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
本文探討了行政法上權益保護從主觀權利向客觀法秩序轉型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意義,分析了兩種保護模式的內涵與關系,并結合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實現主觀權利與客觀法秩序有機統一的路徑。
關鍵詞
行政法主觀權利客觀法秩序權益保護行政訴訟
在現代行政法治的發展進程中,權益保護始終是行政法的核心議題之一。傳統行政法理論主要從主觀權利的視角出發,強調對行政相對人個體權利的保護。然而,隨著公共行政的擴張與行政任務的多元化,行政法上的權益保護正經歷著從主觀權利向客觀法秩序的重要轉型。
主觀權利保護模式以個體權利為中心,將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定位于防止行政機關對個人自由和財產的非法侵害。這種模式的理論基礎是自由主義法治國理念,強調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分立,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以保障個人的自由領域不受侵犯。
然而,20世紀以來,隨著福利國家的興起和行政任務的擴展,行政機關不僅要維護社會秩序,更要積極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保護環境資源等。這些新型行政任務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難以用傳統的主觀權利框架加以涵蓋。
客觀法秩序保護模式應運而生。這一模式強調行政法不僅要保護個體的主觀權利,更要維護社會的客觀法秩序,包括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福祉。在客觀法秩序視角下,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僅是回應個體的權利訴求,更要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從主觀權利到客觀法秩序的轉型,并不意味著對個體權利保護的削弱,而是對權益保護內涵的豐富與拓展。在這一轉型過程中,如何平衡個體權利與公共利益、如何確保行政權的正當行使、如何構建有效的權益救濟機制,成為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
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體現了這一轉型趨勢。行政訴訟不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觀權利,也承擔著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客觀法秩序的重要功能。通過行政訴訟,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保障了個體權益,也促進了行政法治的健全發展。
展望未來,行政法上的權益保護應當實現主觀權利與客觀法秩序的有機統一。既要堅守個體權利保護的底線,防止行政權的濫用;也要承認公共利益的正當性,為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能提供法律空間。唯有如此,才能構建起既保障個人自由、又促進公共福祉的現代行政法治體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原文出處:《中國法學》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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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選說明】本文選自《中國法學》2025年第4期,為適應移動端閱讀進行節選編輯,原文篇幅較長,如有需要請查閱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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