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履職疏漏核查項
1.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延續、變更環節,是否降低法定安全條件審批。
2. 是否對企業工房布局、藥量核定、工藝流程、安全距離等前置審查流于形式。
3. 許可發證后,是否常態化復核企業生產條件,對三超一改違規未及時暫扣、吊銷許可證。
4. 是否放任企業違法分包、掛靠生產、多股東私自分區作業,許可監管失位。
二、日常安全監管執法疏漏核查項
1.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是否落實,對重點煙花生產企業是否做到全覆蓋、常態化檢查。
2. 檢查是否走過場,對氧化劑還原劑混存、超量存藥、違規聯合作業等重大隱患視而不見。
3. 查出重大隱患后,是否存在以罰代管、輕罰了事,未落實停產整頓、掛牌督辦。
4. 隱患整改是否實行閉環管理,是否開展復查復核,杜絕虛假整改、紙面整改。
5. 對企業從業人員安全資質、特種作業持證、全員安全培訓情況是否常態化核查。
三、雙重預防機制監管疏漏核查項
1. 是否督促企業建立真實有效的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對混藥、稱料、造粒等高風險工序重點管控。
2. 是否監督企業常態化開展隱患自查自報自改,杜絕臺賬造假、空轉運行。
3. 行業智能監控平臺建設、運維是否缺位,有無視頻斷聯、無云存儲、監控失效等監管漏洞。
4. 未對高風險企業落實專人駐點、重點盯防等管控措施。
四、打非治違與行業整治疏漏核查項
1. 轄區內非法生產、非法儲存、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排查是否全覆蓋、無死角。
2. 對屢查屢犯、長期違規的企業,是否聯合執法、從嚴懲戒,未形成震懾。
3. 是否未推動落后產能、老舊簡陋工房淘汰退出,行業安全準入門檻把控不嚴。
4. 對行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藥量、改變工房用途等頑疾,未開展專項根治行動。
五、風險預警與應急準備疏漏核查項
1. 日常風險研判流于形式,重大隱患未及時發布安全預警、下達停產撤人指令。
2. 轄區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是否貼合實際,未定期演練、預案照搬套用。
3. 應急救援物資、專業處置力量儲備不足,對爆炸后復燃、余藥處置無成熟方案。
4. 事故初期現場管控、專業救援調度響應遲緩,行業應急處置能力短板突出。
六、屬地層級責任落實疏漏核查項
1. 市、縣、鄉三級應急管理監管責任是否層層遞減,基層監管力量薄弱、履職懸空。
2. 過往同類事故教訓未舉一反三,未開展全域隱患復盤整治,同類問題重復發生。
3. 未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安全宣傳、警示教育、日常巡查督導常態化機制未建立。
4. 部門協同聯動不足,與公安、市場、鄉鎮基層信息不通、監管不聯動。
七、法定責任追責對應條款
1. 《安全生產法》:監管失職、檢查缺位、隱患督辦整改不力,給予政務處分。
2.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許可把關不嚴、日常監管缺位、打非治違不力,依規問責。
3. 情節嚴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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