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云南元陽一男子為灌溉荷花,在河道內私自安裝抽水泵并違規私接電源,長期帶電運行且未設置危險警示標識,設備漏電致一名路人涉水捕魚時觸電身亡。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判決書。
元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2月份,譙某在元陽縣南沙鎮濱河路一空地種植荷花。為方便取水灌溉,他購買了一臺水泵放置在排沙河里,未向電力部門進行報備,私自接通電源后,水泵一直未斷開電源,同時他未在抽水泵位置處標注相關危險標志。
2025年3月29日12時許,白某甲到此處捕魚時觸電,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現場勘驗,該抽水泵存在漏電現象。昆明某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白某甲死亡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電擊死。
案發后,譙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共計人民幣50.66萬元,并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譙某未經電力部門許可,私自接通電源后將水泵置于河道內,且未放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潛在和現實的威脅,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終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該行為屬于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被告人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處被告人譙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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