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撤職處分中降低職級幅度
撤職處分要求撤銷現任職務,同時降低職級。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以撤銷黨內職務匹配政務撤職為例,實踐中常有四種情況。
一是只有職務沒有職級的,應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執行,如正科級領導(對應二級主任科員)受到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職務,一般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二是只有職級沒有職務的,一般應按“比照職務類公務員降低職務層次的幅度”執行,如四級調研員職級受到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職級,一般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三是同時具有職務職級且職級未高于職務層次的,一般應按“比照職務類公務員降低職務層次的幅度”執行,如正科級領導(一級主任科員)受到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職務、職級,一般降為三級主任科員;
四是同時具有職務和職級且職級高于職務層次的,一般應按“比照職務類公務員降低職務層次的幅度”執行,如正科級領導(四級調研員職級)受到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職務、職級,一般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需要說明的是,各紀檢監察機關在實踐中可以根據黨的政策、當地政治生態、案件處理平衡、受處分人態度認識等因素,在上述調整幅度基礎上,上下浮動職級。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普天法治”,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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