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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的管理層尤其是負責人,應轉變經營觀念,切實增強企業自主反腐敗的緊迫性和行動力。企業反腐不僅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更是企業自身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生性需求
文|《財經》記者 王麗娜
編輯|蘇琦
自5月1日起,民企人員貪腐行為,定罪量刑標準將看齊公職人員。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
解釋二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是民營企業人員貪腐中的高頻罪名,定罪量刑標準提高后,將對民企反腐產生深遠影響。
此次解釋二出臺背后,有何深意,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將如何適應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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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背后,有何深意
這是時隔十年后,兩高就貪污賄賂案件再次出臺司法解釋。解釋二出臺后,將依法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懲治力度,落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完善積極退贓認定規則。
其中,有關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引起公眾關注。這幾個罪名,是民營企業領域犯罪的高頻罪名。
新規施行后,將明顯提高對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此前,2016年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也就是說,解釋二取消此前按照相應倍數執行的標準,對貪污賄賂刑事案件,改為同一數額標準執行。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創始主任張遠煌,對《財經》表示,此次出臺解釋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實現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準全覆蓋,進一步嚴密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法網。“此前,針對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定罪量刑解釋較多較細,涉及私營部門如民營企業人員則比較粗疏。”另外,解釋二延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精神,即加大對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進一步深化民營經濟刑法平等保護的立法精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管理現代化研究會監察與廉政治理專業委員會理事長任建明對《財經》表示,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持續加大反腐敗力度,保持高壓態勢不動搖。因中國刑事立法對公權力腐敗和非公領域腐敗采取“二元規制”模式,同類的貪污賄賂行為,卻因犯罪人員的身份不同,定性不同、刑罰不同,造成反腐敗存在結構性的不足,影響反腐深入推進。
任建明以受賄罪舉例,國家工作人員如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定罪標準也不同,如無其他情節,受賄罪關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入罪標準,分別是3萬元、20萬元、300萬元。而此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關于前兩檔的定罪標準分別是6萬元、100萬元,關于“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則沒有明確。
張遠煌進一步指出,此次調整背后,蘊含三重政策層面的深意。其一是推動全面、科學反腐的需要。以往反腐主要側重公權力領域,即查處官員腐敗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腐敗,反腐資源配置也主要集中在反公權力腐敗上,非公領域投入明顯不足,形成反腐敗“一手硬、一手軟”的結構性問題。實際上,公權力腐敗與非公領域腐敗相互關聯,必須兩手并重、兩手都要硬,科學施策,才能最大限度減少腐敗發生的概率,否則嚴重降低反腐成效,且制約反腐持續深入發展。解釋二釋放同等重視查處公權力和非公領域腐敗的強烈信號,有助于克服現行的反腐結構性缺陷,助推反腐良性健康發展。其二是促進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在制約和影響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多重因素中,腐敗是突出因素之一。腐敗使一些企業依賴“找關系、搞利益輸送”,從而忽視產品質量、服務與技術創新,進而喪失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為了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必須高度重視推進民營企業反腐,從而不斷優化營商環境與促進公平競爭,在優勝劣汰中促進民營企業發展。重視民企反腐,著眼點不只是懲治違法犯罪的企業和企業人員,更是通過對民企員和知識型員工面臨高發風險。民營企業腐敗的罪名高度集中,觸犯頻率最高的四個罪名分別是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詳情參考4月14日《財經》:)。
