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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國國家歷史原創文章
文章來源:《中國國家歷史》肆拾壹期
王守仁,字伯安,浙江余姚人,因曾筑室于會稽山陽明洞,自號陽明子,學者稱“陽明先生”,明代著名的哲學家、心學集大成者,也是一位具有務實思想的政治家、軍事家。他不但精通儒、釋、道各家學說,而且還能夠統軍作戰,是中國歷史上罕見的全能大儒。《明史》評價他是:終明之世,文臣用兵制勝,未有如守仁者。王守仁在巡撫南、贛、汀、漳等地的時候相繼推行了“十家牌法”和《南贛鄉約》,建立起了將保甲和鄉約相結合的治理模式,并在此過程中踐行心學思想,從而構建了一個集政治、軍事、教化功能于一體的贛南地區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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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
一、明代贛南的社會問題
(一)贛南的地理與人文
贛南地處贛江上游,地形多為丘陵、山地,但贛南并非封閉的山區,“南撫百越,北望中州”,據五嶺之會,扼贛、閩、粵、湘要沖。
省之南顧,則贛州為一省咽喉,而獨當閩粵之沖,其出入之路有三:由惠州南雄者,則以南安大庾嶺為出入,由潮州者,則以會昌筠門嶺為出入,由福建汀州者,則以瑞金隘口為出入。
贛南作為交通要沖,地狹人稠且內部成員、語言風俗差異極大,可謂是“十里不同風,五里不同俗”,贛南內部區域間極為復雜,長期存在大量游離于官方掌控以外的“化外之人”。
“江西之盜,所以起于峒民”,峒地為盆地結構,“溪峒”(溪洞)為此地少數民族代稱。民族的多樣性及矛盾錯綜復雜使得贛南復雜程度也進一步加深。
契勘虔賊累年出沒作過,正如溪洞徭人不復知有王化,致令虔州一州財賦催理不行,傍近郡縣皆被其毒,為害甚大。°
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環境,充分體現其內外部環境的復雜性,也締造了其獨特的發展進程。
(二)明朝贛南地域的動亂
贛南地區情況復雜,歷朝歷代“盜賊”問題不絕。
(洪武)十八年,廣賊周三官、謝仕真攻劫龍南、信豐、雩都等處,破其城,焚掠甚慘。
二十三年正月,……雩都知縣查允中奏:近山賊夏三等作亂,袁州衛指揮蔣旺等領兵捕之。旺乃擅發民丁三百人驅之當賊,方春之時,且廢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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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宗像
洪武年間的贛南盜賊已成為上至明朝廷下至地方官都非常頭痛的社會問題,且贛南盜賊成分復雜,有“畬賊”,有“閩廣流寇”,還包含有鹽商、雇工、兵卒、無賴或是塾師等各種復雜的人群,但主要為進入山區開發的流民,當時民盜界限模糊不清,而盜賊組織日趨嚴密,各部之間相互聯系援助,又因贛南地區行政上的旁落,當地往往容易形成盜賊家族的地域支配,這使得盜賊成為明朝南方的主要動亂。
明代贛南包括贛州、南安兩府。明孝宗弘治八年(1495),為了應付閩粵湘贛邊界的盜賊活動,明王朝在贛州設南贛巡撫,統轄四省邊界地區,贛州、南安兩府一直歸南贛巡撫管轄。南贛巡撫作為省一級地方長官,其職權不限于軍事活動的范圍,不過,其首要任務仍是對付贛南一帶的盜賊,維持地方的統治秩序。
當是時,南中盜賊蜂起。謝志山據橫水、左溪、桶岡,池仲容據利頭,皆稱王,與大庾陳曰能、樂昌高快馬、郴州龔福全等攻剽府縣。而福建大帽山賊詹師富又起。前巡撫文森托疾避去,志山合樂昌賊掠大庾,攻南康、贛州,贛縣主簿吳毗戰死。
雖朝廷已設置南贛巡撫,但贛南動亂仍時有發生,至正德十一年(1516),動亂規模進一步升級,終于釀成以南贛、粵北、閩西三處為中心的暴動。盜賊攻入府城,南贛巡撫一職成為燙手山芋,贛南地區動亂已經影響到王朝的穩定。
二、十家牌法與弭盜安民
