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貴州都勻市應急管理局4月24日公布一起瞞報事故的調查結果,涉事礦業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24年5月9日,都勻市人民政府收到《國家礦山安全監管局貴州局關于移送非煤礦山瞞報事故線索的函》(礦安黔函[2024]138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立即組織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勻東鎮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線索核查工作組開展相關線索調查工作。經核查認定,2024年4月20日事故屬實,造成1人死亡,與國家礦山安全監管局貴州局移送事故線索部分相符,都勻市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8日向都勻市人民政府報告了核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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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平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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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圖
經過調查發現,2024年4月20日0:10許,都勻市雙龍泉礦業有限公司南礦段副斜井與S彎聯絡巷交叉口處發生一起裝載機側翻事故,造成裝載機駕駛員吳某智當場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8萬元。事故發生后因都勻市雙龍泉礦業有限公司擔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及死者家屬意見等綜合因素故未對該起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
2024年4月20日事發后,死者家屬與都勻市雙龍泉有限公司“私了”,協議賠償達成后雙龍泉有限公司及家屬商議后就沒有撥打110報警電話,也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告。
2024年5月,都勻市開展瞞報事故信息核查時,雙龍泉有限公司南礦段主要負責人龐某國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已經和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善后處置完畢,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為使企業生產經營不受影響同時尊重死者家屬的意見,故在核查過程中未如實報告事故發生地點等相關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龐某國是雙龍泉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雙龍泉有限公司南礦段主要負責人。履行單位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不到位,組織開展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管理監督缺位,對企業安全生產制度落實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且未按照相關要求報告事故情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第14號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將龐某國未依法報告事故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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