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剛(4月30日),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和《關于調整〈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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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知有以下幾個重點:
1、將首套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原來的100萬元調整至120萬元;二套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原來的80萬元調整至100萬元;其他檔次的最高貸款額度同步調整。
2、將購買綠色建筑住房的上浮標準由“二星級以上”調整為“一星級以上”,并將綠色建筑及裝配式建筑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同時,將符合二孩以上家庭及上述情形的額度上浮的適用范圍由首套自住住房擴大至首套、二套自住住房;
此外,新增經市住建部門認定屬于本市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政策支持范圍的,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符合多項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可按規定疊加享受上浮優惠(即最高可上浮80%)。
舉個例子,張三和李四均已連續依時繳存公積金滿三年,并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的各項條件。現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所購商品住房符合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裝配式建筑及“以舊換新”政策支持條件,同時屬于二孩及以上家庭。據此,其公積金最高可貸款額度計算如下:120萬元 ×(1 + 80%)=216萬元。
3、本次貸款額度調整政策適用于商轉公貸款,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4、將原銀行受理至公積金中心審批辦結的“5+5”個工作日,優化調整為“3+4”個工作日,提升貸款服務效能。
原通知如下: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實施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房子不炒”的定位,落實國家關于建設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的部署要求,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繳存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高質量發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我市實際,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佛房金管〔2024〕84號)相關標準進行調整(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容
(一)調整我市首套、二套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本次修訂將首套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原來的100萬元調整至120萬元;二套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原來的80萬元調整至100萬元;其他檔次的最高貸款額度同步調整。
(二)調整最高貸款額度上浮幅度及適用范圍
本次修訂將購買綠色建筑住房的上浮標準由“二星級以上”調整為“一星級以上”,并將綠色建筑及裝配式建筑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同時,將符合二孩以上家庭及上述情形的額度上浮的適用范圍由首套自住住房擴大至首套、二套自住住房;此外,新增經市住建部門認定屬于本市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政策支持范圍的,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符合多項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可按規定疊加享受上浮優惠。
三、相關問題解答
(一)《通知》何時實施?
答:《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受委托銀行受理的貸款申請按《通知》執行。
(二)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有什么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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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繳存職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120萬,那么公積金賬戶需要有多少余額?
答:根據貸款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個人賬戶繳存余額×繳存余額倍數×繳存時間系數。以公積金依時繳存滿3年為例,繳存余額倍數為16,繳存時間系數為1.5,則公積金賬戶余額需留存5萬元。(即5×16×1.5=120萬元)。同一筆公積金貸款為夫妻共同申請的,個人賬戶繳存余額合并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實際最高可貸金額還受借款申請人的繳存工資基數、債務情況、住房總價、首付比例等因素綜合影響,具體以管理中心最終核定為準。
(四)有哪些情形可以上浮額度?上浮后最高可貸額度是多少?
答:購買本市首套、二套自住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的,最高貸款額度可上浮20%:
1.經市住建部門認定達到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商品住房;
2.經市住建部門認定為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商品住房;
3.屬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屬于未成年人);
4.經市住建部門認定屬本市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政策支持范圍的。
同時符合上述情形的,最高貸款額度上浮比例可疊加計算(即最高可上浮80%)。
例:張三和李四均已連續依時繳存公積金滿三年,并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的各項條件。現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所購商品住房符合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裝配式建筑及“以舊換新”政策支持條件,同時屬于二孩及以上家庭。據此,其公積金最高可貸款額度計算如下:120萬元 ×(1 + 80%)= 216萬元。
(五)本次貸款額度調整政策是否適用于商轉公貸款?
答:適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受理的公積金貸款(含商轉公),其最高貸款額度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已審批或已發放的公積金貸款,按原規定執行。
四、其他事項
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政策保持不變,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大對繳存職工合理住房消費需求的支持力度,更好落實國家關于建設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的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佛房金管〔2024〕83號)進行調整(以下簡稱《貸款辦法》)。
二、主要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三、修訂內容
(一)調整最高貸款額度上浮的適用情形
一是放寬最高貸款額度上浮的適用范圍,將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納入支持對象。二是增加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可上浮最高貸款額度的情形。
(二)壓縮貸款受理、審批流程時限
進一步壓縮貸款受理、審批時限,將原銀行受理至公積金中心審批辦結的“5+5”個工作日,優化調整為“3+4”個工作日,提升貸款服務效能。
(三)優化其他相關條款內容
進一步明確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屬性,并對貸后發生“長期欠繳”情形的貸款處置規定予以補充完善。
四、相關問題解答
(一)調整后的《貸款辦法》何時實施?
答:調整后的《貸款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執行,自執行日起受委托銀行受理的公貸款申請按新辦法執行。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佛房金管〔2024〕83 號)同時廢止。
(二)《貸款辦法》實施后,符合什么情形可上浮最高貸款額度?
答:借款申請人購買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種情形的,最高貸款額度可適當上浮:
1.購買的住房為達到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轉為再交易住房進行交易的綠色建筑商品住房;
2.購買的住房已認定為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轉為再交易住房進行交易的裝配式建筑商品住房;
3.屬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屬于未成年人);
4.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同時符合上述多種情形的,上浮比例可累加。
(三)《貸款辦法》實施后,貸款審批流程有什么變化?
答:貸款總體流程無改變,壓縮貸款受理、審批時間。具體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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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辦法》實施后,借款人在貸款發放后出現“長期欠繳”,貸款利率將如何調整?有什么途徑恢復公積金貸款利率?
答:1、“長期欠繳”情形及利率調整:
在借款期間,若任一借款人出現連續九個月或累計二十四個月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長期欠繳”)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提前結清貸款。未能提前結清的,自次年1月1日起,貸款利率改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貸款利率執行。其中,“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在貸款發放時屬于外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在貸款存續期間將公積金關系轉移至外市的借款人,應于貸款發放之日(或公積金關系轉出之日)起,在每年12月31日前主動向貸款受托銀行提交繳存地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憑證。逾期未提交的,視為“長期欠繳”。
另外,對于存量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因“長期欠繳”已執行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步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2、利率恢復:
當所有借款人均已恢復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或補充提交繳存憑證后,不存在“長期欠繳”情況的,將于次期恢復公積金貸款利率。已按商業貸款利率執行的還款本息差額不作退回。
例:借款人張三在外市繳存,由于未能及時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上傳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公積金繳存明細,公積金貸款利率于2027年1月1日起改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執行(即2027年1月1日執行的LPR利率)。若張三于2027年1月補充提交繳存憑證且不符合“長期欠繳”條件的,將于2027年2月恢復公積金貸款利率。
五、其他事項
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政策保持不變,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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