正德十一年(1516),王陽明因兵部尚書王瓊的薦舉,升為都察院左僉都御史,撫鎮南贛汀漳等處,王陽明臨危受命,于正德十二年正月赴贛,主持平亂事宜。
(一)贛南亂事與十家牌法
查得橫水附近隘所……其附近村寨,如白面、長潭、杰壩、石玉、過步、果木、鳥溪、水眼等處居民,訪得多系通賊窩主;及各縣城郭村寨,亦多有通賊之人。
“近賊者為之戰守,遠賊者為之鄉導;處城郭者為之交援,在官府者為之間諜。”②這就是王陽明來到贛南時的情況,民盜不分,人人為盜。山上的土匪既有“軍糧供給”、又有“子弟兵”可招募,同時“情報”源源不斷,甚至出現過匪幫主動進攻地方衙役,使得官員四處逃竄、狼狽不堪的局面。加大官府對地方的控制力度已成為首要任務。
正月,至贛……行十家牌法。先是贛民為洞賊耳目,官府舉動未形,而賊已先聞。軍門一老隸奸尤甚。先生偵知之,呼入臥室,使之自擇生死。隸乃輸情吐實。先生許其不死。試所言悉驗。乃于城中立十家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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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蔡世新所繪《王陽明肖像》
基于現實困境,正德十二年(1517)正月,王陽明抵達贛州就任,上任伊始即行十家牌法。在現存王陽明的作品中,王陽明關于十家牌法正式公文有六篇。
明中期社會人員的流動加速,里甲制下的登記制度不能反映地方上真實的人口和土地情形。可以說,十家牌法就是針對包括贛州府和南安府在內的南贛地區社會動蕩復雜、為盜之風盛行、民匪混雜的局面而設立的。
其法編十家為一牌,開列各戶籍貫、姓名、年貌、行業,日輪一家,沿門按牌審察,遇面生可疑人,即行報官究理。或有隱匿,十家連坐。
由于贛南當地民盜不分,相互勾結串聯,十家牌法規定將居民按十家劃分,然后制作一個牌匾,上面書寫十家居民的籍貫、姓名、職業等。由十家輪流執掌,每日由執掌者至其余九家按照牌匾記錄查實人口,遇到可疑人口,就報官處理。十家之間互相監督,有事則十家連坐。十家牌法其內核原理與秦漢時期的什伍制度、唐朝的鄰保制度一致,效仿北宋的保甲法,將地方組織起來,屬于基層民眾的自我管理與相互監督機制。這一辦法將戶籍與聯防機制結合起來,成為古代基層管理的重要模式。
王陽明對十家牌法的實行尤為重視,曾多次下令,嚴令地方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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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十家牌法示例圖
仍備行各府縣掌印巡捕等官,自茲申戒之后,悉要遵照本院近行十家牌諭,及于各街巷鄉村建置鑼鼓等項事理,上緊善實舉行,敢督查考,務鑒前車之覆,預為曲突之徙,毋得仍前玩忽息弛,但有疏虞,定行從重拿究,斷不輕貸,此繳。
王陽明認為,如果十家牌法能較好地實行,那么贛南地區的基層組織和社會治理就能恢復運行,地方行政事務基本上都可以理想地實施。
凡十家牌式,其法甚約,其治甚廣。有司果能著實舉行,不但盜賊可息,詞訟可簡。因是而修之,補其偏而救其弊,則賦役可均;因是而修之,連其伍而制其什,則外侮可御;因是而修之,警其薄而勸其厚,則風俗可淳;因是而修之,導以德而訓以學,則禮樂可興。凡有司之有高才遠識者,亦不必更立法制,其于民情土俗,或有未備;但循此而潤色修舉之,則一邑之治真可以不勞而致。
十家牌法是集“弭盜”與“教化”于一體的基層組織。兩者相比,又更重“弭盜”,因其除了每日告諭百姓,要做良民,“興禮讓之風”的曉諭之外,最基本內容是可以使官府掌握各人各戶的基本情況。王陽明以十家牌法試圖重建地方秩序,來重新掌握地方社會,并通過實行半軍事化的管理來根治盜賊。
(二)弭盜安民與規范治理
首先,事實上,十家牌法實施起來確實很有功效,從整套制度的功能上看,十家牌法被王陽明賦予許多功能,如“境內或有盜竊,即令此輩自相挨緝”使得“盜賊宵小”無法化整為零隱藏在偏僻民間,敵我態勢明白,目標顯著,自然有利于官軍的剿撫。其次,按照“十家牌法”的規定,“每十家各令挨報甲內平日習為盜竊”等不良之人,官府記錄他們的姓名,但并不追究他們以前所犯的罪行,而是“令其自今改行遷善”。如果能改邪歸正,便從不良人員名冊中除名。十家牌法將法律與教化結合,勸民向善,從而維護社會穩定,對于處理地方動亂具有模范意義。