張遠煌表示,民營企業腐敗犯罪仍然處于高發態勢。十余年的持續研究顯示,“民營企業腐敗犯罪占其實際觸犯的74個罪名總數的30%以上,成為與集資類犯罪、詐騙類犯罪并列的民營企業人員三大犯罪類型,這也是高度重視民營企業反腐敗的重要現實因素之一。”從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主要高發群體看,始終集中在企業負責人和企業核心部門負責人等群體。民營企業內部的腐敗風險點,遍布日常經營和管理的各環節。除一些大型、頭部民營企業外,大多數企業缺乏完善的反腐內控機制,“這說明多數民企內部對腐敗風險處于基本不設防的狀態,這也是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易多發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民企腐敗出現一個新特點。在賄賂犯罪方面,此前民企腐敗以行賄犯罪為主,但近年來民營企業人員實施受賄犯罪(刑法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呈增長態勢,民企領域的行賄與受賄問題均較為突出。
4月23日,百度集團發布2025年反貪腐舞弊通報稱,持續加強公司反腐反舞弊工作,2025年共查辦處理違法違紀員工144人,其中33人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公布的26起案例中,有12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
任建明指出,當前關于腐敗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比如認為民企腐敗的風險小、危害小,實際上并非如此。非公領域同樣存在腐敗風險,傳統政治學理論將內部治理不夠完善,多數民企尤其是中小企業仍存在家族式管理,關鍵崗位多由親屬把控,監督機制形同虛設,采購、財務等環節易出現腐敗。一旦發生腐敗現象,民企因自身無強制偵查權,取證能力薄弱,發現腐敗線索后難以合法、完整收集關鍵證據。如果民企腐敗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腐敗,需要刑事立案后才能由公安機關偵查獲取證據,因企業留存證據不規范且缺乏專業的取證能力,導致一些案件難以受理、成案。
劉揚還觀察到,民營企業遭遇腐敗后,又存在一些顧慮,擔心報案影響品牌聲譽、客戶合作,甚至一些企業自身經營存在不規范之處,害怕報案“引火燒身”,因此一些企業傾向私下或內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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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業,何以適應新規
新的司法解釋施行后,將提高民企反腐標準,民營企業將如何適應新規?
關于民企反腐治理,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建議,完善法治保障體系,拓展背信犯罪規制范圍,建立階梯式退贓激勵機制,構建行賄分化機制,精準適用羈押措施。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動治理結構轉型,構建完善的內控體系和合規激勵機制。同時,創新監管治理,并推動社會協同共治。
劉揚律師建議,企業需完善崗位分權制衡,規范財務、采購等關鍵環節流程,做好全程留痕。加強內部合規普法,提升員工的法律意識。民企遭遇腐敗時,應規范取證、依法維權,摒棄傳統中的“私了”思維。
任建明曾調研民企廉潔建設,在調研中了解到民營企業反腐的痛點之一是,在立法和反腐配置方面,對民企反腐的支撐不足。“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由紀檢監察機關專責查處,民企人員腐敗屬于經濟犯罪,由公安機關負責查處,公安機關還擔負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的重任。因此,企業普遍希望能得到更有力的反腐保障。”
一些民營企業開始積極面對腐敗治理。任建明關注到,一些民企開始主動應對自身的腐敗治理,部分民企還聯合發起反腐敗的協同行動。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企業反舞弊聯盟和陽光誠信聯盟,對有腐敗記錄的民企人員進行行業禁止或從業限制,以遏制民企腐敗。任建明表示,中小微企業,發生腐敗后抗風險的能力更差,因此建議結合不同企業的情況,創新監管治理機制,構建多元的外部監督機制,強化行業自律。
“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加強民企腐敗治理的大趨勢下,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既面臨反腐壓力,也迎來機遇。”張遠煌表示。
張遠煌解釋,民營企業的管理層尤其是負責人,應轉變經營觀念,切實增強企業自主反腐敗的緊迫性和行動力。企業反腐不僅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更是企業自身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生性需求。民營企業需要認識到,通過內部治理和流程優化,健全內控機制,減少貪污賄賂等行為,反而更能維護企業利益、增強信譽、創造商機,“這樣才能把企業導航導好,避免暗礁,行穩致遠。”
民營企業的規模不一,以中小微企業為主。在調研中,張遠煌曾接觸大量的民營企業,了解到一些民營企業缺乏反腐內控機制建設的條件和能力。
對此,張遠煌建議,民營企業結合自身行業和規模,摸排企業內部風險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內控機制,優化相應的業務流程,切實壓縮腐敗發生的概率。“民企反腐內控機制建設,不應一味要求大而全,宜結合自身情況量體裁衣。”中小微企業可通過負責人重視、關鍵崗位和環節重點監督、獎懲分明等措施,增強反腐能力。另外,建議相關部門未來為民營企業提供反腐指南與咨詢服務,同時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幫助中小微企業健全內控和合規機制,服務保障民企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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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張生婷
題圖來源 |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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