與打黑大隊無任何職責關聯”。
法院認為,該犯罪團伙成員多次實施了新的違法犯罪行為,汪劍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與該社會危害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造成該結果,是多方面的原因,不僅只是汪劍武的過失,故對其從輕處罰。
“入股”投資建設小山峽景區
距離鎮雄縣城區約20公里處的小山峽景區,集峽谷、溶洞、山水景觀于一體。該景區由云南一座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2019年4月27日,就項目開發,該公司與鎮雄縣舉行了簽約儀式。
云南一座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是鎮雄籍砂石商梁某明。綏江縣人民法院指控,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汪劍武利用其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職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以及影響力,以借為名,多次收受梁某明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39.996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汪劍武曾擔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偵查大隊大隊長、副局長。4月19日,指著身后門可羅雀的小山峽峽谷,他說:“我當年是借款參與投資建設景區,但判定的是我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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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汪劍武在景區“小木屋”前
刑事判決書記載,2017年因游某宇追砍梁某明案,應梁某明請托,時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打黑大隊大隊長汪劍武安排民警抓捕游某宇,由此梁某明與汪劍武認識交好。梁某明為尋求汪劍武的保護與關照,多次送錢給汪劍武,汪劍武利用其職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以及影響力,以借為名,多次收受梁某明的財物。
刑事判決書顯示,汪劍武利用職務之便,為梁某明追討債務及孩子落戶提供幫助。2019年4月,梁某明在鎮雄縣投資開發小山峽旅游項目,同年9月,梁某明邀約并“借給”汪劍武50萬元用于入股小山峽旅游項目。另,梁某明將小山峽景區300平方米左右空地送給汪劍武、王某林、常某舉用于經營餐飲店,汪劍武妻子以無錢修建餐飲店為由向梁某明“借款”10萬元,實際該餐飲店由王某林、常某舉二人出資修建。2020年4月底,汪劍武妻子再次以經濟困難為由向梁某明“借款”6萬元。2020年5月,梁某明邀約汪劍武夫婦購買伴山智慧生態城房屋,并“借給”汪劍武夫婦61.9967萬元。
另查明,經梁某明向小山峽景區項目管理部原部長熊某平提議,由熊某平租賃餐飲店旁空地并支付8萬元租金給汪劍武夫婦。2020年4月,梁某明將小山峽景區內占地80平方米左右的場地送給汪劍武從事經營活動,汪劍武修建小木屋一間,后小山峽景區項目負責人陳某租用該場地,汪劍武夫婦收取租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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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餐館,因景區經營不善目前閑置
被指為惡勢力充當了“保護傘”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汪劍武還被指玩忽職守,使得當地一惡勢力團伙“坐大成勢”。
檢方指控稱,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被告人汪劍武在擔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嫌的多起犯罪行為,已有證據、線索表現出涉惡特征,而未作為涉黑惡案件偵辦,也未跟蹤督辦到位。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被告人汪劍武在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隊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相關工作職責,導致該案久拖不決,該團伙成員再次實施了新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經人民法院判決,該案為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二審法院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鎮雄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大隊的工作職責,系負責全縣涉黑涉惡案件和其他組織性較強的重大案件的偵辦,汪劍武在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大隊大隊長、副局長主持或分管打黑除惡大隊期間,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明知道吳學忠等人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行為,有涉惡的可能,未及時組織人員偵破案件,也未盡到督促責任,導致吳道平、吳學忠犯罪團伙“坐大成勢”,該犯罪團伙成員多次實施了新的違法犯罪行為,最終吳學忠團伙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汪劍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與該社會危害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客觀上為該惡勢力充當了“保護傘”,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但造成該結果,是多方面的原因,不僅只是汪劍武的過失,故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掌握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以來,吳道平、吳學忠等人先后取得鎮雄縣西環路社區上溝村民組境內的天源采石場、杜家溝1號、2號采石場的采礦許可權,為了維護各自采石場的利益及同他人爭奪該區域內其他采石場的開采權,被告人吳道平等人以親情為紐帶,逐步形成了以吳道平為糾集者,吳學忠等人為固定成員的家族惡勢力團伙。長期以來,該犯罪團伙為了維護各自采石場經濟利益,對西環路上溝組村民隨意實施毆打、恐嚇,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一系列犯罪行為,在該區域內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被告人吳學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最終被法院判處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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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劍武