贛南為“五嶺會要,閩粵咽喉”,地理和人文環境相當復雜。從唐宋開始,動亂不止,如何管理此處是歷代王朝的難題。王陽明任南贛巡撫時,實行十家牌法和保甲法,此后歷任巡撫都以此為模版,作為處理贛南地區的主要治理方式,以應付變動的社會。實際上王陽明任南贛巡撫短暫,所推行的系列制度的實際效果有待探究。但是王陽明創立的制度,簡單明了,易于操作,后任的南贛巡撫雖仍然要面對和王陽明一樣的社會問題,但施政方針已有跡可循。總之,王陽明在贛南實行的十家牌法和保甲法是在里甲制敗壞的情況下,重建了基層社會的組織系統,有利于官府充分掌握基層人口情況,其核心作用是在贛南建立起具有“正統”意義的制度并恢復禮法,這套制度既針對明中后期贛南的特殊情況,又符合加強集權的歷史潮流,具有模范意義。
三、《南贛鄉約》與陽明心學
(一)《南贛鄉約》與教管一體
“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單單十家牌法與保甲法不足以根治贛南動亂,最好的辦法是教化百姓順服。“先生自大征后,以為民雖格面,未知格心,乃舉鄉約告諭父老子弟,使相警戒。”王陽明在基本控制地方動亂后,就極為注意民間教化,風俗導向,為百姓制定了一種像是“鄉民守則”的“鄉約”,要求鄉民參與結社,彼此約束。
中國傳統社會本有鄉約的傳統,在《禮記》中有鄉飲酒禮的記載,鄉約不僅是作為鄉規民約的規范條文,也是指村民在儒者的指導下或者自發或者由官府主導而形成的一種在生活方面互相幫助、在道德方面互相勸誡的組織,其目的是在鄉村形成一個公共空間,并在此公共空間中形成君子尊讓不爭、絜敬不慢的良好社會風氣,以教化百姓、促進鄉村治理。
明正德十四年(1519),王陽明受宋代《呂氏鄉約》及明初鄉約的啟發,于次年在江西南部地區農村推行鄉約,即《南贛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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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贛鄉約》
今特為鄉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勤勉,惡相告誡,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南贛鄉約》具有“教化”的功能,包含納稅納糧、禁私怨、禁與盜賊相交及婚喪嫁娶符合禮儀等方面的勸諭內容。其出發點是“協和爾民”,即協調平息盜亂地區“新民”與盜賊間的沖突,王陽明行鄉約稍晚于保甲,將其作為保甲的補充,使二者都能夠充分發揮作用。
鄉約除了其主要思想內容,還有具體的組織構成和程序,通常由鄉里間德高望重的人擔任約長、約副、約正等職務。“同約之人每一會,人出銀三分”,作為會費,約會每月十五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商議這一段時間內發生的事情,同時還會糾惡揚善,表彰具有良好美德、樂善好施的鄉民,而對有劣跡的鄉民則令其反省、認錯,并發誓改過自新,以觀后效。
《南贛鄉約》組織鄉民最主要的功能在除奸防暴,它可以激發鄉民的道德意識,使得“同約”長幼有序,善惡得所。而嚴肅的儀式,使得道德風教如不是出于自覺,也有群體的約束,向善除惡得以在社群之間遂行。
(二)陽明心學與以禮化俗
“民雖格面,未知格心”,鄉約是為“教化”新民而設的,其重心在于“格心”。鄉約的實施踐行了王陽明心學,從道德教化角度出發控制動亂,引領了一個地方的社會風氣和百姓的價值取向。
王陽明心學的核心思想即為“致良知”,世界至純至善的真理就在人的心中,通過致良知方能獲取。“良知”概念出自《孟子·盡心上》:“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是指人先天具有的直覺式的道德意識和道德情感,王陽明進一步把它視為每個人天生便有的“心之本體”,認為它本身就是天理,“良知即是天理”,這種觀念體現為面對父親敬愛有加,面對兄弟孝悌友善,見到鄰里溫良謙和。良知會受到私欲、物欲、人欲等欲念的干擾和蒙蔽,“致良知”則是排除各種干擾和蒙蔽,按照良知的要求使自己的思想行為合于綱常倫理的要求。
