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陳某因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家庭生活開支完全依賴劉某。2025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劉某對陳某實施毆打,造成陳某聽覺、視力受損。劉某在知曉陳某如不接受系統治療將產生不可逆后果的情況下,拒絕為陳某辦理入院手續,并在陳某自行入院后拒絕支付醫療費用,強制其出院。陳某妹妹為陳某墊付了入院期間相關費用。陳某因擔心劉某拒絕負擔后續復查醫療費用以及可能實施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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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認為,劉某在實施毆打行為后,利用其家庭經濟支配地位,通過拒絕支付醫療費用、剝奪就醫機會等方式實施經濟控制,形成持續性精神壓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該毆打行為與經濟控制構成疊加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劉某對陳某實施家庭暴力;二、責令劉某支付陳某因本次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裁定書送達后,人民法院依據“一站式”聯動閉環干預機制,向轄區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監督劉某履行裁定內容。在多方聯動下,劉某主動償還陳某妹妹墊付的款項,并依醫囑陪伴陳某復查。為徹底解決經濟實力不對等這一根本問題,人民法院聯合公安機關、婦聯、殘聯及屬地社區進行綜合風險評估后,根據殘疾人就業政策及陳某身體條件,為陳某制定相關崗位長期培訓計劃,幫助其實現經濟獨立。
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進行必要醫療等方式剝奪配偶經濟自主權,迫使其恐懼、自卑、無助,不敢離開、無法獨立生活,從而服從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僅明確認定此種經濟控制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進一步聯合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綜合解決方案,通過幫扶就業,從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擺脫經濟控制、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為破解經濟控制型家暴難題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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