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普通白酒換上名優白酒的包裝就可身價翻倍、賺取暴利?這種知假售假行為侵犯名優白酒的商標專用權,破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屬于違法行為。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侵犯商標權糾紛案并就此類糾紛源頭治理向相關部門制發司法建議。
原告瀘州老窖公司系“國窖”和“國窖1573”商標的專用權人。因某經營部先后兩次銷售侵犯瀘州老窖公司上述商標的產品,瀘州老窖公司分別于2024年9月、2025年3月訴至法院,要求某經營部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后雙方均自愿進行和解并撤訴。最后一次和解時雙方在《和解協議》中約定,某經營部保證不再實施侵權行為,若違反約定將支付違約金20萬元。
2025年7月,經瀘州老窖公司申請,公證人員會同公司代理人通過外賣平臺在某經營部下單購買2瓶標有“國窖1573”的白酒。公司代理人收到白酒后,某經營部撤銷訂單并退款。經鑒定,所購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
瀘州老窖公司認為,某經營部重復侵犯自身商標專用權,主觀惡意極大,造成嚴重經濟和商譽損失,訴至法院要求某經營部停止侵權并支付違約金20萬元。某經營部辯稱,訂單已經取消,自己并未銷售侵權產品且無法承受高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瀘州老窖公司代理人已實際付款并收到商品,案涉交易行為已經完成。某經營部在交易完成后撤銷訂單并退款系發現交易被取證后采取的補救措施,不能否定其已實施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某經營部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瀘州老窖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對瀘州老窖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由于某經營部前兩次被訴侵權行為先后以和解、撤訴方式結案,法院未對其行為合法性作出最終評判,針對本案“新發生”的侵權行為不存在納入前訴裁判既判力范圍問題,故瀘州老窖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持。
同時,案涉《和解協議》中的違約金是雙方基于商業判斷、對再次侵權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的預先評估,是某經營部在明確知曉后果的情況下自愿作出的承諾,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為獲得前次侵權糾紛和解機會而自愿承擔的風險,理應遵守。
法院判決,某經營部立即停止侵害瀘州老窖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00元。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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