證言前后不一未影響法院認定
被告人汪劍武辯稱,梁某明追討債務、辦理戶口均系其工作職責以及與梁某明的親戚朋友加弟兄關系,并非利用職務便利條件,也沒有為梁某明謀取利益。其與梁某明之間系正常的借貸關系,不是受賄行為;吳學忠案由西城派出所負責,其組織偵辦才得以破案,其履職到位,不構成犯罪。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案中,行賄人梁某明的證言前后不一。被告人汪劍武認為,梁某明的證言是偽造、違法取證所得,應采信梁某明出庭作證否認行賄的證言。
一份辯護人呈交給法庭的《同步錄音錄像法律意見書》指出,梁某明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存在多處不一致。如同步錄音錄像中,調查人員問梁某明為何不叫汪劍武寫借條,梁某明未作答,但筆錄中卻記載:“因為汪劍武是公安局副局長,我實在不好叫他打借條。”梁某明在同步錄音錄像中稱,“其實我在鎮雄做生意,汪劍武管刑事的,他根本無權力管得了我。我認識當官的多,真要幫忙也輪不到他。”筆錄中卻記載為:“我想他是公安局副局長,以后很多事情要請他關照”。
關于梁某明詢問筆錄的證明效力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在刑事訴訟中,梁某明的證言并非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故對辯護人提出詢問筆錄系非法證據的意見,不予采納。梁某明當庭陳述的證言,與在監察機關陳述不一致,其之前的證言與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也有較大差異。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第二十二條“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重視對訊問錄音錄像的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四)訊問錄音錄像與訊問筆錄的內容是否存在差異。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錄音錄像為準。”的規定,以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為準。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第四十八條:“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與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梁某明對當庭翻供并未作出合理解釋,故采信同步錄音錄像中梁某明自己表述認可的內容。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汪劍武利用職務之便,以借為名收受賄賂的事實,證據來源合法,證明的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法院予以確認。
一名辦案人員因濫用職權罪服刑
2024年9月,綏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汪劍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刑期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汪劍武上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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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內景
在汪劍武上訴期間,辦理汪劍武案件的原鎮雄縣紀委縣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秦小玲,因涉嫌濫用職權被依法追責。
昭陽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秦小玲于2021年8月26日被昭通市威信縣監察委員會留置,于2022年2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3月4日執行逮捕。與秦小玲同步被查的,還有原鎮雄縣委第五巡察組巡察專員朱紹東。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秦小玲任鎮雄縣紀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在辦案過程中,秦小玲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向非審查調查組工作人員朱紹東泄露案情,讓其查閱相關卷宗、修改報告、參與詢問審查調查對象等。2022年,昭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紹東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秦小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汪劍武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的前期辦案人員秦小玲未經批準,擅自讓沒有辦案資格的朱紹東參與本案的部分調查工作,原判未調取秦小玲、朱紹東濫用職權案卷宗材料。昭通中院認為:經查,原判以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調取確有不當。
二審階段,法院調取了與本案有關的部分卷宗材料。本案的前期辦案人員秦小玲未經批準,擅自讓沒有辦案資格的朱紹東參與本案的部分調查工作,在此過程中朱紹東還收受了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財物,二人已被定罪處刑,朱紹東主要進行宏觀上的建議和參謀,之后能夠彌補的工作都開展了。且根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秦小玲和朱紹東就是為了打擊報復汪劍武,不影響對汪劍武的定性及處理。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目前,汪劍武仍在舉報當年另一名辦案人員李某國檔案造假。對其舉報,李某國回復稱不實,“有關方面在調查”。紅星新聞記者從昭通市紀委監委獲悉,汪劍武的舉報事項已被受理,目前尚未作出結論性回復。
紅星新聞記者劉木木 攝影報道 發自 昭通鎮雄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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