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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木蟲
之前,南昌女子李宜雪被精神病事件,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為此,江西省精神病院不得不面對網(wǎng)絡拷問。
本人反對把精神健康者送進精神病院,即使不是李宜雪,即使是司馬南,即使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即使是經(jīng)常在網(wǎng)絡上舉報他人者,即使是故意忽悠底層群眾者,同樣不能送進精神病院。因為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
為此,本人提出三個問題
第一,精神健康者被錯定精神病人,如何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人?
其實,這是一個曠世難題,根本無解。你說你不是精神病患者,他說,精神病患者都是這樣說的。你安安靜靜接受治療,他說這正是精神病的特征之一。你抗議和反對,拒絕服用藥物,這個正好說明你是精神病患者。
一個正常人被送進精神病院后,要證明自己是個“正常人”是件極為困難的事情。
1969至1973年,美國斯坦福大學心理學教授羅森漢恩進行了一次偉大的不正常實驗,他招募了8名正常人人相繼以“假病人”的身份潛入多家精神病院,結果全被精神病院證明“他們就是精神病”。
這便是轟動一時的“羅森漢恩實驗”。
這個實驗告訴我們,如果一個人被貼上精神病標簽,尤其是被所謂的“權威人士”貼上這個標簽,即使你付出再大的努力也有可能是徒勞的。
所以,生活中,一個正常人被精神病顯然是個悲劇,而且是巨大悲劇,而是是傷害,而且有可能是故意傷害。這個截至目前,還是一個法律空白。
第二,誰有資格和權利把一個人當精神病患者送進精神病醫(yī)院?
其實,這又是一個法律問題。是不是隨隨便便一個人、一個組織、一個單位、一個執(zhí)法人員,就有資格和權利把一個正常人或不正常人當精神病患者送進精神病院?
如果真是這樣,那么,請問誰是安全的?你敢批評我,我說你是精神病患者。你敢投訴、揭露、舉報、抗議、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我都能給你扣一頂精神病的帽子。如此一來,必然人人自危,沒有人再提出問題,再批評不公正的事情。
本人認為,只有法定監(jiān)護人,或法定監(jiān)護人的委托者,才有資格和權利將精神疾患者送精神病院治療。相反,沒有經(jīng)過監(jiān)護人同意或監(jiān)護人委托,擅自將他人送精神病院治療是違法行為。
在此,本人建議,全國人大就這個議題進行立法,確保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第三,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有什么規(guī)定和條件。如果把精神健康者當精神病患者收治應該擔負何種責任?
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患者有什么程序和規(guī)定?是不是只要有人送就收治?假如錯收了精神健康者,當事者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本人認為,這個才是關鍵。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患者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其一,陪送人員必須是當事者的法定監(jiān)護人,或監(jiān)護人親自委托的機構和人員;其二,必須有三甲醫(yī)院的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必須有兩個醫(yī)生簽字,加蓋醫(yī)院公章;其三,必須有危害自身、他人、社會的具體事件和經(jīng)過,否則,不具備收治條件。
如果錯誤把精神健康人員按精神病患者收治,或者故意把精神健康人員按精神病收治,當事醫(yī)生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該醫(yī)生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和侮辱罪。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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