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于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
《南贛鄉約》中要求父老子弟和改過自新的“新民”均要發掘內心本來的道德倫理,一念而善即為善人,一念而惡即為惡人,王陽明認為人之善惡在于一念之間,克制邪惡思想彰顯善良本性,這本身就是“致良知”的過程,正如他本身所言,“致良知”可以使“愚夫愚婦與圣人同”。《南贛鄉約》隨著“王學”的傳播,不斷被傳頌,聞名天下,它作為對地方教管一體的機制,體現了儒家精英自上而下的道德規訓。
“知行合一”是王陽明融“格、致、誠、正”為一體的邏輯結果,王陽明認為知而不行是懸空思索,行而不知為冥想妄為。知行合一才是“致良知”的體現,其主旨是要求統治集團成員和人民群眾通過道德修養的方法,破除各種不利于封建統治的思想欲念,按照綱常倫理的要求去生產生活。
約長合眾揚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眾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皆再拜,興,以次出會所,分東西立,約正讀鄉約畢,大聲曰:“凡我同盟,務遵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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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書院
《南贛鄉約》規定所有參會之人,必須同心向善,共同起誓表示抑惡揚善,這是“知行合一”的一種表現,在鄉約規定下鄉民形成了以倫理關系為紐帶,以倫理道德為行為準則的自治社會。鄉約對普通民眾采取以德為主的管理方式,對民眾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對維護社會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此外,王陽明開設講壇廣教子弟,宣揚“心學”。一時間贛州城云集了許多心學門徒、來往學者。王陽明講學虔臺,不僅參與修復新建濂溪書院和陽明書院,還培養了一批贛南的江右王門學者,帶動了當地士大夫群體的出現,使得具有“正統性”的儒家觀念影響逐漸擴大,實現以禮化俗的效應。在鄉約和心學影響下,贛南地區出現“士紳化”傾向,整個社會的自我約束能力強化,對中央政府的“離心力”減弱。贛南也由此獲得王陽明“息馬論道過化最久之地”的美名。
四、結語
王陽明在南贛,事實上停留時間不長,但他不僅一舉平定了騷擾此地區數十年的亂事,還通過禮樂教化把原本朝廷政令較難達到的偏遠地區整頓一新,無論是從政治軍事角度,還是文教禮制角度,王陽明都貢獻卓絕。《明史》稱他:守仁所將皆文吏及偏裨小校,平數十年巨寇,遠近驚為神。
王陽明的施政核心在于“彌盜安民,以禮化俗”。圍繞著地方盜賊的征討、安撫和教化等問題,贛南地方社會經歷了與“國家正統、禮法”進一步整合的歷程,通過十家牌法、鄉約、保甲等措施,王陽明構建了一個集政治、軍事、教化功能于一體的贛南地區治理模式,使贛南地區逐漸擺脫瘴煙之地的舊貌,當地民眾也由“亦民亦盜”轉向“儒雅之風”,至今王陽明及陽明文化仍是當地重要的文化財富。由此可見,在歷史變遷進程中,當地方社會和中央政府存在沖突與對話問題時,武力鎮壓固然重要,但具有地方特色的“弭治”管理與調適更得人心。
文章:泰州市羅塘高級中學 唐歡歡
泰州市中小學教學研究室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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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號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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