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加價牟利,翻供稱自己“純幫忙零獲利”意圖脫罪。面對毒販精心編織的謊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檢察官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讓人民幣冠字號(紙幣唯一標識編碼)“開口說話”。經該院依法提起公訴,2025年11月20日,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2萬元。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
2025年1月21日,余某(另案處理)向彭某提出要購買200顆麻果(新型毒品)。彭某隨即聯系上線汪某,在得知對方開價每顆50元后,彭某在未向余某透露毒品來源的情況下,告知麻果時價為每顆55元,意圖從中賺取差價。
次日,余某攜帶1.1萬元現金與彭某碰頭,二人一同前往汪某的租住處。行事謹慎的彭某讓余某在樓下等候,自己上樓與汪某接洽,以1萬元的價格購得200顆麻果。幾分鐘后,彭某將裝有毒品的紙盒交給余某。
根據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禁毒支隊下發的涉毒線索,警方提前在交易現場周邊布控,交易結束后,民警將二人當場抓獲。警方從余某處查獲麻果200顆,經鑒定凈重為18.77克;從彭某身上查獲現金4700元,其中褲子口袋內有1000元,上衣口袋內有3700元。同日,汪某落網,警方在其住處查獲毒資1萬元、麻果335顆,凈重為31.41克。經鑒定,查獲的麻果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5年2月,該案移送江漢區檢察院審查逮捕。“那1萬元錢就在我手上轉了一道而已,我一分錢都沒拿!”偵查環節作有罪供述的彭某,在檢察官提訊時改口稱自己只是受余某委托幫忙“代購”毒品,未實際參與販賣,也未曾牟利。
面對突如其來的翻供,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復核了公安機關提訊彭某的錄音錄像資料,證實了取證過程合法合規,也確認彭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其本人自愿、有效陳述。這份經核實有效的有罪供述,與案件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共同指向彭某涉嫌販賣毒品的基本犯罪事實。
冠字號比對還原真相
2025年2月28日,為進一步查明交易過程及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承辦檢察官在依法作出批捕決定的同時,制發了繼續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核查毒品交易細節,重點調取余某當日攜帶現金的銀行取款記錄及紙幣的冠字號明細,同時提取毒資、毒品及包裝上的指紋等痕跡。
審查起訴環節,彭某仍百般抵賴。承辦檢察官堅持依靠證據還原真相,一方面,逐分逐秒查看公安機關訊問視頻,對彭某供述的關鍵細節進行“定格式”核查;另一方面,趕赴監獄補充訊問已被判刑的余某,固定其供述“直接向彭某購買毒品且不知來源、非托購”的相關證言。
根據繼續偵查提綱要求,警方調取的銀行取款記錄及紙幣的冠字號明細,在此刻發揮了重要作用。冠字號明細與從彭某身上查獲的紙幣的冠字號比對結果顯示,公安機關從彭某褲子口袋內查獲的1000元紙幣的冠字號,與余某當天攜帶毒資中的部分紙幣的冠字號完全一致。也就是說,這筆未交給汪某的錢款,正是彭某通過加價私吞的非法所得。
認定販賣毒品罪既遂
2025年8月,江漢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彭某、汪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6日,案件開庭審理。
汪某的辯護人提出,在汪某住處查獲的31.41克毒品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請求從寬處罰。“首先,對于從販毒人員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其次,因該案無足夠充分、相反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汪某住處查獲的毒品并非用于販賣,故上述毒品也均應認定為用于販賣的毒品。”承辦檢察官依據相關辦案指引,嚴謹論證汪某住處的毒品已處于“待售”的交易狀態,具有十分緊迫的危險,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最終獲法庭采納。
法庭上,彭某一口咬定自己未獲利、未參與販賣。對此,承辦檢察官當庭出示了包括冠字號比對記錄、銀行取款憑證、訊問視頻資料等在內的一系列證據,清晰還原了彭某聯系上線、抬高報價、收取毒資、購毒交付的完整過程,指出其行為屬于販毒鏈條上的重要一環。證據面前,彭某無法自圓其說。
2025年11月20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全部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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